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营公司事故处理规则.pdf
19页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Q/CGY-GZ-AQ-04-2013·A 运营公司事故处理规则 2013-10 发布2013-10 实施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发布 运营公司企业标准Q/CGY-GZ-AQ-04-2013· A 目录 1范围.1 2引用标准.1 3定义解释.1 4总则.1 5运营事故的分类.2 5.1特别重大事故的构成条件.2 5.2重大事故的构成条件.2 5.3较大事故的构成条件.2 5.4一般事故.2 6运营事故的报告.5 7运营事故的调查.7 7.1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7 7.2事故调查人员组成原则.7 7.3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职责.7 7.4运营事故调查程序.7 8运营事故的责任判定和处理.8 9运营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10 10 运营事故的处罚原则.10 附录 A定义解释11 附录 B安全管理报表14 附录 C运营公司安全事故月报表16 附加说明.17 运营公司企业标准Q/CGY-GZ-AQ-04-2013· A 1 运营公司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1范围 本标准描述了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在运营中发生事 故时的处理原则、事故分类、事故通报、事故责任调查、判定和处理以及统计分析和总结报 告等。
本标准适用于运营公司运营事故处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轨道交通 2 号线一期工程行车组织规则》 《运营公司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运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定义解释 本标准采用的定义解释见附录 A 4总则 4.1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维护地铁运营秩序,减少事故损失,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地铁更好地服务社会,制定本标准 4.2凡在正线、辅助线、车辆段线及运营公司所属管辖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因造成人员 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中断行车、火灾或其它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 由于不可抗力、社会治安等非地铁责任原因产生后果的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 4.3发生运营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组织救援处理,尽快恢复运营,尽量减少事故 损失 4.4事故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四 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对事故责任 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惩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并根 据事故性质、情节的严重性,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责任 4.5运营公司安全委员会是地铁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 分析和定性、 定责及处理工作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成立的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在运营公司安 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的调查分析工作及提供定性、定责及处理建议 4.6较大事故以上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省、市、运营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当事故调查交由上一级部门 运营公司企业标准Q/CGY-GZ-AQ-04-2013· A 2 或集团公司负责时,运营公司积极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5运营事故的分类 运营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类 5.1特别重大事故的构成条件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 30 人以上; 2)人员重伤 100 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4)特别重大火灾 5.2重大事故的构成条件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 2)人员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3)中断正线行车 6 小时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5)较大火灾。
5.3较大事故的构成条件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人员死亡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 2)人员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3)中断正线行车 3 小时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5)一般火灾 5.4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按事故损害程度或对运营造成影响程度分为 A、B、C、D 四类 5.4.1一般事故 A 类: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较大事故且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员工重伤 1 人以上或轻伤 5 人以上; 2)责任乘客重伤 3 人以上或轻伤 10 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4)中断正线行车 1 小时以上; 5)正线列车冲突; 运营公司企业标准Q/CGY-GZ-AQ-04-2013· A 3 6)正线列车脱轨; 7)正线列车分离; 8)正线挤岔; 9)正线列车非法逆行; 10)未经批准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11)未准备好进路或错排进路接、发列车; 12)未经批准,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13)正线列车、工程车、车辆溜逸; 14)正线列车运行中,因设备设施超限、车辆超限、装载货物超限、装载货物掉落、 车辆部件脱落等损坏地铁设备,造成全部或部分退出运行的; 15)轨行区内设备(如消防水管、接触网、屏蔽门等)或存放的维修用工器具或施工 后遗留的物品等侵限与列车相碰的; 16)列车运行中,齿轮箱、抗侧滚扭杆、牵引电机、空压机和牵引、制动电器箱等车 辆整体部件脱落的; 17)无驾驶资格操纵列车; 18)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 19)列车错开车门; 20)列车在运行中开启车门; 21)正线接触网供电系统发生错误停、送电; 22)运营时间内由于排水不畅造成积水漫过轨道; 23)未按规定安装或撤除接触网等高压设备接地保护装置; 24)未按规定撤除放置在钢轨上的工器具或防护设备; 25)正线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 26)乘客通过疏散平台进行疏散; 27)正线接触网塌网; 28)运营时间内未经批准进入隧道内行走或隧道内施工作业未进行请销点; 29)其它(经运营公司安全委员会决定列入本项的) 。
5.4.2一般事故 B 类: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一般事故 A 类条件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时: 1)员工轻伤 1 人以上; 2)责任乘客重伤 1 人以上或轻伤 5 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 25 万元以上; 4)中断正线行车 30 分钟以上; 5)首班车晚开 30 分钟以上; 运营公司企业标准Q/CGY-GZ-AQ-04-2013· A 4 6)正线发生起火冒烟火险,致使消防车出动现场扑救的; 7)非运营时间内由于排水不畅造成积水漫过轨道; 8)列车夹人动车; 9)未经批准全列载客列车进入辅助线或车辆段线; 10)隧道内设备位移侵限; 11)车辆段线调车冲突; 12)车辆段线调车脱轨; 13)车辆段线调车挤岔; 14)正线列车冒进信号; 15)车辆段线接触网塌网; 16)未办或错办列车手续发车; 17)车辆段线机车车辆停留未采取制动措施; 18)车辆段线调车未撤除止轮设施开车; 19)车辆段线列车运行中,因设备设施超限、车辆超限、装载货物超限、装载货物掉 落、车辆部件脱落等损坏地铁设备; 20)车辆段线接触网供电系统发生错误停、送电; 21)正线临时限速运行 120 分钟以上或造成列车运行增晚 6 分钟以上的; 22)控制中心调度有线和无线通讯系统全部中断 10 分钟以上; 23)车辆段线走行轨由轨顶到轨底贯通断裂; 24)车辆段内工程车、车辆溜逸; 25)由于设备设施故障、操作流程失误或火灾等情况产生的车站非正常封站或限流 120 分钟以上; 26)错发、错收、错传,或漏发、漏收、漏传行车调度命令; 27)非运营时间内未经批准进入隧道内行走或隧道内施工作业未进行请销点; 28)轨行区内作业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区域; 29)运营时间内屏蔽门非正常开启致使人员、物品跌落轨行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0)运营时间内系统设备子系统全线瘫痪 1 小时以上; 31)其它(经运营公司安全委员会决定列入本项的) 。
5.4.3一般事故 C 类: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但损害后果不够一般事故 B 类条件且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时: 1)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2)列车救援时间 30 分钟以上; 3)列车夹物行车三站两区间以上; 4)非正线发生起火冒烟火险,致使消防车出动现场扑救的; 运营公司企业标准Q/CGY-GZ-AQ-04-2013· A 5 5)无操作资格或无调度命令或错误操作行车、供电等重要设备; 6)运营期间,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 30 分钟以上; 7)控制中心调度有线或无线通讯系统中断 60 分钟以上; 8)事故的监控录音或录像资料缺失; 9)车辆段线内施工作业未进行请销点; 10)车辆段线调车冒进信号; 11)施工作业未按要求设置或撤除安全防护装置; 12)运营时间内设备系统子系统瘫痪影响单个车站运营服务 2 小时以上; 13)未经批准关闭、屏蔽防灾设备的; 14)其它(经运营公司安全委员会决定列入本项的) 5.4.4一般事故 D 类: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但损害后果不够一般事故 C 类条件且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时: 1)直接经济损失 3 万元以上; 2)未经批准应停列车在站通过或通过列车在站停车进行乘降作业; 3)运营期间,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 10 分钟以上; 4)控制中心调度有线或无线通讯系统之一全部中断 10 分钟以上; 5)其它施工作业未进行请销点; 6)人工准备进路手摇道岔超过 30 分钟; 7)未经批准,超出设备限界安装设备; 8)未经批准改变供电、信号、轨道、车辆、通信、消防系统技术参数或运行模式的; 9)涉及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的隐患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10)其它(经运营公司安全委员会决定列入本项的) 。
5.5出入段线及连接正线的辅助线发生事故比照正线发生处理,其它辅助线发生事故比照 车辆段线发生处理 5.6本标准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6运营事故的报告 6.1快速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人员应按如下程序要求立即进行报告 6.1.1事故报告程序流程图 运营公司企业标准Q/CGY-GZ-AQ-04-2013· A 6 v 6.1.2说明 a)发生各类事故时,有关人员按流程图规定报告: 1)如发生在车站时,由车站行车值班员或现场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2)如发生在车辆段时,由事发地归属部门生产调度(车辆部为运用调度、物资部为值 班人员)或现场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3)如发生在区间时, 由司机或现场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或通过车站行车值班员向行 车调度员报告; 4)供电系统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 由现场值班人员立即向电力调度员报告, 电力调度 员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值班主任,并向行车调度员通报 b)按就近处理的原则,发生立即需要外部支援的运营事故(如:火灾、爆炸、人员伤 亡等)时: 1)现场人员有条件时应立即报 110、120; 2)控制中心当值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 110、120; 3)控制中心接报后视情况通知市有关部门; 4)控制中心所通知的市有关部门是指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急救 中心等政府组织机构,由值班主任决定通知范围或执行运营公司领导指示。
c)各生产部门调度负责向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分别另行制订 安技部负责人 车站值班站长/值班员、列车司机、运用/检修调度或现场人员 集团运营公 司领导 运营公司领 导 各部门负责人、 综合机电部、 通号部、 车辆部、票务部生产调度; 综合部负责 人 人力资源部、 财 务部负责人 (发生工伤时) 运营公司党 群部 (媒体) 视情况 视情况 110 报警 120 急救 市有关部门 控制中心 值班主任 行调、环调、 电调、维调 运营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组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本部门其它相关人员 车辆部救援队 综合机电部救援队 通号部救援队 视情况 票务部救援队 运营公司企业标准Q/CGY-GZ-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