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农业用地发包项目.doc
13页合同编号:光明区2021年 号深圳市光明区迳口社区部分永久基本农田租赁合同 2021年12月 日签订合同须知一、根据《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区(新区)农业主管部门租赁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应当采用本合同文本二、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等规定编制,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及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时的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承租人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范围内使用土地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租赁范围四、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仔细地阅读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予签订;各区(新区)农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作出补充约定或适当变更部分约定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违约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合同是办理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开工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建设生产设施或者附属设施的,应当根据《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及其他有关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六、承租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基本农田和设施农用地功能七、本合同期满终止、中止履行或提前解除的,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承租人无权向出租人、相关部门或市、区政府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请求八、区(新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备案深圳市光明区部分永久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为合理利用及有效保护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等规定,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5年99号)、《市规划国土委关于移交基本农田管理范围的函》(深规土函〔2015〕861号),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一)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光明 区 光明 街道 迳口 社区 (地名),范围面积 36.07 亩(其中净耕地 36.07 亩,详见附表1、附图1),编号为 已征转的土地出租给乙方用于 1、2、3 (从以下各项选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农田使用范围的农作物种植:1. 生产示范;2. 科技创新;3. 休闲生态前款所称土地,是指租赁范围内所有土地及水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用地二)基本农田现状青苗: 无 亩(无青苗的填写“无”;有青苗填写“有”)本条所称的青苗主要是指土地上原有的林木或政府投资建设的田间防护林乙方应当按现状保留及维护本条约定的青苗三)附着物现状基础设施包括: 无 (详见附表2)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权按基础设施的用途使用基础设施,但乙方不得妨碍甲方及经甲方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基础设施的合理使用上述土地、基础设施属于国有资产,根据相关规定由甲方代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乙方对上述土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乙方确认甲方已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交付土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土地租赁期限 8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申请延长租赁期限的,应当在前款约定期限届满前1年向甲方提交延长租赁期限的申请;市政府批准延期的,由双方就延期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甲方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功能分区规划投资建设基础设施,乙方在租赁期限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基础设施在租赁期间因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损坏的,乙方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进行维修;因其他原因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乙方开展农业生产确有必要对基础设施进行适当改善或增设他物的,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设施农业用地乙方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等规定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第五条 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建设:(一)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由乙方投资建设和维护,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项目。
二)生产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不得硬底化,不得破坏耕作层;附属设施应当按照《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附属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进行建设,并应当力求简易、安全、实用,以易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三)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报送甲方批准四)附属设施建设方案经甲方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乙方凭建设方案、租赁合同和审批意见,依法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五)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乙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乙方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用地标准建设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也不得改变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性质,或者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第六条 租金、水电费及其支付(一)租金:租金按净耕地面积计算并一次性收取,租金标准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元),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 (大写: )二)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以下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租金(以甲方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为准)三)水电费: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含基础电费)等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概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水费、电费扣缴银行账户变更手续四)乙方逾期不交纳租金的,应按本条第(二)项约定银行账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3‰的标准计算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约金等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示银行交款证明,并将缴费通知的第二联交于甲方,方可视为完成缴纳第七条 合同终止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青苗处置(一)甲方青苗及相关设施的处理1. 乙方看护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基础设施、青苗、附着物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向甲方赔偿2. 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或者因乙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时,青苗、基础设施及附着物损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二)乙方青苗及相关设施的处理1. 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当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甲方不予补偿或赔偿;合同期届满后乙方未处理的,甲方有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 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参照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有关标准,青苗参考同类产品的当期市场价格,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但乙方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未经甲方批准的,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补偿或赔偿3. 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甲方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种植的青苗;逾期未处理的,甲方有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 监督乙方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投标时所作承诺合理使用和保护基本农田;2. 制止乙方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3. 提前收回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占用的土地;4. 审批乙方因特殊情况需在一定期限内闲置基本农田的申请;5. 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将违约情况予以公开;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 维护乙方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合同;2.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约定和乙方投标时所作承诺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 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功能分区规划投资建设基础设施;4.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合同涉及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和注销等手续5.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 依法享有所租赁土地的使用、收益权;2.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自主组织生产经营;3. 市级以上重大或者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乙方租赁的土地,或者因其他原因被依法占用的,或者因公共利益被甲方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4. 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建设和使用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5. 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重新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6.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乙方的义务1. 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土地全部或部分转租,也不得通过发包、分包等方式将土地全部或部分交给第三人使用;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与员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和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于依法需取得相关资格资质的岗位和作业,不得允许不具备资格资质的人员开展作业;(4)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5)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日常抽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6)法律、法规规定由生产主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 负责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础设施现状;4. 不得弃耕抛荒基本农田,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在一定期限内闲置基本农田的,应当经甲方批准;5. 基本农田处于水源保护区内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6. 不得污染基本农田,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7. 乙方使用的肥料、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业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8. 承担基本农田维护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9. 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租赁土地的使用情况书面报告;10. 租赁期内,出现违法倾倒余泥渣土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异常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