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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德促进R&D活动的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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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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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美、日、德促进R&D活动的比较研究摘 要:研究了国外推动 RD 的措施,选取美国、日本和德国作为典型对象,从 RD 政策机制、法案法规、中介机构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为我国的RD 推动提供经验借鉴关键词:RD 活动;市场失灵;比较研究 我们对国外的 RD 促进措施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发现各国对 RD的推动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着手:RD 政策推动机制设立,法案法规制定,中介机构推动在查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选取美国、日本和德国作为典型研究对象美国和日本对 RD 的推动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模式,德国粗略地可以说是介于两者之间 1 RD 政策推动机制 1.1 美国政府的税收补贴和直接资助 美国政府多年来间接或直接地采取许多积极的措施,扶助及推动 RD 活动,长期有策略性地从立法、政策、财务、扶助小型企业、宣传教育等方面下功夫美国关于 RD 政策的研究比较多,它有一系列针对 RD 活动不同的市场失灵的措施,税收补贴和直接资助是主要的方式(见表 1) 美国 RD 资助的一些主要机构及资助计划都有一定的针对性,对国内的 RD 促进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成立于 1950 年,每年都要对全国各企业、研究机构、2大学等 RD 活动进行调查,内容包括 RD 投资在资金来源、活动、产业部门和地域上的差异、RD 项目投资回报率、外包等。

      通过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研发产业信息系统(IRIS),政府、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及大学等能够访问 1953 年至今各年的调查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政府可以预测 RD 发展趋势,调整 RD 的投资结构;可以发现 RD 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积极的措施 2)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NIST)主要支持基础技术研究和标准,资助基础技术研究联合体,为美国公司开发范围广泛的基础技术,包括主要(基本物理和化学的)标准、制造过程模型、特定技术/产业的先进测定方法、技术数据库、产品性能测试、互用性协议、校准以及质量保证体系 3)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美国科技产业化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中小型企业 RD 活动的扶助对于小型企业,税收激励对 RD 活动的作用不大政府在 1982 年颁布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该法确定了一个对小企业资助的机制——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该法要求所有拥有研究与开发预算费用超过 1 亿美元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向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提供资金,用于援助小企业开发科技创新.在 1983 年这个比例是 0.2%,执行到第 6 年时,这笔拨款增长到 1.25%,1997 年更是增长到 2.5%(每年达 10 亿美元)。

      根据 SBIR 多年的执行经验,政府进行了一个新的尝试,即在参与 SBIR 计划的联邦机构中设立 1 个示范项目,拿出其 7.5%的资金用于小企业这些新的、较为充足的资金可以鼓励项目官员与最好的小型企业开展合作,促使已经取得显著成果的 SBIR 项目参与者为联邦机构从事更多的项目开发和研究工作 4)先进技术计划1988 年建立的先进技术计划(ATP)是 NIST 的组成部分之一,3主要任务是资助高风险、长期的而且有着重要溢出的(共性技术)研究,通过企业—政府共同分担成本的方法,帮助产业克服通常出现在产业 RD 早期阶段中的投资障碍问题 1.2 日本通产省的技术研究资助 日本政府对基础研究特别是早期共性技术研究的资助主要来源于通产省(MITI)MITI 通过一系列计划资助技术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有大规模计划、工业科学与技术前沿计划,还包括下一代计划以及小一点的医疗和福利设备技术计划大规模计划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资助的项目从大规模集成电路到高性能电动汽车电池,再到脱盐设备下一代计划始于 80 年代,主要资助未来的关键产业中的“支撑”技术1993 年日本政府推出著名的工业科学与技术前沿计划,它每年资助 2.6 亿美元,并集中资助工业技术的早期开发,其目标类似于美国 NIST 的ATP 计划。

      MITI 另一个主要资助部分是实验室研究,它通过工业科学与技术局(AIST)管理 15 个实验室这些实验室资助或指导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的研究研究的很大一部分是与私营企业合作进行,大学研究人员也参与其中 1985 年日本设立了一个部门间的 RD 计划,叫做关键技术中心(KTC)(现名关键技术研究提升中心)主要针对存在高技术风险、需要不同产业间的技术相互融合以及缺乏配套的基础技术(标准)等市场失灵问题对企业进行支持 1.3 德国政府的激励和资助 1960 年前德国政府较少积极地采取产业和科技政策,政府的功能只是扮演提供有力的创新和投资环境、消除财政政策障碍、修改法令、鼓励厂商从事风险性投4资活动的角色60 年代后,德国经济增长缓慢,政府逐渐认识到在若干科技领域要落后于美国,因此陆续制定了许多直接或间接促进、激励 RD 发展的政策德国的 RD 促进模式在欧洲国家中是最为成功的,它的大量做法后来被推广到整个欧盟国家中从机构组织来看,德国科研分工明确,相互补充,有序性强,上游(基础研究)、中游(应用研究)和下游(技术开发与成果产业化)之间的承接转换清楚 基础研究主要以大学和四大科研组织中的马普学会(MPG)为主;四大科研组织中的弗朗霍夫学会(FhG)以应用研究为主,主要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方面的研究,为企业提供有偿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赫尔曼·冯·赫尔姆霍尔兹研究中心联合会(HGF)职能定位介于马普学会(基础研究)和弗朗霍夫学会(应用研究)之间,主要从事具有应用前景的高技术基础研究;莱布尼兹学会(WGL)从事人文科学、经济学、社会学、工程科学、环境科学五大领域的研究。

      政府资助重点在基础研究方面马普学会从事基础研究,经费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承担 50%;而弗朗霍夫学会从事应用研究,依靠来自工业界的合同以及公共财政资助项目,协会自行解决每年预算的三分之二,联邦政府和所在地政府提供剩余的三分之一经费;赫尔曼·冯·赫尔姆霍尔兹研究中心联合会从事具有应用前景的高技术基础研究,联邦政府和所在地州政府分别提供 90%和 10%的经费;莱布尼兹学会的经费,原则上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 50% 从三个国家的经验看,政府资助是 RD 政策的主要内容,希望增加RD 投入量和提高投入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RD 总的投资不足,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和技术投入不足,因此政府资助重点在于早期的基础性技术的研究,一方面增加了 RD 的投入量,另一方面为后期的 RD 减少风险,促进成果商业化,同时促进企业在 RD 后期阶段的投入,提高整体的投入效5率 2 相关法案法规 2.1 美国政府颁发的促进中小企业 RD 活动和推动 RD 成果转化的法案 1)1992 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加强小企业研究和发展法》,该法对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企业技术转移(STYR)计划”作了具体规定,还要求为研究发展经费较少的政府部门设立一个目标计划,以帮助中小企业参与联邦研究与开发活动。

      2)1980 年政府在《贝赫-多尔法》中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与政府研究机构或大学进行合作研究,并对中小企业在合作研究中的科技发明权制定了特殊的保护条款——允许中小企业保留联邦政府资助的科技发明权 3)为了促进技术从国家实验室向产业转化,激励政府投资的 RD 的商业化,美国在 1980 年通过 Stevenson-Wydler 法案,在 1986 年通过技术转移法案(Technology Transfer Act),旨在通过减少 RD 的合作障碍,来提高产业效率通过技术转移法案,政府创建了一种在政府和产业间进行联合研究的机制这种机制被称为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CRADA),它允许联邦政府和私有部门的合作者共同拥有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 2.2 日本政府的专利分享机制和税收法 日本政府在早期并没有意识到在合作研究中工业参与者对知识产权的要求,造成了研究联盟中参与者激励不足的问题后来政府采用部分的专利分享机制,MITI 研究计划的参与者可以集体拥有研究成果专利的 50%每个参与者的份额取决于其对导致专利产生的研究所作的技术贡献这样,日本政府资助研究计划更接近于美国的模式 6关键技术中心(KTC)的 RD 计划中,那些通过权益投资资助的项目一旦商业化成功,关键技术中心有权利通过出售其在合资企业的资产,或是分享合资企业的收入来收回它的投资;那些通过贷款计划资助的项目一旦成功,贷款加利息必须偿还,如果不成功,只是偿还本金。

      KTC 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被全部分配到参与资本预算和贷款计划的私营企业中 在促进中小企业 RD 活动方面,日本政府在有关中小企业的一般法律上进行了大量投入,如 1985 年的《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1996 年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创造性活动的临时措施法》这些法律制定特别条款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政府对中小企业创新应设立管理机构和进行支持,各级政府及所属的各种实验机构要协助中小企业研究新技术,政府给予经费补助和低息贷款,免费提供信息与咨询等 日本还充分利用税收法的作用由于一般研究经费税额抵扣制度对中小企业作用不大,因此 1985 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租税特别措施法》,实行了中小企业技术基础强化税制,侧重在试验研究费用上给予税收优惠,进一步调动中小企业开展试验研究的积极性 2.3 德国的经费划拨模式 为促进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德国政府改革了经费划拨模式,国家对大研究中心的资助以项目为导向,促使大研究中心制订长远的项目工作计划,将经费的分配使用与科研成果的应用结合起来大研究中心对科研成果的应用负有义务,建立专利和应用机构,为大学和大学以外的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确保尽早鉴定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科研成果。

      在 2001 年推出的“知识创建市场”行动计划中,规定大学有权获得其科研人员的发明并有权申请专利,大学教师可从其发7明的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取 30% 政府还通过大力促进大研究中心与工业界的合作来实现成果转化,合作形式有: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开发项目和研究计划开展合作;接受工业界的委托开展合作研究;以许可证的形式向工业界转让自己的研究成果;工业界可以使用大研究中心的实验室和设备,进行人员交流、培训、继续教育等国家从拨给大研究中心事业费里留出 5%作为战略基金,为各大研究中心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将这部分费用分配给项目政府还以大研究中心的科研为基础扩展高技术园区的建设,促进产学研密切结合 从国外的经验看,法案主要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成果的合理化分配和促进合作研发的方式,刺激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 RD 活动和 RD 成果的转化与政府资助的形式相比,法案侧重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条件,促进RD 投资 3 中介机构 3.1 美国的三类中介机构 1)孵化、转化型科技中介机构主要以企业孵化器的形式出现①政府或非盈利性组织主办的企业孵化器,其主要功能是应用高新技术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增加就业、经济多样化和扩大税源,占全国企业孵化器总数的 47%。

      ②私营的企业孵化器,一般由风险资金和种子基金投资集团、石油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伙经营,主要目的是向承租企业、新技术应用项目和技术转让项目投资,并在工业和房地产开发中获利,这类孵化器占全国总数的 25%③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有关的企业孵化器,挂靠在专业方向相近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便于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为毕业生、教职员、科研人员提供创办自己企业的机会;吸引高素质8的人才;这类孵化器占全国总数的 14%④公私合营的企业孵化器,由政府或非盈利性组织与私营开发商共同举办,这种合伙关系使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既能获得政府或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支持,又能具备私有企业的活力,得到社会各方包括个人的科技资源和融资,这类孵化器占全国总数的 14% 2)咨询服务型,如美国的国家技术信息中心,由联邦政府资助建立,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内设技术转移中心 3)技术转移、推广型①美国的联邦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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