
会计硕士知识点详解:背书的形式.docx
3页会计硕士知识点详解:背书的形式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票据法》其次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需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故此属肯定应记载事项关于背书日期,其是相对应记载事项,由于,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这说明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并不因之无效,而是以法律的补充规定来确定背书日期票据法确定“汇票到期日前”作为未记载背书日期的日期,这主要是为了爱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不因背书未记载日期而无效 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肯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需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票据法不成认不记名背书假如背书人不作成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汇票转让将不能成立,背书行为无效因此,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应记载之肯定事项但是,依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马上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关于制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的制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假如背书人不情愿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担当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制止背书《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担当保证责任这是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制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终持票人等,将不担当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担当责任 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票据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意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由于票据转让次数较多,票据反面没有记载的余地,背书人可以使用粘单,即因票据不能满意背书记载事项的需要而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将背书的事项记载于粘单上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需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依据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局部背书。
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肯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效力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这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是不同的这里所指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并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局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局部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由于背书人将背书金额的一局部或将背书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该背书金额的另一局部权利人或数个权利人对同一背书金额无从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便规定局部背书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