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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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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j157****0132
  • 文档编号:253934007
  • 上传时间: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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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建性,激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实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淌,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须要,依据中心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其次章卫生技术职务 其次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依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须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需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中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护士 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力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101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需酷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气 第七条医(药、护、技)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肯定的技术操作实力;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医(药、护、技)师 1.熟识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肯定的技术操作实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高校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高校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探讨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第九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1.熟识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本专业学问,驾驭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阅历,能娴熟地驾驭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困难的专业技术,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果,或具有肯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阅历总结能比较顺当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高校毕业或取得学上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4年以上;探讨生班结业或取得其次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3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者 第十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学问,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果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阅历,能解决本专业困难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阅历总结能顺当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探讨的实力,具有指导和培育下一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实力; 4.具有高校本科以上(含高校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主任医(药、护、技)师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学问,驾驭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依据国家须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探讨方向; 2.工作成果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阅历,能解决困难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阅历总结能娴熟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做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牛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育特地人才的实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必需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怦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根据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对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评审认定不符合任职条件者,任何单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担当卫生技术职务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也可授权的确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干脆组建,并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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