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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备、运行及蒸汽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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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G/SHCZ11·107-2008(A/0)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锅炉设备、运行及蒸汽管理规定QG/SHCZ 11·107-2008(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蒸汽锅炉、余热锅炉及蒸汽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蒸汽锅炉、余热锅炉及蒸汽活动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国石化设备管理制度3 术语、缩略语和定义3.1 蒸汽锅炉:动力车间的锅炉3.2 余热锅炉:催化、制氢装置的余热锅炉4 职责和权限4.1 机动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标准及制度,其职责范围应充分体现锅炉设备及运行全过程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2 生产部是本标准的的分管部门,负责蒸汽生产计划的下达和使用协调,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3 动力车间及炼油一部是本标准的主要执行单位,其余生产车间及蒸汽使用单位等负责标准的执行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5.1 机动部管理内容5.1.1 定期监督检查锅炉使用维护、档案资料管理、安全附件使用管理等情况5.1.2 负责组织或参与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审批,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1.3 做好锅炉设备管理工作,组织锅炉检验、检修、更新计划、大修理的管理工作,审批更新、修理的年度费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锅炉取证、年检和注销工作5.1.4 组织编制锅炉运行技术报表,组织新投用锅炉的性能测试工作5.1.5 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5.2 使用单位管理内容5.2.1 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所属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对本单位锅炉的使用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锅炉技术档案、报表5.2.2 参加或组织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编制事故预防措施并实施5.2.3 做好锅炉司炉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5.2.4 负责锅炉检验、检修、更新计划的编制工作并上报机动部5.2.5 做好锅炉运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锅炉运行规程》(或《锅炉工艺技术规程》、《锅炉岗位操作法》、《锅炉工艺卡片》)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按规定审批负责锅炉运行技术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5.2.6 做好锅炉的联锁调试和联锁变更工作5.2.7 做好锅炉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5.3 购置与安装5.3.1 供应公司必须购置具有相应制造等级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的锅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造。

      5.3.2 承担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安装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5.3.3 锅炉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5.3.4. 锅炉安装期间,项目施工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整体水压试验须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安装完毕,施工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体热态验收并及时办理锅炉使用证5.4 运行管理5.4.1 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登录锅炉有关运行、检修、改造、检验报告、安全阀校验后检验报告、故障及事故记录等档案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记录整理5.4.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周检查制度,每周至少组织检查一次5.4.3 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标准,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时定人定线路巡检5.4.4 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的定期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定期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锅炉定期排污、锅炉吹灰、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和试运、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等5.4.5 使用单位应编制锅炉启、停操作票,并严格执行5.4.6 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取得锅炉特种作业证,严格持证上岗5.4.7 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5.4.8 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减少非计划停炉,提高锅炉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水平5.4.9 锅炉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水平使用单位应制定燃料管理规定,每周分析一次燃料气成分,硫含量应不大于100mg/kg;每月分析一次燃料油成分,硫含量应不大于1%燃料中的硫含量达不到要求的应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达到要求5.5 维护、检修、检验与报废管理5.5.1 锅炉检修要执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坚持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预防性维修方针,既要防止失修,又要避免过修5.5.2 锅炉设备维护5.5.2.1 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制,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登记、处理,对一时不能处理的缺陷要制定和落实监护措施,实现缺陷处理闭环管理5.5.2.2 锅炉设备的缺陷消除时应办理相关检修作业票5.5.2.3 建立并严格执行锅炉转动设备润滑管理制度5.5.3 锅炉设备检修5.5.3.1 机动部根据有关规范编制《锅炉检修规程》,各检修单位应按《锅炉检修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检修5.5.3.2 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锅炉检修计划,并按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检修及验收。

      5.5.3.3 承担锅炉检修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机动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锅炉设备重要部件进行更新、大修理或技术改造时,应编制方案,经机动部批准后方能实施5.5.3.4 使用单位加强检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认真做好设备检修前的检查、检修过程的监督和检修后的验收,合理安排检修时间,确保检修质量,降低检修成本5.5.4 锅炉设备检验5.5.4.1 使用单位应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进行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由机动部组织实施5.5.4.1 检验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检验情况和结果,对查出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5.5.4.2 检验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检验情况和结果,对查出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5.5.4.3 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5.5.4.4 使用单位对不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使用证并要求报废的锅炉以及按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予报废的锅炉,应确定为报废锅炉,并及时办理锅炉报废注销手续5.6 安全附件管理5.6.1 安全阀5.6.1.1 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5.6.1.2 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5.6.1.3 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5.6.1.4 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5.6.1.5 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禁止解列5.6.1.6 为防止安全阀拒动,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排放试验5.6.2 压力表5.6.2.1 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明显标记,指示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5.6.2.2 每台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 ~3.0倍,最好选用2倍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5.6.3 水位计5.6.3.1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计,水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

      5.6.3.2 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计正常工作5.6.3.3 锅炉就地水位计应进行定期冲洗,以保证水位清晰可见5.6.4 保护装置5.6.4.1 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立锅炉保护装置5.6.4.2 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5.7 汽水品质管理5.7.1 应按照《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及《低压锅炉的水质标准》,制定锅炉汽水品质的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5.7.2 锅炉应有加药、除氧、排污设施和汽水分离装置及取样装置,确保汽水品质符合要求5.7.3 当汽水品质异常时,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分析频率,并调整锅炉运行和加药工况,经处理不能恢复时,应按《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及《低压锅炉的水质标准》的“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要求执行,直至停炉5.7.4 锅炉在检验时应有相应的水质检验项目,当锅炉的垢含量超过有关规定时,应安排酸洗5.8 蒸汽管理5.8.1 设备管理范围5.8.1.1 动力车间负责到用户一次阀门的全部供汽,并负责管线、阀门、附属设备及热力管网中其他设施。

      5.8.1.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的设备的维护、运行等5.8.1.3 各用户负责蒸汽或凝结水管线进入或送出本装置一次阀门以内的管线和设备,外供蒸汽或凝结水一次阀门归动力车间,一次阀门后法兰静密封点归使用蒸汽单位管理5.8.1.4 管线的伴热线,由管线所属单位管辖5.8.1.5 非生产单位用汽管线以该单位界墙为界,界墙内部归该单位,外部归动力车间5.8.2 水暖设备管理维护职责划分5.8.2.1 分公司水暖循环区,主干线及泵房,由供暖单位管理维护其他车间或单位利用水暖泵房取暖,自进入支线一次阀门后管线、设备由取暖单位自行负责,一次阀门归供暖单位管理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条支线,该支线属流程最近的单位负责5.8.2.2 分公司装置区及生活区水暖的管理维修,由嘉泰物业公司负责5.8.3 生产用汽5.8.3.1 蒸汽的生产供应必须按分公司下达的计划执行蒸汽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蒸汽的生产及供应由生产部统一指挥5.8.3.2 分公司各单位新接用蒸汽或旧有设施改变管理接点、压力等级时应提前提出申请,经生产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动力车间监督执行5.8.3.3 新设计或新投用1.0MPa(主汽)非临时性管线大于DN50应装流量表,否则不准接用。

      3.82MPa 蒸汽一律安装计量仪表5.8.3.4 生产装置区和办公设施冬季取暖全部为水暖,一律不得用蒸汽取暖5.8.4 采暖运行的规定5.8.4.1 暖泵房按本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运行5.8.4.2 各单位、各用户不得私自放水5.8.5 蒸汽的计量管理5.8.5.1 装置停车扫线期间蒸汽计量仪表应正常投运计量,装置开车吹扫前计量仪表应投运计量装置停车期间未计量用汽,由动力车间按用汽情况,每日报计划、生产和机动部5.8.5.2 装置及主干线蒸汽计量仪表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归使用单位5.8.5.3 计量仪表应定期校验,如计量出现不平衡,由计划部负责组织平衡5.8.5.4 供汽计量,以供蒸汽母线仪表为准,如仪表指示与动力车间内部仪表指示出现不平衡,由计划部负责校验解决,数字的修改应由计划部组织会议决定5.8.5.4 动力车间负责每月将用户用汽量及供汽量随动力报表报机动部5.8.5.4 凡新增蒸汽管线一旦投入,必须报生产、机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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