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PA经济法第四章教学内容.doc
25页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 ——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题 型20122013A 20142015A BABA/B单选 *13题3题3题2题3题3题多选 *1.52题2题1题1题1题 案例13分12分12分14分14分9分/14分合计19分18分16.5分17.5分18.5分12分/17分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财产关系) ★适用不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政府采购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了解)类型划分标准考查点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名称和具体规则无名合同参照适用最接近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单务合同:赠与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合同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质押合同 三、合同相对性 ★★★(15年案例考查) 【考点提示】 1.基本原则: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债务人 第三人 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合同的保全(债的保全) 代位权: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与分包人连带责任 本节小结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简单程序: 复杂程序: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 (一)要约 1.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 含义判断要点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1)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都是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要约的效力(理解)(1)生效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撤回撤销要约的撤回:生效之前要约的撤销: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注意:不可撤销的要约 ★★① 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或明确表示本要约不可撤销;如上例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要约不可撤销。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3)失效承诺期满未作承诺、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变更(理解) ★★变更含义法律效力实质性变更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非主要条款的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内容以承诺为准 ※合同主要条款: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2.承诺迟延与迟到★★承诺迟延与迟到迟延(迟发迟到)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迟到(未迟发迟到)在承诺期限内发出,通常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到——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3.承诺的效力(理解)承诺生效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一般而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可撤销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时间与地点1.诺成、不要式合同: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时间、地点: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2.书面合同:签订成立(1)合同书签订——合同成立。
2)异时签字盖章的——最后一方完成时,合同成立3.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签书面合同——当事人未签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三、格式条款 掌握:格式条款的无效 ★★ 1.具有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亦属无效 四、缔约过失责任(了解)构成要件(与违约责任区别)1.前提: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或无效2.时间:订立合同的过程中3.结果: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具体类型(了解)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节小结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略,参见第二章)有效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即生效无效合同 无行为能力人单独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掌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 顺序:协议补充——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不明确的内容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动产:卖方所在地)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提示】 注意“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类型主张当事人主张事由与方式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主张方式:中止履行——及时通知对方,对方若: 提供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不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行能力——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 (一)代位权 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1.行使条件 ①两个债权都合法 ②两个债权都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必须是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 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如人身伤害赔偿) 2.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诉讼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债选低者) 诉讼中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费用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其他费用债务人承担。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在履行额度内消灭 (二)撤销权 1.行使条件:债务人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包括: ①无偿转让财产 ②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损害债权人债权 (不合理之判断:不到市场价格的70%) ③放弃债权 2.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 —— 债务人 —— 第三人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分担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本节小结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方式(了解) 反担保 (理解) 第三人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债务人反担保(抵押、质押) 二、保证 (一)保证人条件 ★不得为保证人的例外情形国家机关例外: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例外: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有效 (二)保证合同——书面合同 ★★ 1.书面保证合同(当事人:保证人——债权人) 2.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
3.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即写有“保证人:某某某”)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三)保证方式 1.按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15年案例考查)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认定(1)考试时,题目一般以“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表明该保证为一般保证2)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1)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先诉抗辩权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其保证方式转换为“连带责任保证”:(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2.按保证人的数量(了解)单独保证只有一个保证人 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 (四)保证责任 1.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 保证人责任例外债权转让继续承担明确约定不可转让债务转让不承担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债务加重按原数额承担保证人书面同意——按加重后的数额债务减轻按减轻后的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