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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和谐劳动关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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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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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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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逐条解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规定该条例的立法宗旨与依据立法宗旨说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该条例属于劳动法,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工会的缺失,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太强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该条例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来增强劳动者的力量,很多在我国开了先河 第二条 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规定了条例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对人效力即法律的对什么人和组织适用本条规定该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因此,关外宝安区、龙岗区不适用该条例该条例的对人效力即适用对象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要注意到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款是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根据本款规定,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缺一不可:(1)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成员;(2)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的管理;(3)劳动者提供劳动;(4)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该条的目的是为了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不存在上述劳动关系特征中的前两个特征 第三条 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劳动法俱乐部】该条规定了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比《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多了“共生双赢”这个原则,实在值得用人单位深入领会,这个原则及其相应具体规定足见深圳经济特区人大常委会用心之良苦。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规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区人民政府、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都有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责可见,和谐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劳动部门的职责,而是所有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责,这是由劳动关系涉及面的广泛性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决定的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规定了市、区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法制宣传职责。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规章制度; (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 (三)参加集体协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规定集中规定了用人单位权利的规定,明确肯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劳动者方面的自主权,当然,用人单位在实行该权利时不能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是问题是,《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明确规章制度的具体制定程序,例如规章制度的起草权在谁、规章制度在提交工人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前是否必须工会通过都没有明确,在工会缺位的情况下,实际上是把上述权利和主动权赋予了用人单位从该条规定来看,条例似乎也倾向如此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 (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 (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五)参加社会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集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义务,其贯彻落实需要劳动者自身自主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工会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坚定决心以及用人单位的积极主动升级转型,实在是任重而道远,我们拭目以待。

      第八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二)取得劳动报酬; (三)休息和休假;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六)组织和参加工会; (七)参与集体协商;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集中规定了劳动者权利,其中平等就业权和第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的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不能以各种不正当理由例如现实中严重存在的以劳动者的地域、性别、乙肝病毒携带等理由歧视劳动者 第九条 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四)遵守职业道德; (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集中规定了劳动者义务,劳动者要真正摆脱弱势地位,获得尊严,唯有自强和团结并遵守职业道德,由于我国工人大多没有经过工业革命的洗礼,加上政府和学校在职业教育方面的严重缺位,导致一部分工人缺乏必需的职业技能和素养,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局面的建立,期待政府、社会和学校真正地行动起来,抓好职业教育,用科学、务实的精神和能力武装我国的工人队伍。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的义务,并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的文字种类为中文,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是一个很好的立法范例不过,如果该劳动者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同胞,为了保护他们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高该熟悉的文种劳动合同,在这方面该条例考虑还不够周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劳动者大会、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完善民主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形式-劳动者大会、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有效参与权与民主管理权,有利于改变劳动者特别是普通劳动者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弱势地位令人耳目一新的是,该条另设一款,规定了单位支持劳动者组建和参加工会方面的强制性义务,开了我国在劳动法立法上的先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提供书面文本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规定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与重大事项的决定的必经程序为: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提供书面文本,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到是,最后一步是其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第三款规定了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劳动合同约定优于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劳动者对话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当面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和其他合理诉求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由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规定是该条例的一个创新条款,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对话制度,为双方建立了一条沟通的管道,如果该条得到贯彻落实,将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期待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定予以切实落实 令人遗憾的是该条对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权。

      很可能成为一个花瓶条款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标准化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遇到困难时予以扶助和抚慰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社会责任,也是该条例的一个重大创新性规定,其中的社会责任标准化建设、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如果得到贯彻落实无疑将对企业合法规范发展产生重大积极导向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一直是简单化、随意化,更不考虑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对企业也着实监管不严,短期来讲,对企业好像有利,减少了成本,但是长远来看,导致我国企业长期靠高消耗、高污染甚至高剥削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导致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一直无法转变过来,因此,向提倡社会责任与社会使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现实意义社会责任标准化建设将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一旦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将使对用人单位的产生非同寻常的影响,产生的社会积极效果也将是深远的 鼓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遇到困难时予以扶助和抚慰的规定是为了引导企业以人为本。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需要注意到是,从该条规定来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样都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转续制度的缺陷,很多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入职之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否则,该劳动者可以此为由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导致用人单位进退两难,本条例对此作出了一定的变通,根据第二款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提示要求单位交纳社会保险成了劳动者的义务,只有在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缴纳的,劳动者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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