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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简答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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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 文档编号:449887059
  • 上传时间: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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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类之债的概念及意义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 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称为种类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分意义1 对债务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 (种类之债约束低)2 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 债务人能否免除给付义务不同(特定之债因不可抗力可免除)种类之债特定的概念债的标的须特定 这是债之关系的本质要求种类之债的标的物 系以种类方式指示 并不明确 具体,须经特定 才可以履行所谓特定 是种类之债向特定之债的转化在性质上 属于债的内容变更 从比较法上看 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有下列两种:1 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 2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 种类之债特定的效力p348种类之债变更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特定后的变更权债的类型依照发生原因:1法定之债 2意定之债(合同之债) 依照成立生效:1 形式要件 双方达成一致 意思表示一致 2 实质要件 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主体的人数特征:1单一之债 2 多数人之债 依照标的的性质:1财物之债 一给付一定财产的债(给付之债)2 劳务之债 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的为内容的债(行为之债) 3 特定之债 4 种类之债 5 简单之债 6 选择之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意义 财物之债可由第三人履行 劳务之债除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不可由第三人履行 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多数主体之债的一种。

      所谓多数主体之债 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2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为2人以上的债 所谓按份之债 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 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当事人各自的债务或者债权具有共同目的 从而在债的效力上 债的消灭上相互发生牵连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是指数人有同一债权 其中每个人都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 连带债务的效力 P354对外 就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 对内货币之债 是以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标的的债 也称金钱之债 种类:金额货币之债 特定货币之债 特种货币之债 利息之债 是以给付一定利息为标的的债 以原本之债的存在为前提 性质上是原本之债的从债 利率 利息与原本之间的比例 通常以百分数表示利息之债的种类:约定利息之债与法定利息之债 基本权利息之债和支分权利息之债 单利之债与复利之债 选择之债特定的方法:1选择 2 给付不能债的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一 履行主体债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 包括单独债务人 连带债务人 不可分债务人 保证债务人二 债的履行的分类1 完全正确履行(适当履行) 2 不适当履行 :不合法 不合合同 ﹛延迟履行 ﹛加害履行:加害给付 ﹛其他:不符合约定:数字 质量履行方式 地点 延迟履行 ﹛给付延迟构成要件: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 履行须有可能性 3 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 可规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未履行 5 须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 { 受领延迟 的构成要件:1 合法债权 2 须债务人的履行由债权人协助 3 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4 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诉请强制执行 2 债务人赔偿因迟延造成的损失 3 如遇有不可抗力标的物受损 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之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失受领延迟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依法支付违约金 如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依法自行消灭债务(提存)加害履行:加害给付 概念: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并且因其瑕疵而致使债权人受到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 构成要件 1 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2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违法 3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4 债务人须有过错3 债的不履行 {履行不能分类:1自始不能 嗣后不能 2永久不能 一时不能 3全部不能 部分不能{事实不能 {法律不能 法律后果:1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免做履行原债务人的义务 但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2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免除承担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不承担违约责任 3:履行不能由第三人造成或标的物已加入保险的债权人虽可免除债务人履行原债务义务 但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其对第三人或者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取得的赔偿金 {拒绝履行1概念 债务人能履行而拒绝履行债务 2 条件 {合法债务的存在 {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明示/默示) {履行期到达之后做出的意思表示 无正当理由 {无正当理由 {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绝 3 法律后果 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损失 债务人也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在双务合同中 债务人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有先为义务的 可以拒绝先履行义务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的概念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就收取的财产所有权由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已届清偿期)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原告为债权人(多个) 被告为 债务人 第三人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P3671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 债务人的处分权的限制(2)时效的中断2 效果的归属 3 费用的负担三 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概念与性质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性质: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一方面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 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二)成立要件1 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十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人名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 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结婚 收养或者终止收养 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 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 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 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 不能使债权人以债权本旨得到满足1、债务的行为使其一般性财产减少或是能增加其负担的财产行为2,、能够成为撤销权标的的通常是法律行为3、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防止责任财产的减少 非责任财产的增加2 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的行为时无偿行为时 不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若是有偿 则要求两者有恶意 债务人恶意判断:按推定的原则判断 1 债务人明知自己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而仍然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民事行为 2 第三人即受益人的恶意由债权人证明 行为之时也不为过 3 第三人收益时即通知摘取人的行为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害(2)受益人的恶意 (3)转的人的恶意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 每个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可通过债权人的撤销权方式保全的债权须具备三个条件 1 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 2 因共同担保的减少而受损害的债权 3 在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前产生的债权。

      四)债权热的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 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的撤销权 也可以由其中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皆在尽可能小的影响交易的安全 不在诈害行为的标的物为不可分物场合 仅限于债权额主张撤销并要求返还 已不可能解释上宜认为可就不可分物整体主张撤销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五)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果1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 对债务人 债权人 第三人产生效力2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但被撤销 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 当然恢复原状 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 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财产返还 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 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第三人{善意 以现有财产价值为界限 负返还责任 第三人对债务人支付对价的 对债务人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恶意 有返还责任 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 不存在的赔偿行使债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 不过 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 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责构成抵消适状时 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消权 从而获得如同有限收场一样的实际效果3 费用的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有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 应当适当分担 1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后果 2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3保证合同的性质 4保证合同当事人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保证期间 6保证合同的形式 7保证的方式 8保证人抗辩权 追偿权 9期间与诉讼时效 债的担保债的担保的概念: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法律以某个人的信用或以某项特定财产 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依担保财产的来源)债务人的担保一般担保是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特别担保 即通常所言之担保 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实现的制度(第三人的担保)(二)债的担保与反担保 本担保《==》反担保反担保 指在商品贸易 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 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方式 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 以担保该担保人承但了担保责任后易于实现其追偿权的制度 二 保 证1 概念 以但保证人的所有财产为限 第三人和债权人的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该第三人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2 保证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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