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次全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docx
10页第二次全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一、目的明确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报表填报二、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一)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渗水井、化粪池(含改良化粪池)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连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
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原来按工业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的,由于企业搬迁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实际处理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的处理厂,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纳入普查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指乡、村通过管道、沟渠将乡或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吨/日(或服务人口≥100人,或服务家庭数≥20户)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纳入普查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指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集中处理的设施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餐厨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厂以及采用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的处理厂县级及以上垃圾处理场(厂)全部纳入普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县级以下垃圾处理厂普查生活垃圾焚烧厂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只调查采用厌氧处理、微生物处理或堆肥处理餐厨垃圾的专业化处理厂,单位或居民区设置的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不纳入普查三)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场所或单位。
包括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其他企业协同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且不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的危险废物处理(置)装置医疗废物处理(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如医院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具有地市环保部门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纳入普查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并持有管理部门发放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已纳入工业源普查,不再纳入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普查只具有收集和转运危险废物的企业,不纳入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普查若发现清查遗漏的普查对象,应纳入普查范围,并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发现普查对象不存在,或2018年1月1日后关闭且无法联系填报主体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应将此类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国家普查机构三、普查内容1.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普查对象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置信息等能源消耗情况:燃料、电力等消耗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包括处理方法、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实际处理量、排放口的基本信息(包括污水排放去向及排放口位置,以及锅炉废气排放口位置、高度和直径等)、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等。
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包括污泥、废气等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污水监测结果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砷、铅、镉、总铬、六价铬、汞废气监测结果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固体废物: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锅炉产生的炉渣2.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普查对象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置信息等能源消耗情况:燃料、电力等消费情况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包括处理方法、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实际处理量、排放口的基本信息(包括废气排放口位置、高度和直径等,以及废水/渗滤液排放去向及排放口位置)、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等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包括渗滤液/污水、废气、污泥、炉渣、飞灰等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废水(包括渗滤液)监测结果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砷、铅、镉、总铬、六价铬、汞焚烧废气监测结果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砷、铅、镉、铬、汞固体废物:焚烧设施产生的炉渣和飞灰等3.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普查对象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置信息等。
能源消耗情况:燃料、电力等消费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包括处理方法、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实际处理量、排放口的基本信息(包括废气排放口位置、高度和直径等,以及废水/渗滤液排放去向及排放口位置)、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等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包括渗滤液/废水、废气、污泥、炉渣、飞灰等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废水监测结果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砷、铅、镉、总铬、六价铬、汞焚烧废气监测结果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砷、铅、镉、铬、汞固体废物:焚烧设施产生的炉渣和飞灰等四、普查表的填报与审核1.普查表的填报普查表由普查对象填写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对所填报的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对象应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主要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2017年度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体物)使用量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环评、清洁生产报告及各种监测报告单;普查对象认为其他能够证明其填报数据真实性、可靠性的资料。
普查对象厂区内如有锅炉,须填报《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S103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须填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污染物排放量可填写到工业污染源普查表中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需利用移动数据采集终端现场核实普查对象地理坐标,补充采集排放口等地理坐标2.普查表的审核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并对普查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普查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普查指导员在普查员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中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3.各级普查机构应对辖区内普查对象填报数据进行集中或抽样审核由普查机构统一录入的普查数据,应由专人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复核上级普查机构应该对下级普查机构的填报录入数据开展抽样复核4.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普查机构应指导普查对象核实确认并纠正错误未经普查对象核实确认,各级普查机构不得随意更改普查对象上报数据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主要采用监测数据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二次污染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量根据实际运行台账记录获取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使用顺序依次为: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
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优先顺序为:自动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手工)、监督性监测数据一)监测数据法监测数据法是依据对普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的实际监测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1.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年加权平均浓度废水或废气年排放量废水排放量:有累计流量计的,以年累计废水流量为废水排放量;没有累计流量计的,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没有监测废水流量而有废水污染物浓度监测的,可按水平衡测算出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排放时间进行核算2.监测数据使用规范性要求(1)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2017年度全年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控制,定期校准、校验和运行维护,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75%的,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可用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与各地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环保部门最终确认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核算排放量的有效数据使用2)监督性监测数据2017年度内由县(区、市、旗)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性监测获得的数据。
每个季度至少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每年监测总次数不少于4次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若废水流量无法监测,可使用企业安装的流量计数据,或通过水平衡核算废水排放量3)企业自测数据2017年度内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机构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HJ 819)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标准方法监测获得的数据每个季度至少监测1次;非连续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全年监测总次数不少于4次4)监测数据符合上述要求,方可用于核算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并须提供符合监测数据有效性要求的全部监测数据台账,与普查表同时报送普查机构,以备数据审核使用若进口或出口监测数据不符合有效性认定要求,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5)采用监测数据法得到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校核二)产排污系数法产排污系数统一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同一家企业不同污染物可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相对误差大于20%,应核实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同时核查产排污系数选取是否正确。
如监测数据、系数核算排放量均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监测数据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三)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理量、综合利用量等,根据普查对象日常运行台账记录,统计汇总相关数据污水处理厂污泥、危险废物炉渣、焚烧飞灰等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可按运行管理的统计报表填报如果普查对象未对污泥、炉渣、飞灰进行计量(称重),所填结果需与产污系数核算结果进行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