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中银安心意外保障+意外住院津贴计划(条款).pdf

21页
  • 卖家[上传人]:mg****85
  • 文档编号:43181403
  • 上传时间:2018-06-04
  • 文档格式:PDF
  • 文档大小:584.02KB
  • / 2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1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E E 款)条款款)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 3 周岁(含)至 62 周岁(含)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根据第八条续保的,被保险人年龄可放宽至 65 周岁 第三条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或他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为他人投保的,必须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受益人受益人 第四条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要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2 第五条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或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 保险人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也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三、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六条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失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八、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3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滑冰、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滑冰、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狩猎、探险、特技、赛马、驾驶卡丁车、各种车辆表演、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狩猎、探险、特技、赛马、驾驶卡丁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期间及续保保险期间及续保 第七条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与保险人须约定保险期间的起始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起始日零时开始,至起始日在次年对应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结束(如起始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在次年无对应日的,则次年后延一日以三月一日为对应日) 第八条第八条 每一保险期间(含首个保险期间与续保保险期间)结束前十五日内,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未书面通知对方不续保,且本合同未提前终止效力,则本合同自动续保一年每次续保的保险期间自上一保险期间结束日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次续保的保险期间起始日在次年对应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结束但是,被保险人自 65 周岁生日(含 65 周岁生日当天)起不得续保(发生在 65 周岁生日前的续保,其在 65 周岁后的剩余保险期间继续有效)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第十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缴纳方式有一次性缴纳和按月缴纳两种, 投保人与保险人须约定其中之一,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一次性缴纳 投保人应在每一保险期间(含首个保险期间与续保保险期间)的起始日前缴清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二、按月缴纳 每期月保险费设缴费日,投保人应在保险单约定的缴费日结束前缴清当期月保险费 投保人在无欠交保险费或欠交保险费已缴清的情况下未按时缴纳当期月保险费,则自当期月保险费的缴费日结束后首日零时至第五日二十四时为宽限期,保险人对宽限期结束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但须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缴清保险费 (包括宽限期内新增的月保险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本次宽限期同时提前结束;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清所欠保险费(包括宽限期内新增的月保险费)的,本合同自本次宽限期结束日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投保人在本合同效力中止后六十日内补缴清保险费(包括宽限期和效力中止后新增的月保险费)的,保险人对补缴清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本合同效力中止后六十日内未补缴清保险费(包括宽限期和效力中止后新增的月保险费)4 的,保险人对合同效力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人保险人义务义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提出书面批改申请的,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保险人对于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