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时效若干实务问题研究.doc
6页诉讼时效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诉讼时效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作 者】马强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题】法学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诉讼时效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一 些立法上未予明确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许多问题上的观点和看法也不相一致,本 文采撷其中的三个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一、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实践中,有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对此 问题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成立之时起计算,( 注:彭万林主编:《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张俊浩主编:《民法 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0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以2年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审判实践中,有的同志 经常援引最高法院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 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作为 支持这种主张的依据注:该批复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 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应认定诉讼 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 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重新计算我们认为,本案中,按约定需方收货后应立即付 款,但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已构成违约;供方有权在需方收货后的次日提起诉讼,也 即诉讼时效期间从需方收货后的第二天起计算后经供方同意,需方写了没有还款期限 的欠条,这是双方对欠款事实、也是对违约事实的重新确认,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应 从写欠条的第二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笔者认为这与本文所讨论的未约定履行期限债 务的问题并不一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 开始计算;(注:梁书文等:《民法通则及其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 6年版,第1039页)第三种观点主张应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时起计算 (注: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 22页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5页)笔者 认为,上述各种观点都有理论支撑,也为不同国家的民法所采纳,但何种观点适用于我 国,取决于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侵权或违约) 是诉讼时效启动的前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并不是债权成立之时,在未 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中,债务事实确定无疑,但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并不能通 过债务事实本身予以确认据此,《民法通则》排除了第一种观点适用的可能性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 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注:《合同法》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债务履行 问题的规定与此相同)这两种观点与《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相一致,即债权人只 有向债务人求偿遭到拒绝后,才能够确定其债权是否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 两者的不同就在于诉讼时效起算节点的计算不同:第二种观点主张自债权人主张债权遭 拒绝的次日计算;第三种观点实际上主张即使债权人的求偿遭到拒绝,诉讼时效也不能 开始计算,债权人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待宽限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从《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看,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虽然债权人可 以随时主张债权,但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是债权人的法定义务。
宽限期就是债务的履 行期,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全部债务 ,导致诉讼时效消灭;二是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已履行的部分诉讼时效消灭,未履行 的部分在宽限期届满后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三是债务人在宽限期不履行债务,则在 宽限期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在宽限期内,债务的履行处于不确定状 态,债权人并不确切地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只有当宽限期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 是否受到侵害才最后得以确定,因此,第三种观点符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 定,实践中应当采纳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案件均按照《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从 债权人主张债权并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时起计算,这会导致以下的情况发生:许 多案件,债权人2年、5年甚至长期不主张权利,致使诉讼时效长期无法起算,这会使《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形同虚设,有违《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 立法目的笔者认为,这种主张针对《民法通则》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一定的道理, 但这一问题通过《民法通则》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完全可以解决,即第137条规定:从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权利被侵害”不同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前者强调权利被侵害的客观事实,不论债权人知道与否,只要债权成立,超过20年,又 没有特殊情况,法院就不予保护因此,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其普通诉讼时 效的起算固然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自债权成立之日超过 20年,法院则不予保护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审判实务界和理论 界存有极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持这 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 的限制此外,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这就会为不诚实的当事 人在时过境迁多年后借确认合同无效谋求不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它可以在自己认为合 适的时机主动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 讼时效,要基于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来定,绝对无效合同无效的 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相对无效合同无效的确认要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上述观 点尽管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转载请注明网络来源:政治学论文网) TAG标签: 实务 诉讼时效 问题 研究 若干首先,合同无效是法律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对合同成立过程进行干预的结果这种干预 ,不仅表现为确认违法的合同无效,而且表现为取消违法合同已产生的效果以及使违法 合同确立的事实状态归于消灭等注: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195页)确认合同的效力,判断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 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在做判断之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或损害公共利益 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不应考虑合同无效经历的时间过程注:当然,如果按 照合同成立或履行之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有效而按照确认合同无效之时的法 律、行政法规合同无效的,当然应当适用合同成立或履行之时的法律法规确认合同的效 力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其次,按照学者的解释,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于一定期间不行使,而减损其力量之谓 也注: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尽管各 国立法规定在措辞上不同,但均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
注:龙卫球:《民法 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97页)请求权是一种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 权利注:[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 页)请求权这个概念不仅表明一种客观(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 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就审判实践而言,最为典型的请求权就 是债权请求权注:需说明的是,请求权可以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 系或继承关系而产生,但是否上述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理论界存有争议)确认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的效力须经法院依法判定在生效判决确定合同无效之前,当事人 并不知道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导致的财产返还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无从请求就权利 性质而言,合同的无效同合同的解除一样,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 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又有人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等形 成权的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或终止注: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87年版,第130-131页形成权按其作用有三种: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本 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承认权;有能使法律关系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 权;有能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
)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根本区别 在于:形成权,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产生其他法律 上效果注: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6页) 正是由于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上,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才被称 之为确认之诉即: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 律关系的诉按其具体目的不同,确认之诉进一步可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 之诉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 诉,如请求确认收养关系存在之诉等;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 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等确认之诉的基本特 点在于法院仅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可,并不需要判令 败诉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法院关于确认之诉的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 因而也就不具有可执行性注: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 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而基于债权请求权形成的诉讼称之为给付之诉因此 ,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层面考察,形成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即确认合同的效力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有的同志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与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是相伴而生的,当事人请求法院 确认合同无效不是目的,其目的是追求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后果而返 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属于请求权,因此,既然确认合同无效是手段,而且又须以起诉的方 式向法院请求,当然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不可否认,形成权与请 求权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之行使常是主张债权(或物权)请求权之前提条件注:梁 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66页)但形成权与请求权性质 不同乃是事实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单纯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确实不多见 ,常见的是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正 是由于审判实践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纠纷以后者为常态,导致许多人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也 适用诉讼时效实际上,在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财产 或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 之诉和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给付之诉如果纯粹按照诉讼法理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 诉性质不同,应当按照两个案件处理但实践中,考虑到确认合同效力与返还财产或赔 偿损失之间的牵连关系,也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因此,法院的通行做法是将确认之 诉和给付之诉合并审理。
这种诉的合并审理决不意味着确认之诉也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恰恰相反,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当事人才能基于无效合同产生返还财产请求权 或赔偿损失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