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ppt
40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 际 贸 易,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一、国际服务贸易概述,二、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三、,服务贸易总协定,四、知识产权贸易,一、国际服务贸易概述,服务是相对产品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它是指以提供活劳动形式创造使用价值来满足他人需要的活动服务的特征:,不可存储性,无形性或非物质性,异质性,竞争的非价格因素,与货物存在关联性,一、国际服务贸易概述,国际服务贸易指的是不同国家之间所发生的服务买卖与交易活动乌拉圭回合协议把服务贸易定义为:,(,1,)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2,)在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消费者提供服务;,(,3,)一缔约方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4,)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一、国际服务贸易概述,斯特恩在,1987,年所著的,国际贸易,一书中,曾将国际服务贸易“按是否在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移动”分为,4,类:,(,1,)分离式服务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国与国之间不需要移动而实现的服务。
2,)消费者所在地服务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需要与服务消费者在地理上接近,一般要求服务提供者跨国界提供服务3,)提供者所在地服务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国内为外籍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一般要求服务消费者跨国界接受服务4,)流动的服务它是指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者相互移动而接受和提供的服务,如服务的提供者对外进行直接投资,并利用分支机构向第三国的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一、国际服务贸易概述,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总量持续快速增长,结构调整加快,地区不平衡加剧,商业存在成为主要方式,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贸易壁垒并存,2007年世界各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排名,单位:亿美元,二、国际服务贸易壁垒,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凡是直接或间接阻碍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或直接或间接增加外国服务或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成本的做法,都属于服务贸易壁垒的范畴二、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壁垒的形式,数量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服务产出数量限制,与价格有关的限制措施,征税,限价,政府补贴,标准、许可与政府采购,对国外服务提供者进入国内分销、配送、通信网络实施歧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三、,服务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of Services,,简称,GATS),,服务贸易被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
GATS,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内容:,第一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共,29,条具体条款,),第二部分,(部门协议,),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移动的协议,空运服务的协议,金融(含保险)服务的协议,电信服务的协议,海运服务的协议等,第三部分,各国提交的具体承诺表(共,94,个),第一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范围和定义,基,本原,则和义务,规范,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市场准入,争端解决,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前言指出,“,本协议所有缔约方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加强,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建立一个具有各项准则和规定的服务贸易多边框架以扩大此类贸易并作为一种有利于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
该协议第三条对透明度原则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参加方必须将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作法(无论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之前予以公布,”,,,“,本协议并不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其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损害公私企业正当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第二条对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了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缔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如果一缔约方无法取消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措施,则应在协定生效前申请最惠国待遇的例外GATS,第十七条规定,:,在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一缔约方在任何条件、资格以及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其他缔约方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的待遇这种待遇可以形式上相同,也可以形式上不同当该缔约方修改服务的竞争条件以有利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时,这种形式相同或不同的待遇应被认为对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利,可通过双边或多边的磋商消除这种不利影响。
国民待遇,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GATS,在第四条中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可通过协商承担具体义务,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改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促进具体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服务出口;提供商业和技术方面的服务;为获得服务技术给予各种便利等等这一原则规定与货物贸易的发展中国家区别待遇原则相比较,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应当享有更多的区别待遇,以尽快提高国际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区别于货物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与货物贸易的全面自由化要求有所不同,这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的结果:,一是应将服务贸易谈判与货物贸易谈判分开,形成独立的服务贸易总协议二是应明确给予发展中国家在承担服务贸易义务上的差别待遇,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这点经讨价还价最后也基本被接受三是作为让步,发展中国家接受,“,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原则GATS,的第十六条要求缔约方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担具体义务,并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总协议第一条提到的四种服务方式的市场准入,一缔约方应根据自己承担义务计划安排中所同意的条件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相同待遇在作出市场准入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一缔约方不应采取歧视性的限制措施,如数量配额限制、服务总额限制、雇佣人员数量限制、服务垄断、专营、对外国资本投资额比例限制以及资本出境限制等。
该协议就六种禁止使用的限制市场准入措施达成一致市场准入,GATS,在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中分别规定:在服务贸易协议执行中若缔约方之间发生争端,双方应进行磋商;或在一缔约方请求下,,“,缔约方全体,”,可与一个或几个缔约方进行磋商;若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认真履行义务与许诺,另一方可在提出改进建议的同时,通知,“,缔约方全体,”,;如果此类争端在一段时间内未解决,也可提交给,“,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认为问题严重时,可以批准某缔约方对另一方暂停本身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争端解决,第二部分部门协议,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移动的协议:适用于进入到服务消费者所在国家的境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以及受雇于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协议是关于如何减少消费者所在国的移民法规和有关入境的特定要,求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移动造成的障碍空运服务的协议:规定空运可以不遵守最惠国待遇条款,而继续适用国际民航协定的对等原则金融(含保险)服务的协议:允许缔约方采取保护国内金融服务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不得对抗,GATS,的相关条款,允许缔约方在一定期限内列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清单,并可以改进、修改或撤消其减让表中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承诺。
电信服务的协议:要求缔约方政府非歧视地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公共电信网的机会海运服务的协议:规定,GATS,生,效后,,各方再进行海运服务的谈判,在此之前,各缔约方可以随意撤消其在该部门的承诺减让,无须给予补偿第三部分各国的初步承诺减让表,内容:,参加方在双边谈判基础上承担的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义务;,列明有关服务部门和这些部门中的活动,保证其市场准入;,注明对于这些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限制范围:,国际运输服务,国际旅游服务,国际金融服务,国际电信服务,国际保险服务,四、知识产权贸易,知识,是人类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取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产权,即通常所说的财产权,是财产拥有者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的法定权利,包括独占权、支配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四、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的特征,无形性,: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但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
专有性,:表现为其独占性和排他性,即知识产权所有人享有任何人非经许可不得享有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时间与地域的有限性,:只能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的地域内受到保护可复制性,:存在被假冒和侵权商业利用的可能性四、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方式,许可贸易:知识产权人授予他人拥有和实施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技术咨询与服务:是通过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获取报酬的行为,与合作生产、工程承包结合的技术贸易,与投资结合的技术贸易(折资入股),与设备结合的技术,贸易(硬件加软件),计算机交钥匙合同(软件系统),知识产权服务(后续服务),四、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包括服务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或服务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服务;,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或服务上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仿造产地,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盗版,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或授权而制造产品。
四、知识产权贸易,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总则和基本原则,2,、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3,、知识产权执法,4,、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5,、争端的防止与解决,6,、过渡性安排,7,、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1,)版权及有关权利,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版权的有关权利:指与作品传播有关的权利,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媒许可或禁止对其作品复制的权利对版权和有关权利的保护期不少于,50,年2,)商标,商标是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这些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文字)、数字、图案、颜色驰名商标受到特殊的保护,即使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的首次注册及各次续展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续展没有次数限制如果以没有使用商标为由撤销商标注册,其条件必须是该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3,)地理标识,地理标识用于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个世贸组织成员领土内,或来自于该成员领土内的某地区或某地点,显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
各世贸组织成员应对地理标识提供保护,包括对含有虚假地理标识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