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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夫妻的权利与义务ok.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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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讲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具备合法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具备合法夫妻的男女之间相互享有的特定权利夫妻的男女之间相互享有的特定权利和负担的特定义务,同时也包括夫妻和负担的特定义务,同时也包括夫妻作为婚姻共同体的代表对第三人享有作为婚姻共同体的代表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婚姻对当事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婚姻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的主要表现,包括夫人的法律拘束力的主要表现,包括夫妻间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财产法上的妻间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财产法上的效力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的种类与内容• 一、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与义务 ——是指与夫妻身份相联系又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 二、夫妻间的财产权利与义务 ——是指夫妻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直接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内容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法律设定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必要性 1、维持人类男女两性关系支持秩序的需要 2、男女两性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虽在法律上实现平等,但在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恩格斯:在大多数情形下,丈夫都必须是有收入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需有任何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

      3、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需要 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与义务• 姓姓 名名 权权• 同居的权利与义务同居的权利与义务• 忠实的权利与义务忠实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住所商定权婚姻住所商定权• 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人人 身身 自自 由由 权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 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姓 名 权• 一、概念• 姓名是姓和名的合称,是确定和代表公民个体并与其他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 姓——表示家庭或家庭系统的符号,是血缘团体的象征,体现每个社会成员所属家庭团体• 名——代表每个个人的语言符号,是区分每个个体的标志性符号• 夫妻姓名权涉及的法律问题• 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自己姓名的权利——新婚姻法第14条规定• 子女姓氏——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1)子女出生后,使用什么姓氏,应由父母协商确定2)法律规定父母确定子女姓氏时可在父姓或母姓中选择其一,但并不妨碍父母协商确定为孩子采用第三姓3)子女成年后,有权依法决定保留原有姓氏或变更原有姓名,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同居的权利与义务• 同居 (Cohabitation):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其内容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重要方面•同居权利与义务的立法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本世纪四十年代为界限 依法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形• 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 2、因具有法定事由而 夫妻的同居权利与义务•依法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形:依法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形: 1 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 2 2、因具有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因具有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1 1)夫妻一方违背互负忠实义务规定)夫妻一方违背互负忠实义务规定•2 2)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一方提起离婚诉讼•3 3)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已经破裂•4 4)一方的健康、安全、名誉因夫妻共同生活而遭受到)一方的健康、安全、名誉因夫妻共同生活而遭受到严重威胁时,受到威胁一方有权拒绝同居严重威胁时,受到威胁一方有权拒绝同居•5 5)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协议分居)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协议分居•6 6)夫妻一方擅自将住所迁至国外或在不适当的地点定)夫妻一方擅自将住所迁至国外或在不适当的地点定居居 违背同居义务的常见情形及救济措施•违背同居义务的常见情形: 1、因宗教信仰而拒绝同居 2、夫妻秉性愚钝缺乏常识而致拒绝同居 3、因夫妻一方不能人道而拒绝同居 4、无正当理由长期有家不归•违背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 1、损害赔偿: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2、无故不履行同居义务构成遗弃 对同居问题的理论争论•支持的观点: 同居是夫妻关系的最本质要求和体现,不希望不追求彼此合法地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两个人,他们结婚是为什么?如果一对男女不希望或不追求彼此合法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试想他们会结婚吗?如果一对夫妻有条件有能力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他们选择天各一方,有人会认为这对夫妻关系正常吗? •反对者的理由:• 第一、性权利是一种天赋的权利,不论结婚与否,这种权利都是自己的,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意味着将一个人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去支配,是十分荒谬的;• 第二、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会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第三、认为同居义务规定不利于现实生活中易受损害的妇女权益的保护 忠实的权利与义务•一、忠实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1、概念 2、意义 1)夫妻相互忠实是落实一夫一妻制度的根本要求 2)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当事人共同一致的强烈要求,而非法律的创造 3)夫妻相互忠实是子女血缘清白的保证 婚外性关系容许程度婚外性关系的情形可 以不可 以 不置 可否男性爱上另一女性6.4% 93.1%0.5%男性被另一女性吸引4.0%95.4%0.5%女性爱上另一男性4.6%94.5%0.9%女性被另一男性吸引2.6% 2.6% 1.3% 与夫妻忠实义务相关的若干现象探讨1 1、网上虚拟空间的亲密接触、网上虚拟空间的亲密接触•截止截止20102010年年7 7月月 上网用户上网用户4 4亿亿 •10-19 29.9% 10-19 29.9% •20-30 28.1%20-30 28.1%•30-3930-39 22.8%22.8%•4040岁以上岁以上 18.2%18.2%2 2、所谓精神恋爱、所谓精神恋爱————柏拉图柏拉图3 3、异性知己、异性知己 • 中新江苏网一月十九日消息 老婆在互联网上竟然还有另外一个“老公”。

      气愤的南京青年程鹏在斥责新婚刚一年多的妻子时,也对网络和现时的婚姻法修正草案产生困惑:“网恋”“网婚”是否也是婚外恋?法律能否对其约束?•   •   •  程表示,不能忍受心爱的女人背着自己去爱别人,但其妻子称,只不过是玩玩而已程鹏感觉受到极大的伤害,并咨询是否可以去起诉与其妻子在网上“结婚”的那个男人•  据该报消息,网恋网婚在时下已不是个新鲜词,不少迷恋于此的网民,其中不乏已结婚成家者,在虚拟社区里,两人以夫妻互称,你恩我爱,芝麻绿豆大的事都能聊个通宵,“什么时候为我生个孩子呀?”“你今晚穿什么睡衣啊?”之类的非常规话题也敢谈及,甚至于相思难罢进而通个约个会也大有人在 • 就这种虚拟空间中的亲密接触,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钱智律师认为,由网恋发展而来的网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对结婚条件有明确规定,而“网络婚姻”既无实质条件,也无法定程序,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现阶段法律对此无可奈何•     •江苏省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周连勇律师认为,作为破坏夫妻感情的“游戏”,法律是可以予以约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认定“网络婚姻”即属此类。

      对程鹏的遭遇,周连勇认为,虽然网上游戏生活是个虚拟空间,但这种行为一旦真正影响了夫妻感情,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可准予离婚,只是根据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对“网上插足的第三者”的侵权认定和责任分担尚不能具体操办 • 江苏省法学会的法学专家仇连明先生则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夫妻两人共同面对真实的生活,很多人热衷于网上婚姻只是游戏心态作怪不过这种游戏现已对传统的婚姻家庭和伦理道德观念提出挑战,已婚者玩这种游戏肯定会弱化其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意识为此,他建议有关部门对此加强监督的同时,也应能在新的婚姻立法上有所体现 婚姻住所商定权•一、概念一、概念•二、立法背景二、立法背景1 1、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本条件、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本条件2 2、是夫妻行使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是夫妻行使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场所的场所3 3、与夫妻财产相联系、与夫妻财产相联系4 4、是婚生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是婚生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条件与环境基本生活条件与环境 国内外关于夫妻住所的立法国 外:•——继续实行夫方本位制•——强调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采用夫妻协商决定婚姻住所原则国 内:•古代——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现代——1980年婚姻法的积极意义及消极意义 影响我国夫妻住所确定的因素•1、传统观念•2、男娶女嫁的婚嫁方式的影响•3、实际的居住条件的限制 日常家事代理权一、日常家事的概念 •日常家事: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

      •范围:购买必要的日用品、医疗医药服务、合理的保健与锻炼、文化消费与娱乐、子女教育、家庭用工的雇佣•非日常家事范围:处分不动产、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 日常家事权的性质界定•委任说——妻子的日常家事代理 权是根据丈夫的委任产生的•婚姻效力说——妻子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法律意义:相互代理的需要、符合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有助于节省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成本、有利于维护简单的民事交易和交往第三人的利益 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常见的违规情形•1、擅自作主替另一方作出较大或重大财产处分•2、擅自替对方领取劳动报酬•3、擅自代表另一方作出放弃职业或晋升机会的表示 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应注意事项•1、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2、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离婚的男女原则上彼此不再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权,但在共同子女教育等某些特殊方面可以保留 夫妻人身自由权•人身权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人身自由权的概念: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为完全由自己支配,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 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1、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2、参加学习的权利•3、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参政、议政、科学、技术文化、艺术) 一方侵犯对方人身自由权的常见情形•1、夫妻一方限制另一方选择职业的自由•2、夫妻一方限制另一方在职业或社会上的发展•3、限制一方的社会交往活动•4、把家务和孩子全推给对方从而剥夺一方的人身自由权 扶养的权利与义务•一、扶养的概念•二、扶养的特征:1、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2、是夫妻的法定权利3、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4、重点在于保护已婚妇女的受扶养权 扶养的内容、程度和方式•内容: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尊重与慰籍•程度:供给被扶养人全部生活必需费用以及精神和生活上的扶助•方式:共同生活扶养、定期支付扶养费、探视和提供扶助 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一、概念• 二、内容晚婚 :在法定婚龄基础上推迟三年晚育:女性24岁以后生育少生: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允许有计划生育第二胎,坚决杜绝第三胎,禁止非婚生育优生优育 •注意一:计划生育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既是法定权利,也是义务•注意二:违反计划生育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 生育观念变化的新问题1、丁克家庭的出现•主观原因:现代人注重自我发展和强烈的自我意识•客观原因: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和职业竞争的压力 2、男性生育权的问题•问题一:男女生育权利是平等的•问题二: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何理解二者的“冲突”? 案情介绍•阎女士和周先生于1999年8月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好,同年10月,阎女士怀孕,后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妻子一怒之下到医院人工终止妊娠,拿掉了孩子。

      周先生认为妻子擅自人工流产,侵犯了他做夫妻的权利,遂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不同观点•1、婚姻法规定了双方的生育权利和义务,丈夫的生育权也应该得到妻子的尊重,关于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妻子怀孕后是继续妊娠或终止,应该由双方协商决定•2、男女担负的生理分工不同,女性必然是生育的主角,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势必在女性,法律对此无可奈何,不存在公不公平的问题•3、建议通过婚前协议办法来避免争议 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一、概念和立法意义•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某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既取决于它本身的社会制度,又受着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思想、文化因素的重要影响•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采用殊不相同的财产制度•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可能存在夫妻财产制度的明显差异 7意义: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关系到夫妻财产关系平等与否,是夫妻家庭地位是否平等的衡量指标之一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发生事由)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个人特有 财产制当事人未约定就当事人未约定就可适用可适用 效力高于法定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财产归属所得者个人所有 是对婚姻当事人是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最公平的财双方最公平的财产规则产规则 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简单方便简单方便成本节省成本节省排斥配偶共有的财排斥配偶共有的财产产 夫妻财产制立法的规制内容•1、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类型、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类型• 包括法定财产制的类型和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以及特有财产制度。

      原则上要涉及夫妻在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等 •2、夫妻的财产权利、夫妻的财产权利(1)所有权 :涉及所有权类的开始时间、程序和方式、所有的类型等2)使用权:夫妻对财产的使用,直接体现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财产责任3)财产的管理:原则上共同管理避免滥用可行使撤销权 •3、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4、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债务)、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债务)•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理论上讲,不仅仅是离婚时才有的)•5、财产的分割与清算、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当事人之间 • 6、夫妻财产制的救济、夫妻财产制的救济•(1)男女结婚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充分了解财产的情况,即使事先了解,因婚姻生活的变化而导致夫妻确有改变财产制的必要•(2)排斥夫妻财产制变更的立法有可能被部分人利用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夫妻财产制的具体种类•1、嫁资制(妆奁制) 嫁资指妇女因结婚而带往夫家的财产罗马) 嫁资制是指规定嫁资的提供、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返还的制度 2、统一财产制• 在婚姻成立后妻将其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夫,保留返还请求权,在该婚姻解消时,夫或夫的继承人对妻或妻的继承人须负返还妻财产或原财产折价金额的义务。

      浓厚夫权主义色彩) 3、联合财产制 夫妻保留各自财产所有权,将夫和妻的财产合并在一起,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和收益中世纪日尔曼民族地方习惯法)(以妇女有财产或丈夫有足够财产养家为前提,适合上层社会的夫妻财产制)• 4、分别财产制 • 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各种所有,并各自独立享有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对方的支配和干涉的财产制度•(弊端:对配偶从事的家务劳动无适当评价) 5、共同财产制• 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种类:一般共同财产制、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 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原则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男女平等的2、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3、促进婚姻家庭 的稳定与和谐4、符合中国国情5、肯定家事劳动具有社会价值6、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采半封闭式立法模式,当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选择其一。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一、婚后所得共同制概念: •1、夫妻共同共有开始于婚姻成立之时•2、共有财产的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除外•3、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5、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动报酬•工资•奖金•津贴•用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 2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从事个体劳动•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券业等领域中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权•单方权利: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使用许可权、修改权 •共同权利:专利转让权、作品稿酬 •4、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5、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 如何理解婚姻关系期间“所得所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书稿,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书稿,出版社已决定出版,离婚后取得稿酬,如版社已决定出版,离婚后取得稿酬,如何认定?何认定?•?? 一方婚前丧父,继承已经开始,婚一方婚前丧父,继承已经开始,婚后半年,才分得遗产,如何认定?后半年,才分得遗产,如何认定?应理解为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必须应理解为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必须对实际财产的取得对实际财产的取得 个人特有财产•一、概念和立法意义一、概念和立法意义•特有财产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

      的财产•立法意义:•1 1、从法理上讲,婚后所得共同制不排斥夫妻一方对某、从法理上讲,婚后所得共同制不排斥夫妻一方对某些特别财产的个人所有权;些特别财产的个人所有权;•2 2、婚姻当事人的财产中存在部分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婚姻当事人的财产中存在部分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一概纳入共同财产不妥;财产,一概纳入共同财产不妥;•3 3、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正呈多元化、复杂化发展趋势,、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正呈多元化、复杂化发展趋势,设立个人财产有利于倡导正确协调财产关系设立个人财产有利于倡导正确协调财产关系•4 4、司法审判的需要、司法审判的需要 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关于首饰)•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从事职业活动时专用的:夫妻一方从事职业活动时专用的财产,如何认定其性质?财产,如何认定其性质? 个人特有财产的法律责任•一、个人特有财产的法定责任•凡特有财产所负债务,应归特有财产负责清偿•二、个人特有财产的约定责任•约定的效力拘束于婚姻当事人•约定的效力对第三人:•1、事先知道,效力对抗债权人•2、事后同意,效力对抗债权人•3、事先不知道,事后知道但不同意,对债权人不产生对抗力 约定夫妻财产制•一、概念 • 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倾巢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二、特征•1、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形式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度;•2、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立法进程•1、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规定•2、1950年《婚姻法》未规定,但允许•1)人们意识的缺乏•2)经济发展水平低,家庭财产少•3)女性参加社会劳动不普遍•4)法制建设处于起始阶段•3、1980年《婚姻法》 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一、约定的条件一、约定的条件•1、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2、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5、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内容• 一、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共有”• 三、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的时间、效力和变更•一、时间—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效力•1、对当事人双方的效力•2、对第三人的效力•三、变更和撤销 约定财产制的三种模式•一般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一、概念•二、范围•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债权 4、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权 5、夫妻一方的债务 一般共同财产制的适应范围一般共同财产制的适应范围 •1、夫妻双方婚前均不存在与他人合作投资的实业•2、夫妻双方对婚姻长久维持有充分信心•3、夫妻一方健康状况欠佳又无较大个人财产或收益的•4、双方收入和财产均十分有限的人 限定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收益和处分权 夫妻的债权和债务• 共同债权—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形成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形成 •债权 • 个人债权—因个人特有财产形成或约定因个人特有财产形成或约定• 共同债务—共同生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共同生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债务• 个人债务—无关家庭生活或约定个人负担无关家庭生活或约定个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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