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利益原则.pptx
37页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三、保险利益的意义 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五、保险利益的消失与适用时限,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法》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二)保险利益的性质,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并不能保证标的的本身不会发生危险,投保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予以保障的是其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保险合同保障的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厉害关系,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根本前提和依据只有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才能对该标的投保。
在订立合同时,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同一标的具有多方面的保险利益,可就不同的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若在多个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就不同的标的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前存在的利益关系该关系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或已有存在的条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这一利益的安全保险合同的利益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是保险权益,如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的保险金等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一)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众秩序的、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二)确定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形式形式估价,而且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包括 现有利益: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 期待利益:客观上或者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未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受损索赔时,这一期待利益必须已成为现实利益才属于索赔范围,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三)经济上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保险保障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其职能的,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能够用货币来计量,否则,保险人的承保和补偿就难以进行案例,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日,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因此五金公司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自始无效,无权请求保险赔偿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因此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 五金公司对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不能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无保险利益可言。
五金公司以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被保险人无权依据该无效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三、保险利益的意义,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 可以减少道德风险 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因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一旦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而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项财产投保抵押权人、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抵押与出质都是债权的一种担保,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从抵押或出质的财产价值中有限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与质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均具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利益以未清偿的债权为限的,并不体现为抵押与出质的财产价值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的保险利益 该保险利益来自法律责任,如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某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那么,如果该财产受损他就要负法律责任,所以他对该项财产就有保险利益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由于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 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利益主义原则(英美法系国家) 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 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 同意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国家) 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 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我国)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具有保险利益只是投保人的最基本要求,而投保人并不能仅凭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任何险种如果我国法律规定,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险种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该合同无效三)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各类专业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时应依法承担的医药费、工伤补偿、家属抚恤责任四) 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让与 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让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则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破产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继承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五、保险利益的消失与适用时限 (一)保险利益的消失,,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消失, 保险利益即消失被保险人因合同除外 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 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 失案例分析,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失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二)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大多要求从订立到履行合同全 过程都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只要求在损 失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仅要求订立合同 时具有保险利益,案例,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因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了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
而且在转交提单的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 效保单,应该获得保险赔偿案例,李某于2004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自己为受益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 夫妻双方于2007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 2009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 2004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案例 4岁小女孩豆豆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外公抚养后外公为豆豆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 半年以后,豆豆因为意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豆豆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外公认为保险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其所有 豆豆的父母却坚持他们才是女儿的合法抚养人和合法继承人 双方争执不休,分析如何处理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为标的投保时,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在被保险人同意条件下指定受益人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只有四岁,并未成年,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除此以外,均不得投保,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 因此,外公未征得小女孩父母的同意而为其投保,并且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不合法的,该份保单应该无效处理案例 张先生和刘女士曾经是同事,后来两人产生感情,并与1999年同居两个人虽然关系非常好,但由于两人都不是北京户口,要办理结婚手续比较麻烦,因此一直没登记结婚 2003年初,张先生和刘女士为了表达各自对对方的感情,互相为对方购买了一份20年期生死两全保险张先生以“妻子”刘女士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刘女士以“丈夫”张先生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保险金额都是10万元 2004年初,刘女士遭遇车祸身亡事后,张先生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保险公司以他与被保险人刘女士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为由拒绝了赔付观点1:根据《婚姻法》规定,没有进行登记的同居形式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同居者不在其中根据这两个理由,未婚同居者没有权利为对方投保观点2:《婚姻法》和《保险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尽管两部法律有联系,但除非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法院不能用《婚姻法》调整保险法律关系,更不能用《婚姻法》的规定否认《保险法》的法律效力。
在社会生活中,除了一般认为的家庭成员之外,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密切的朋友关系或经济上的联系,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之间等等存在一定经济利益,就存在保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一方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或保障对方的利益而为对方投保,当然,这种投保行为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