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晓晓部分的翻译.doc
13页1.1 中国回应说,受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创作作品的版权保护背心的第6条第2条 虽然这样的作品处于待审状态,他们享有著作权的一整套完整 [1] 为了响应 小组的问题,中国要求该小组指出,著作权的中国体制, “著作权”和“版 权保护”下是有区别的 在某种程度上,著作权法(1)第4条将开始发挥作用,就一 个工作,它会运行不删除版权,但否认私有版权执法的具体化权利 著作权法(1) 第4条,因此不中,将违反伯尔尼公约(1971年) (2)第5条,因为它不是一个先决条 件,以形成版权的任何方式进行操作,也不会破坏授予残余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 [2]1.2 美国回应说,中国的著作权和版权执法之间的区别缺乏根据伯尔尼公约 (1971年) (2)第5条任何法律效力 第5(2)同时适用于权利的享受和“锻炼” ,这样会影响到行使权利内容审查仍该条文所指征收“手续” [3]1.3 中国还认为“形式”的类型,在伯尔尼公约(1971年) (2)第5条提到的是一 个先决条件,以版权的归属 由于著作权法(1)第4条不作为先决条件的版权,而是随后的一个条件,它与伯尔尼公约(1971年) (2)第5条一致。
[4] (二) 第三方的主要观点1.4 澳大利亚认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 (2)第5条禁止的享受和行使权利的保护工作受到任何事先的法律或行政程序,比如它的内容的作品或核准登记 [5]1.5 巴西不认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 (2)第5条规定,著作权“自动”或“立即” 独立的什么国家立法可配置出现 自动保护原则应得到理解和有限的事实,版权保护是不是待符合任何手续,如登记,存管等 [6]1.6 加拿大认为,所谓“手续”延伸到国家法律,使外国作品或有版权保护的符 合行政义务 中国似乎已经在其国家法律规定的出口商或进口商的行政义务得到批准, 在中国出版和发行工作,这样,如果不履行,就会导致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保护的损失 [7]1.7 欧洲共同体认为,如果版权的享有和行使搭在传播批准中国的审查机关队伍, 这将是一个“形式”与伯尔尼公约(1971年) (2)第5条不一致 后,根据中国法律 是否存在这样的关系的事实问题欧洲共同体没有发表评论,但会保持沉默,让在一个评估行政执法偏重的具体事例,似乎是基于“本身”索赔中国法律平原措辞。
[8](三) 小组审议1.8 该小组指出,这种说法是关乎条拒绝的版权保护 著作权法第4(1) 该小 组已裁定该问题在审议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年) (1)第5条的索赔,由 TRIPS 协定第 9.1条的结合 根据有关伯尔尼公约(1971年) (2)第5条这种说法额外的调查结果, 由 TRIPS 协定第9.1条的结合,也不会进一步积极解决这一争端作出贡献 因此,这 是不必要的小组就这一索赔作出裁决 关于关于 TRIPS 协定第协定第14条提交条提交(一)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说明1.9 著作权法第4条使用的术语是“作品” 第三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法没 有明确提到的表演或录音制品(录音)而言,有包容性的定义 同时,第二章 著 作权法四载列有关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的规定二) 双方的主要观点1.10 美国提交给专家组, “ 研究[D] epending对施工给 文章 4,它的第一句也 可能 是与中国在 TRIPS 协定第14条的义务不一致“,即 ”[一] T目前还不清楚 是 否有著作权法第四条经营否定法律的保护性能(或他们的注视)和录音的出版或发行 被禁止“,即” 现在还不能确定 ,第4条,就是要限制在“工程”是著作权的标的物, 而不是包罗万象,以及相关权利的标的物(如表演和录音) “,并认为” 如果 著作权 法第四条确实不保护“的某些相关权利 ,那么 在这种情况下表演者和制作不会受第14.1条和 TRIPS 协定的14.2所需的某些权利。
[9] (重点在每个实例添加)1.11 美国的结论“[T] herefore,惟 著作权法第4条被解释为适用于表演(或他们的录制品) ,并于录音制品,它也是与中国在 TRIPS 协定第14条的义务不一致 [10] 1.12 中国回应说,美国并没有正确地说明在这个问题上审理的索赔 它说,美国第 一份书面提交失败指称的著作权法第4条实际上违反了 TRIPS 协定第14条,并认为美国未能作出初步 看下 情况确实如此 [11](三) 第三方的主要观点1.13 加拿大提出,中国的著作权法是与第14.1条和 TRIPS 协议的,它声称,该法与TRIPS 协定第9.1条不一致的原因相同的14.2不一致 [12](四) 小组审议1.14 专家组认真审阅了美国要求设立专家组,其提交的文件 小组注意到,在任何 时候,已经在美国居然宣称,中国的著作权法第四条,其实,适用于表演和录音制品 或录音制品,是的,其实,与 TRIPS 协定第14条不符 因此,小组不能辨别索赔上,它可能会作出裁决1.15 在任何情况下,小组就著作权法(1)根据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年) (1)第5 条的要求第四条结果,通过 TRIPS 协议第9.1条的结合,会出现处置美国“至于 TRIPS 协定第14条基本关切。
3 根据根据 TRIPS 协定第协定第41.1条要求条要求(一) 双方的主要观点1.16 美国声称,中国的著作权法第五章的执行规定就根据该法第4条拒绝版权保护的 作品不可用 因此,中国不能保证所指定的 TRIPS 协定第 III 部可根据其法律所要求的 TRIPS 协定第41.1条的执行程序 [13]1.17 中国回应说,这种说法在光的事实,版权其实也不是受著作权法否认所指称美国,上文所载有关伯尔尼公约(1971年) (1)第5条的失败原因 [14] 1.18 美国注意到中国国防-著作权法(1)第4条只是否认“版权保护”而不是“版权”-和主张,因此,对于其版权保护被拒绝的作品的作者不从执法中受益在著作权法第五章规定的补救措施 [15]1.19 中国提出,TRIPS 协议第41.1条只规定执法程序加以规定涵盖了 TRIPS 协议的 权利 如果权利不是盖的协议,那么就没有义务去执行 中国还提出,对执法程序 的标准是,它们允许“有效行动” 鉴于中国禁止在出版发行内容的全部,并严格强制执行这一禁令,它已经为“有效行动”打击任何企图来发布内容提供的程序。
[16] 最后,中国提出,其版权执法程序是“可用” ,在意识中,这个词被解释在 美国-第 211拨款法案 , 因为任何作品的作者可以去法院,寻求补救措施,不管什么判决法院最终达到 [17](二) 第三方的主要观点1.20 加拿大提出,作为著作权法第4条结果,法律并不适用于已被禁止出版,传播的 在中国和作品,因此,没有必要的执法程序的适用 因此,著作权法第4条也与TRIPS 协议第41.1不一致 [18](三) 小组审议1.21 小组注意到, 著作权法第五章,标题为“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包括第46条 和第47第46条规定了11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中许多对应所载权利第10条第47 条规定了八个特定类型的动作民事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调查,其中有许多符合载列 于第10条的权利1.22 无可争议的是,著作权法第五章规定了对侵犯版权的行为,包括责令停止侵权 行为,赔偿损失,并没收侵权产品,并临时措施,责令侵权中止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财 产保全1.23 小组回顾总结上面段落7.139,版权法,第4条明确了第一句话,就是与中国义务 不一致的(相对于特别授予伯尔尼公约的权利) ,根据该公约(1)第5条,通过 TRIPS 协议第9.1条的结合。
在无保护的权利的特别授予伯尔尼公约,可以有打击侵权相对 于有关工程该等权利之行为并无执法程序 1.24 小组回顾,得出这个结论,它驳回了中国的论点,即文章 著作权法第4(1)不删除版权,但只有“私人版 权执法的具体化权利” [19] 然而,小组会接受这样的说法 arguendo 根据 TRIPS 协议第41.1索赔的目的1.25 TRIPS 协议第41.1条规定如下:“1 各成员应保证执法程序按照本部分规定,可根据 自己的法律,从而允许对侵犯本协定所涵盖的知识产权,包括及时的任 何行为的有效行动,以防止侵权的补救措施为遏制进一步侵权 这些 程序应以这样的方式被应用,以避免产生合法贸易的障碍,并提供对它 们的滥用提供保障 “1.26 这种说法是根据第41.1条第一句进行 这就产生了一定的解释性问题 第一 个是关于应用这句话的适用范围,所表达的那句“侵犯本协定所涵盖知识产权的行为” 1.27 术语“知识产权”是在 TRIPS 协定第1.2条定义如下:“就本协定而言,术语”知识产权“是指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是第1至 第7的主题 二“1.28 第二部分第1节的主题是“版权及相关权” 。
在第1节,第9.1条结合第1条至伯 尔尼公约(1971)及其附录的第21条,除根据赋予的权利,或条,第6 条之二 而得 这些条款规定授予的各项权利,以就其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 任何行为的下落进行 了关于保护的作品,未经权利人授权或适用的例外范围之外的这些权利的范围内是一 种 先验 侵权的行为 因此,在文学或艺术作品侵犯版权的行为,如在伯尔尼公约 (1971年)通过 TRIPS 协议第9.1条中包括的那些条款的规定,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覆盖“行为本协议“TRIPS 协定第41.1条第一句的含义范围内 [20] 1.29 中国承认的作品的权利人拒绝根据第版权保护 著作权法第4(1)被拒绝“私人版 权执法的具体化权利” [21] 中国解释第4条(1)在以下方面:“它的核心原则是,著作权法不得执行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作品里面的内容是非法的 ” [22]1.30 在该小组认为,这是一个确认的是,尽管受著作权法第2条涉嫌存在“版权” , 还有所要求的文章是针对有关工程侵犯版权之行为并无执法程序, 41.1 TRIPS 协议1.31 中国有争议的否认文章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4(1)被“覆盖[在 TRIPS]协定” 。
这种防御源于中国的观点,即它有权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第17条,否认该公约 (1)第5条所规定的权利 小组回顾其调查结果在它拒绝了这一观点的段落7.122到 7.139以上 因此,这种观点不提供防御的否定文章的权利索赔 著作权法第4(1) 包括 TRIPS 协定第41.1条第一句所指不是“侵权覆盖[在 TRIPS]协定的知识产权的行为[S]”保护1.32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义务的性质,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作为本部分所规定的执 法程序,以便能采取有效行动” 第41条在 TRIPS 协定第三部分找到 因此,在 “本部”规定的参照执行程序是在 TRIPS 协定第三部分规定的参考执行程序1.33 中国声称是“可用”在这个意义上,所有作品的作者提出了“准入”执法过程 中,不论他们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或强制执行的有效权利的著作权法第五章执法程序 [23] 小组注意到,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断言会员可以简单地通过不阻止权利人的申请,追求是徒劳的索赔问题提供执法程序,在 TRIPS 协定第三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