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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名2814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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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八号公布 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第四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第十一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有违背政策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某些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自治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章 管 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一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二)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 因航空事故追索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用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三十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三十七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三十九条 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第四章 回 避第四十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第四十二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第四十四条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是,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第四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四十八条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四十九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五十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一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第五十二条 诉讼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五十三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是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必须对当事人和其他人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是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第五十四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 据第五十五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向当事人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进行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六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第六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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