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doc
65页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2202013000901- 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申明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___________份,认购金额为____________元。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1 定义 12 信托事务管理人 73 信托目的 7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85 信托单位种类和信托资金的交付 126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27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168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219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410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2511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2612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71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714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815 信息披露 2916 受益人大会 3017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3418 风险揭示与承担 3519 违约责任 3920 保密义务 3921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022 其他 4023 认购信息 43附件一:信托受益权条款和条件 45附件二: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格式) 58附件三:追加信托资金申请书(格式) 60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2012年【 】月【 】日在哈尔滨市签署。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23条载明的委托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邮政编码:150090鉴于:1.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1 定义1.1 释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202013000901的《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合同》”系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次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前述合同的附件(包括对前述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系指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优先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具有本合同附件一第2条规定的特征 “次级信托受益权”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劣后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具有本合同附件一第3条规定的特征。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包括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次级信托单位 “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中,购买并获得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优先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次级委托人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其中持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持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信托资金”或称“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信托计划投资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系指委托人以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保管人”或称“保管银行”,系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36410188000280960;开户行: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75960188000072951;开户行: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收益”系指受益人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扣减其对应的信托资金后的增值部分其中,预期信托收益,指按照各类信托单位所对应的预期收益率及其实际存续天数计算的金额。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本合同第4.4.3款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9.1款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推介期”系指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的期间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对推介期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优先级受益人年化预期收益率”系指优先级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信托年度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受托人可调整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调整后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应在满信托年度前至少三十日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认购”系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设立时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申购”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交付资金申请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行为,包括未持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和已持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请追加信托资金的行为。
“信托单位取得日”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各类受益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就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就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申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的申购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申购对应类别信托单位之日,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申购开放日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申请赎回”系指优先级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要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回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行为 “赎回开放日”系指优先级受益人可申请赎回其持有之优先级信托单位之日,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优先级受益人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在某一赎回开放日未申请赎回的,不影响其在后续的赎回开放日享有的申请赎回的权利 “优先级信托单位被宣告到期”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