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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买卖合同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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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1340****918
  • 文档编号:358582077
  • 上传时间: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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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买卖合同5篇 所有权买卖合同1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_____标的物,依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有权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书面形式催告三日内,买受人仍未清偿的,买受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由__________法院管辖,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则出卖人可以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 (二)本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登记有效期间为_____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____日内,买受人用现金缴付全部余额(或未兑付全部票据)及偿还出卖人收回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可以取回原标的物其取回位置,由买受人自行决定 (四)其他未定事项,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至买受人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

      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出担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款与买受人已付的价款合计不足以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以下无正文) 买受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出卖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所有权买卖合同2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出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货币的交换买卖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出卖人依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在其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毁损、灭失,法律上称之为标的物风险当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标的物毁损、灭亡成为现实,承受由此产生的财产后果便形成了标的物风险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标的物有可能受到意外的灭失、毁损等情况,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风险尚未转移,则买方不仅不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还要承担不能交货的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如果风险已经转移,即使货物受到意外,买方仍要按约支付价款。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损毁、灭失,由哪方承担责任风险承担的关键是其转移的时间问题 目前,各内国法对风险转移问题大致上有两种观点: 一、英法等国认为风险转移问题是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的,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就是所谓“物主担险”原则;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分割开来,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管所有权是否转移这种理论认为,风险转移是一个现实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较抽象、难以证明的问题,二者如果联系在一起,很难界定,在实际操作当中,会很困难,也不符合现代商业的发展需要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风险转移有几项规定: 1、双方可以协议承担风险界限,也可以通过采用某种术语,如FOB、CIF、C&F等来确定各方承担的风险; 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没有违约正常状况下,分货物要运输与不要运输等情形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有违约情况,则按是买方还是卖方违约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

      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 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

      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孽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 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应当注意,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孽息同样处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状态,在交付之后不能归买受人所有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根据两物存在的原有物产生的关系,可以分为原物喝孽息孽息又称为孽息物,可分为天然孽息物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牛之牛奶、牛之小牛法定孽息物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存款之利息、入股之股息、出租房屋之租金等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买卖合同的实质或者说买卖合同的目的即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价款与标的物的交换,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其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承担密切相关,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将标的物毁损、火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统一,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及英美法系的英国都采此立法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体现在《破产法》中也有重要意义例如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实际支付了价款后标的物交付前,出卖人破产,此时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直接决定了买受人行使权利的内容及效果,如“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虽未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但实际上已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可以行使物r=请求权,请求破产企业返还标的物;而如“以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既不能要求破产企业返还价款,也不能要求破产企业交付买卖标的物,只能作为普通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之程序行使债上请求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风险的转移、保险利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标的物承担的依据是《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是确定风险转移的界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卖受人承担《合同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以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

      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应当先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风险承担以其交付为一般条件,但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相互密切联系,又有不同情形《合同法》根据交付行为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基于买卖合同属私法规制的范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各国民法一般都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我国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原则上交付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依靠转移标的物的空间位置来完成交付的方法,依各国的规定,一般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与《合同法》第133条对交付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因为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所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 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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