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公租房管理办法.doc
2页东方公租房管理办法■东方公租房申请条件东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 并在本区 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三水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2)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城镇职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含80%)3) 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 米的(含15平方米)4) 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 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东方公租房的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办发]2008] 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东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 根 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 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 发]2008] 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 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 体出租的住房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 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 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 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 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