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专利法最新修订.docx
4页解析美国专利法修改后的新规定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对美国专利法进行重大变革的《美国发明法案》(AIA)该法案对美国专利法做岀4项根本性改变:将先发明制”改成发明人先申请制”增加4种对专利有效性提岀质疑的新程序;扩展某些侵权抗辩,并取消或弱化某些抗辩;取消一些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本文结合作者的经验,解析新法中的一些规定,希望能帮助中国申请人熟悉这次美国专利法的修改AIA定义了两类现有技术:即新专利法第102(a)⑴款,在本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以前,记载在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中,或公开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及新专利法第102(a)(2)款,记载在本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以前有效提交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中”的技术而上述条款都适用有关宽限期”的规定,即在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人公开或基于申请人信息公开内容中的技术,不属于现有技术尽早和经常申请2013年3月16日以后,现有技术”定义的范围在某些方面比当前定义的范围更加宽泛因此,申请人可在此之前尽可能提交申请如果申请文件包含不享有2013年3月16日之前优先权的权利要求,那么整个申请将适用新法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一些有趣的情况。
例如,申请人可能会提岀混合申请,即包含2013年3月16日之前和2013年3月16日之后的权利要求,这时,申请人可利用旧法和AIA的适用条件,来控制适用于自身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加速审查(AcceleratedExamination)美国专利商标局为某些类型的发明提供加速审查程序AIA使得该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但收费也更昂贵授权前提交(PreissuanceSubmissions)授权前提交”程序,即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还在审查阶段时,公众就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现有技术供审查员参考该规定可以用来监测竞争对手双方复审(InterPartesReexamination)相对于单方复审”,挑战专利有效性的质疑人在双方复审”程序中获得胜利的几率更高质疑者在后一程序的获胜率约为前一程序的6倍2012年9月16日之后,双方复审”程序将改为双方重审”程序(InterPartesReview)单方复审在2013年3月16日之后,单方复审”仍然有效,但在程序进行阶段不允许质疑者参加审查标准仍为可专利性的实质性新问题(asubstantialnewquestionofpatentability)权利重授(Reissue)新专利法仍然保留权利重授”程序。
尽管专利权人必须对其纠正的错误进行确认,但不再需要声明该错误的岀现并非源于故意欺骗记录保存(Recordkeeping)和溯源程序(Derivation)根据AIA,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证明其发明构思、在先使用或在先销售的证据,因此,保持良好的研发记录对申请十分重要抵触程序”不再适用专利和有效申请日为2013年3月16日或之后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先申请制”实施后提交的申请适用溯源程序除了创意,新专利法要求对正在审查和未经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的源头进行证明溯源程序必须在授予专利权后一年之内提交授权后重审(Post-GrantReview)和商业方法重审(BusinessMethodReview)启动授权后重审”程序的时间为专利权授予之日起9个月以内,启动此程序可以基于任何无效理由,如缺乏实用性、主体不适格、公开不充分、不确定性等自2012年9月16日起,公众可以通过授权后重审”的形式,对商业方法专利提岀质疑对于其他主体,可以在2013年3月16日或之后提岀质疑在商业方法审查程序有效期间,公众可以在专利权授予后的任何时候申请启动商业方法重审”然而,授权后重审”和商业方法重审’禁止提请人在民事诉讼中再次提岀审查过程中提岀过的或可能提岀的问题。
双方重审(InterPartesReview)授权后重审”程序必须在专利权授予之日起9个月内提岀,而双方重审’程序只能在专利授权日起9个月之后提岀此外,双方重审”程序只能在授权后重审’程序终止后申请启动如果第三方诉提请人侵权,该提请人提出双方重审"程序的时间必须是被诉1年内双方重审"适用于AIA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授权的所有专利,但只能以专利和印刷岀版物为现有技术提岀保护的权利要求,适当阐述其不具有专利性的理由在先使用权双方重审”的申请人必须结合一个或多个获得专利在先使用"一直以来被看作是一种公平的抗辩,AIA将这种在先使用抗辩扩展到所有类型的专利补充审查根据AIA,专利权人可在获得专利权后主动提交现有技术信息,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补充审查,以履行披露与其发明技术相关信息的义务如果该信息在补充审查’阶段被参考、重新考虑并以此为依据修正专利申请审查的结果,它将不能成为欺诈或不正当行为起诉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由补充审查”提供的免疫保护”是很有限的补充审查”自2012年9月16日起正式实施知识产权报作者柯思鹰(PatrickJ.Coy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