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doc
4页附件6: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 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182号)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 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 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 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 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 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 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 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 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三、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 上年度12月份基木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核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 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 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 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 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 做调整确风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 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四、 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 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 重为60%至70%, -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 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 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二)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卫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 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 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更点向关键岗 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 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 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 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 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 准,并在本单位公开四)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 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 理的关系五、 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 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 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在规 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 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 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三)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 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 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 知》(黑纪发[2009]42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四) 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 工资总量外口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 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 理六、 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 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 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继续强化责任,加大经费统筹力度二) 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 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 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三) 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 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 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 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七、 组织实施(-)各市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木实施意见制定本 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财政部门积极 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卫生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指导和监督各项政策 落到实处。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 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严格把 握政策和程序,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T资平稳实施 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