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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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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2〕98号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 单位:《金昌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金昌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30日金昌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维护见义勇 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 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 序和社会稳定,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 表现突出的公民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公民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市、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见义勇 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日常工作公安、财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司法等 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其他组织和 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见义勇为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客观宣传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弘扬正气、 褒扬见义勇为人员,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第六条市、县(区)政府要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见义勇 为奖励和保护基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一) 政府财政拨款;(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助;(三) 其他合法途径第七条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主要用于:(一)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二) 伤亡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三) 见义勇为宣传活动费用;(四) 其他必要开支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可以 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一) 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 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使之减轻、 免遭损害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二)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制服或抓获通缉的罪犯、犯罪 嫌疑人,侦破重大案件的;(三) 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四) 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中 表现突出的;(五) 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九条见义勇为人员由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社会管理综合 治理主管部门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 行为者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在90个工作日内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 市、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举荐或者申报确认见义勇为 行为有特殊情况不能申报的,可延长60个工作日申报时要提供身 份证件,提交有关材料及证明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和相关单位要如实为见义勇为人员的 行为提供证明第十条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 要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要自接到举荐或者申请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 实,并予以确认;情况特殊的,确认时限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对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报县(区)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 励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主管 部门要向申报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认为批准的见义勇 为人员符合上级奖励标准的,自给予表彰、奖励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 会管理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

      不 予确认的,书面通知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有特殊贡献、重大贡献的见义勇为人员,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主管部门认为符合上级奖励标准的,自给予表彰、奖励之日起30日内 报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第十二条见义勇为申请人对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社会管 理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时间为60个工作日再 次确认为终结确认第十三条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 原则第十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1•授予荣誉称号;2•颁发奖金;3•其他奖励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分为市、县(区)二个等级,由同级人民政府 授予,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 县(区)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 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给1万元奖金其中牺牲或致伤致 残的,根据其在见义勇为中的表现,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其 中牺牲人员发给其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的,发给与牺牲人员生前认 定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二) 对获得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发给2万元奖金 其中牺牲或致伤致残的,根据其在见义勇为行为中的表现,一次性发 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其中牺牲人员发给其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的, 发给与牺牲人员生前认定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同 等条件下享有升学、入伍、录用公务员、聘用职工等的优先权第十六条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除本人要求保密的外,要公开进行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享有医疗保障、误工补贴、生活补助等优 先权,其伤残抚恤、人身安全要受到特别保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 员,要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护送 到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或拖延抢救治 疗第十九条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疗费、伤残补助、 丧葬费、抚恤费和有关赔偿费用,要依法由加害人、责任人按照国家 规定标准支付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或者没有加害人、责任人的, 由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申请确认工伤,鉴定伤残等级 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在单位应当 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支付 相关费用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确认地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二十条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单位 要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 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负伤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 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按有关伤残待遇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负伤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用 人单位要给予适当调整第二十三条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 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 家有关抚恤规定办理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近亲属的劳动就 业,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妥善安置;家庭生活 低于当地城乡居民生活平均水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 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四条对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案件的见 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需要特别保护的,公安、司 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第二十五条 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当地人 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及时确认或者确认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见义勇为人员不及时救治的;(三) 拖延或者拒付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的;(四) 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未予保密、保护,造成严重 后果的;(五) 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六) 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的;(七)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见义勇为人员的工 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批评 教育,责令其改正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 工作不进行适当调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批评,责令 其改正第二十九条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取消荣誉称 号,收回奖金及相关补助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 《金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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