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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页论国际关系中的案例研究方法作者:李少军文章来源:《当代亚太》2008年第3期【内容提要】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案例法是人们基于特定目的,选择少数甚至单一事例进行深入分析与解释的一种途径作为一种运用普遍却又存在争议的方法,案例研究可以对个案作出历史性解释,可以通过确定新的变量与假设对因果推论做出贡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发挥验证假设的作用通过联结个别研究和一般研究,案例法可以打开通向理论概括的门径,但它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普遍性研究,不适合需要用大样本进行分析的问题鉴于这种方法的长处与短处,人们在进行国际关系理论与现实问题分析时,需要根据研究目的与条件,恰当处理好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的关系,充分发挥其功能与作用主题词】国际关系研究方法 案例研究法 大样本分析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案例研究法是运用最普遍的方法之一相对某些重要的研究任务,它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充分的研究途径[1]由于这种方法使用广泛,人们往往以为它“简单易行”实际上,正如研究案例法的重要代表人物罗伯特·殷(Robert K. Yin)所指出的,案例研究是最难实施的研究方法之一,迄今并未形成常规作业流程正因为如此,这种方法也始终备受争议长期以来, 一些人认为案例研究法是社会科学研究中最不科学和最不可靠的方法,主要理由是这种研究的成果缺少精确性(即定量分析)、客观性和严谨性。
[2]鉴于这样一种情况,对这种方法的基本涵义、主要做法与类别、在学科中的地位与作用作进一步的探讨是非常必要的一 什么是案例研究?案例研究作为一种方法,虽然在科研中被广泛使用,但它的最早出现却是在教学当中在19世纪80年代,哈佛法学院院长兰代尔(Christopher Langdell)首创了让法学专业的学生接触司法案例的学习方式他认为,学生通过学习现实的法庭审判,可以比单纯阅读法律文本得到更多的知识到了20世纪早期,几乎每一所美国的法学院都接受了这种做法此后,这种方法又为医学教育所采用在20世纪60年代,很多医学院校都引进了案例教学以补充课堂的学习[3]在法学和医学教育中案例法最早得到发展,大概与这两个领域的研究对象的特点直接相关司法案例与医学病例的存在,构成了案例研究方法发展的适宜土壤时至今日,案例法在这些领域的教学中仍居重要地位在其他领域,诸如管理领域,案例法也成了一种重要的教学手段在研究领域,人们认为案例法的最早使用是在欧洲,特别是法国在美国,这种方法的使用开始于20世纪初,其突出代表是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Department of Sociology)所做的研究。
[4]在政治学领域,有考证认为最早的案例研究是1948年在哈佛大学出现的,其标志是出现了一个在政治学领域指导案例法运用的委员会[5]其后,这种方法在政治学领域的各个学科,包括国际关系,都得到了广泛运用然而,尽管这种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得到普遍认可,但学界对这种方法的涵义与运用却始终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曾编辑了一本题为《什么是案例?》(What is a Case?: Exploring the Foundations of Social Inquiry)的著作,但却不能给出清晰的答案[6]在国际关系领域,正如列维(Jack S. Levy)所指出的,尽管案例法得到了广泛运用,但学者们对于如何界定案例或案例研究却没有一致意见[7]显然,对于这种方法的涵义,学界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学理性探讨对于“案例研究”的涵义进行研究,首先需要讨论“案例”(case)的界定按照《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的解释,“案例”的意思包括这样几种主要释义:(1)一组情况;(2)需要调查的情形;(3)调查或者考虑的目标;(4)实际存在或发生的事实等[8]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尽管实际存在或发生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案例”,但对研究者来说,案例只是事实之中的特定部分,指需要调查或考虑的事实,这些事实构成了案例研究的目标。
把这样的理解应用于国际关系研究,我们可以把“案例”界定为研究者作为观察、描述、分析和解释目标的特定事实具体来说,各种不同的行为体,行为体的互动所造成的特定的事态、现状、过程和事件等,都可以成为研究者选择的对象对研究者来说,之所以选择某些事实作为案例,是因为对这样的事实感兴趣按照贝内特(Andrew Bennett)提出的界定:案例是研究者感兴趣的一类事件(a class of events)中的一个实例(an instance)[9]国际关系研究者把特定事实作为案例进行研究,需要经历挑选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涉及主体与客体间关系的认识问题,也涉及主体如何选择客体的方法问题分析这一过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案例”的特征与属性在这里,我们首先会碰到一个相近概念,即统计分析中的“样本”(sample)实际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案例研究的对象就是样本,即“有待详细检查的一类现象中的单个样本”[10]在这里,我们需要对这两者进行比较在统计调查中,当研究者面对一个无法做全面调查的对象时,往往采用抽样的方法,从作为对象的总体(population)中选择一定的实例作为样本进行分析这种样本的产生是随机的,目的是使之能代表总体的特征,例如得出某一现象出现的频率或分布状况等。
尽管在进行这种研究项目时,研究者都是有目的和有理论指导的,但确定调查范围之后,在选取样本时却需要尽可能地遵循客观性原则,进行随机抽取研究者都清楚,如果按照主观偏好选取样本,调查结果就会严重失真在案例研究中,“案例”的选择却是经由不同的途径研究者所确定的案例,都不是随机抽取的结果,而是基于主观意图特意挑选出来的他们之所以作这样的挑选,是因为他们要研究的是特定结果发生的条件以及结果在这些条件下发生的机制,而不是这些条件和它们的结果出现的频度[11]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研究者必须对案例本身及其前后联系作深入分析基于这样的研究宗旨,把统计分析中所采用的随机抽取样本的做法应用于案例研究是不适当的,是达不到预定目的的[12]由于案例的选择与主观意图有关,因此研究者对案例的观察往往被认为是有理论负载的研究者的理论观点将决定他们在无数构成历史插曲的事件中如何进行选择与研究从这个角度来看,案例的出现是有理论外衣的,它们的存在不能独立于学者研究特定问题的分析框架作为一种分析性的建成物(construction),它们是造出来的而不是找到的,是发明的而不是发现的[13]举例来说,人们对伊拉克战争进行观察,可以有不同的目的与方式。
尽管对这场战争本身进行研究也可称为“案例”研究,但更适当的做法是以这场战争为案例进行问题研究,例如研究不对称冲突,研究美国实力的变化,研究美国与穆斯林世界的关系,或是研究美国的中东政策等对研究者来说,无论作何种研究,都需要对案例进行适当的界定和加工按照贝内特的看法,案例并不是历史事件本身,而是观察者选定进行分析的历史事件的一个得到很好界定的方面进行这种界定,出发点是研究者的目的那些主要兴趣在于理解和诠释一个特定历史事件的人,可能就没有多少兴趣去建立或检验比较一般的理论命题他们或许倾向于按照一组受到时空限制的事件来界定案例对这样的学者来说,第一次世界大战或冷战都是需要解释的案例与这样的研究旨趣不同,大多数兴趣在于建立或验证理论命题的学者,则不会把第一次世界大战本身看作是案例,他们可能会把大战中某些得到理论界定的方面视为某种代表了更广泛现象的案例,诸如威慑、均势、权力转移、战争终止等[14]由于案例研究是对研究对象的特定方面或因素进行研究,因此对案例的观察也与对样本的观察不同对统计研究者来说,观察样本是不能考虑其生成和存在环境的,只有把这类因素忽略掉,大样本的统计才能进行在统计研究者的眼中,样本相对其研究假定,是大体同质的东西。
他们所关注的只是它们就某个变量或假设而言的数量变化相反,案例研究者对特定事实的观察却不能脱离其生成和存在环境正如罗伯特·殷所强调的,案例研究是在不脱离现实生活环境的条件下研究当前正在进行的情况,这种现象与其所处的环境背景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由于案例研究者相信事件的前后联系与研究对象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因此特意把事件的前后联系纳入研究范围之内[15]罗伯特·殷对案例属性的这种论述,说明了案例不同于样本的一个重要特质:案例通常是指不宜于从背景因素中抽取出来作大样本分析的事实,这些事实需要结合其场景作深入分析这一点构成了案例研究与统计分析在质上的不同对案例和样本的研究宗旨的不同,决定两者在量的规定性上也有明显区别统计分析作为对研究对象总体的研究,需要作尽可能大的样本分析,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要对总体作全面调查,这样才能建立起比较有说服力的推论的基础与之相反,案例研究所针对的则是少量事实甚至单一事实尽管一些案例研究者反对只选用单个案例,强调运用多个案例更有说服力,但案例研究的设计无论多么复杂,都不会以追求案例的广泛性和大样本为宗旨研究者选择少量事实,目的是为了进行更精细、更深入的分析,这样才能清楚地理解该实例为什么会在现实中发生,并且理解在未来的研究中进行更广泛观察时可能变得重要的东西。
[16]总之,案例研究是一种典型的质的分析而不是量的分析进行案例研究,直接目的就是联系环境说明事实或事实某一方面得以发生的机理从这一视角看待案例研究,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界定:案例研究是研究者基于特定目的,选择少数甚至单一事例或事例的某一方面,联系其发生条件与环境而进行的深入分析与解释二 案例研究的不同类别与做法研究者进行案例研究,有不同的做法对案例研究进行分类,利普哈特(A. Lijphart)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观点至今仍然屡被引用他的分类是基于研究的功能或目的,包括与理论无关的(atheoretical)、诠释的(interpretive)、产生假设的(hypothesis-generating)、理论确证的(throry-confirming)和反常案例研究(deviant case studies)等[17]利普哈特所作的分类,实际上包括了非理论性案例研究与理论性案例研究两大类他所划分的前两类大体上属于非理性研究,后三类则属于理论性研究人们进行非理论性案例研究,一个主要目的是对特定事件进行历史性解释(historical explanation)这种解释是要说明产生特定历史结果的事件的影响。
[18]按照列维的解释,与理论无关的案例研究是指传统的单一案例研究这种研究主要是描述性的,目标是理解和诠释,而不是广义的理论概括这种分析的通常做法是描述一个历史插曲的整体画面和所有联系由于这种研究对于问题具有整体取向,类似于历史研究,因此不符合某些人对案例的这样一种理解,即案例是代表较宽泛的一类现象的事例[19]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非理论性案例研究并非不涉及理论,而是不以建立或探索理论为宗旨这种研究作为对单一事例的解释(诠释),肯定会用到理论即使研究者没有明确的或成体系的理论,也会以自己的某种研究成见作为对事件解释的指导按照贝内特的解释,诠释性案例研究(interpretive case studies),是指用理论变量提供有关特定案例的历史性诠释这种研究的旨趣是要表明,在该案例的特定情况下,结果正是所期待的[20]进行理论性案例研究,人们的基本宗旨可以说有两个,一是为了理论的检验,二是为了理论的发展对现存理论进行检验,是为了说明现存理论能够解释历史进程与结果,遵循的是确认的逻辑(logic of confirmation);对理论进行发展,目的是发现现存理论不能解释的方面并提出新的假设,遵循的是发现的逻辑(logic of discovery)。
[21]就这两个方面来讲,案例研究可以产生假设,也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