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doc
14页论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论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论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2013-06-15 | 阅:1 转:190 | 分享 修改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一)母子公司的界定1.母子公司的概念本文研究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对母子公司概念的界定是分析之基础和起点母子公司概念的界定,最重要之处在于明确母子公司之间的联结方式,即母子公司之间依据何种方式联系在一起目前,关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两种方式:(1)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达到了控股的程度,即以某一公司对另一公司的资产控制达到一定程度为判断标准在这种联结方式中,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产生实质上的决定作用;(2)认为公司之间的控制合同为母子公司的联结方式所谓控制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施加影响,决定其经营决策的意思表示例如甘培忠认为: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资本,或通过企业合同能够使其他公司成为自己的附属公司,对其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资本被其他公司所拥有或通过企业合同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i]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母子公司的规定主要为《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实际上,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更多地体现于一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关于企业集团的规制中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8 年发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虽然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中,对母子公司之间的联结方式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但从这些实用性很强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中可以看出,就母子公司联结方式而言,我国立法更倾向于采用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的观点本文也支持这一观点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合同虽广泛存在于实践操作之中,但以立法对这种控制合同加以规制则相对比较复杂,因此,本文暂不讨论这一问题结合以上观点,本文将母子公司界定为: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全部股权或享有另一公司控股权从而对另一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实施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因全部或一定的股权被母公司持有而受其控制的公司2.母子公司相关概念的区别(1)母子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总公司是一个法人的总机构,而分公司则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营运资金由总公司拨付,本身也不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债权人可直接向总公司追索责任和债权。
在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中,只存在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即总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总公司和分公司通常使用同一个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与分公司不同,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是不容置疑的,子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起诉、应诉,还可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母公司和总公司都可以分别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实行控制,但在控制力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通常低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控制力虽然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需要向母公司汇总,但债权人却不可以直接向母公司追索债权2)母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关联公司、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关联公司这些概念含义基本上相同,是指许多具有特定经济关系的公司或企业的联合体根据《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由于公司形成特定关系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基于合同,有的是基于控股,有的是基于参股,因此对关联公司的界定也有差异关联公司与母子公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关联公司含义比母子公司要广,是将母子公司、控股公司和被控股公司等概念包括在其中的概念,母子公司是关联公司的一种存在形态;(2)母子公司概念强调的重点在于不同公司之间的地位差异,即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企业集团、关联公司等概念强调的重点则是主体的整体性。
控股公司是指持有另外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从而对另外这一公司实施控制和支配的公司一般来说持股比例应达到这一公司总资本的 50%以上,但在实际上由于股份分散往往达不到这一比例,但只要取得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而被其它的公司控制和支配的公司则是被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区别:(1)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控制,既可以因为控股,亦可因为双方签订协议控股公司之控股,仅以控股公司对被控股公司的控股事实为基础 (2)控股公司是母公司的一种母公司和控股公司是种属关系,母公司是种概念而控股公司是属概念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1.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规范调整的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母公司和子公司虽然实际上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二者却是彼此独立的公司法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母、子公司都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有法定的资本,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应法律行为,并以公司资产对外债务承担其有限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仅以其持有的子公司股份数额为限,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具体而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虽然母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子公司意思的形成要受到母公司的制约,但在对外的交往中,却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2)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意思表示子公司在意思形成过程中,母公司往往要加入自己的意思,母公司享有收益权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其子公司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ii]所以子公司形成意思表示的独立性与一般的民事主体有很大的不同这亦正是我们需要对母子公司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原因3)应当注意的是子公司应当从母公司的长远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角度来考虑必须遵守或者服从母公司,而不是任何具体事宜均直接受母公司的决定、命令3.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形成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中,对母子公司之间的联结方式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在理论界,学者间对此问题亦存在不同意见结合前述对母子公司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母子公司关系的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母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母子公司关系形成的主要形式为母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控股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 ”由此可见,除国家授权投资公司可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外,实践中存在较多的还是控股子公司2)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另一公司较大比例股权而实现控股按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受让另一公司较大比例股权从而实现对其控股,这也是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一种传统模式3)子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在允许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条件下,出资人可先注册若干子公司、股东再以所持子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子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子公司股权就成为了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使母公司间接地拥有了子公司股权,从而实现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放宽民营企业集团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限制,出资人可先注册若干子公司、股东再以所持子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 ”这是组建企业集团的一种方式,也可以说是母子公司关系形成的一种新模式4.认定控股权的标准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认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权的标准也不尽一致,概括来说,有一下几种标准:(1)明确规定某一公司拥有他公司的股份必须超过 50%,才能称为控股。
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股份占有超过 50%,该公司肯定为另一公司的最大股东,无疑将对另一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性影响采用该比例认定控股,对判断是否属于母子公司形式的法律适用比较简单但问题在于,对相当一部分未达到该比例,但对他公司又起着实质控制作用的公司不能加以约束实际上,由于股权的分散化,目前很多控股公司拥有被控制公司股权的比例远远低于 50%据报道,在 1929 年,无论美国钢铁公司,还是电报公司,没有一个股东所掌握的股权超过股票发行总额的 1%[iii](2)既规定某一公司应拥有另一公司股份要达到一定比例,同时又规定前者须对后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着实质性的影响作用母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凡积极拥有另一个公司半数以上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就是母公司子公司是指半数以上股份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iv][v]按照该规定,认定母子公司的标准较为灵活,能从较大程度上保证子公司和小股东利益但对认定母子公司仍规定有一定比例,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公司和小股东利益从世界各国的公司发展来看,很多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资产相当分散,尤其是许多上市公司,股东众多,一些小股东事实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不关心,即使关心,因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也不可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因此对控股公司来说,不拥有被控制公司相当比例的股份就能控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3)间接控股的情况:A 公司虽然不拥有 B 公司的股权,但 A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对 B 公司的控制权,或虽然单独不能控制 B 公司,但 A 公司所掌握的股份加上其子公司的股份,仍在事实上对 B 公司起着实质上的控制,即所谓的间接控股从母子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来看,间接控股也符合保护子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价值取向,也是母子公司的一种表现形式严格意义上讲,间接控股不应是本文讨论的母子公司关系形成的形式,笔者也认为,间接控股可以通过规范关联交易行为而非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予以规制4)不规定控股的具体比例而只规定达到了对公司的实质性的影响就可认定为母子公司形式该认定标准比较灵活,给予了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子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也能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以上几种标准都各有优劣,不足以科学地界定控股权的标准笔者认为,应看某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权的比例是否足以对另一公司实施控制,以此作为认定控制权的标准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分析母子公司形式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一种普遍形式,对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促进资本的扩张,实现资产的杠杆效用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母子公司形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勿庸讳言,母子公司形式在对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由于母子公司与生俱来的矛盾亦导致了大量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在实际运作中,应从各方面理清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以便于加强各方面的立法对母子公司的关系进行深入的规制一)母子公司一般法律关系1.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大部分是通过控股实现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投资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全资子公司;另一种是非全资子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在不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完全控制它的经营活动,如该子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人事任免等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虽然可以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控制子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实现对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但由于要考虑到董事会中其他投资方的利益,母公司一般不会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控制子公司的活动实际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是一种转投资与被转投资关系,母公司是转投资人,子公司是被转投资人,这是一种单向投资关系,即子公司不能对母公司再进行股权投资,不能反向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从法律上讲,转投资公司是法人股东,对其出资享有法人股权,接受转投资的公司对投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因此,我们又称这种关系为法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或法人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关系一般国家对全资子公司的设立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我国的法律也对此做出了限制,只允许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