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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城市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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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1867635
  • 上传时间: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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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城市保护制度研究论文外国城市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通过对现有文献和研究进行分析,研究了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制度和特点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 20 世纪初在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后,它有了迅速的发展,并与城市规划体制相结合,形成了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制度现行的城市保护制度的基础由 1925 年的古迹保护法、1991 年的环境保护法和 1992 年的开发规划法组成城市保护制度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核心,也是马耳他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由登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以及保护区三大要素组成关键词:马耳他;城市保护制度;历史文化遗产1 概述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 1925 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 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20 世纪的前 30 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

      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Grenfell 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 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 1909 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 1922 年和 1923 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 1925 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 1992 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上个世纪 90 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 1991 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 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

      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一年之后,即 1992 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2 保护体制法律框架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 年)、环境保护法(1991 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 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行政体制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

      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 Valletta,Mdina 及 Cottonera 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

      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 及 Cottonera 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国际协定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 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 年签署于 Valetta 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 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Tarxlen,HagarQim,Mnajdra,TaHagrat 与 Ggantija)、HalSaflieniHypogeum 和 Valletta 的城墙。

      3 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遗产定义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 50 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

      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 HagarQim,Mnajdra 和 GgantijaGozo 的 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 20 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

      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A 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 100米的外围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B 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c 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D 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保护区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 20 世纪30 年代,博物馆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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