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论文.docx
7页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那么论文导读: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标准标准,躲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那么,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下面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区分考虑综合新?保险法?的三条新规定: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所以,财产保险应当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 2022年10月1日,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施行新保险法增加了29条,改动100多处,在历次法律修改中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标准标准,躲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这种利益,实质上是一种与保险标的有密切联系的合法经济利害关系。
在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反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这是保险中的一个重要原那么,即保险利益原那么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那么,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二、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表达了保险利益原那么的要求在对保险利益原那么的表述上,新修订的?保险法?与原?保险法?有很大的不同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需要特别考虑的情况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别离,即为两个主体时,对保险利益如何要求,对投保时的保险利益要求、对事故发生后理赔时的保险利益要求是不同的免费论文下面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区分考虑〔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是支付给因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损失或产生经济需求的人。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所以,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出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因此,无论任何人作为投保人给某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都只能使该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获利,而不会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同时也不会使其他人获利被保险人对自己具有保险利益,法律已予确认,那么还有没有必要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呢综合新?保险法?的三条新规定: 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31条“投保人对其家庭成员、近亲属、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等具有保险利益,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得出结论:经被保险人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雇主等投保使被保险人纯获利益的人身保险,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所以人身保险应当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限可以很长合同订立后,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将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如离婚、解除劳动合同等),但是按照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并不因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改变,合同效力也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所以人身保险应当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不具有保险利益(如被保险人为自己的一辆汽车投保,后又将汽车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汽车毁损),那么该被保险人并未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当然也就不应给予补偿所以,财产保险应当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只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意味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以及订立后的一段时期内,被保险人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只要合理预期被保险人在将来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就可以订立保险合同,这样的保险合同应当有效但预期的状况毕竟是不确定事件,如果实际情况与预期相反,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也不能由此推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在主观上有过错(存在成心或过失),这样的合同不应归于无效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又是有效的,但被保险人并未遭受损失,也就不应向其支付赔款那么究竟该如何处理呢新?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就通过排除被保险人的权利解决了这一问题:“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可见,按新?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即无论是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保险合同不因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四、案例分析〔一〕人身保险的案例简介与分析一对夫妇,丈夫作为投保人以妻子为被保险人购置了一份保额为30万的人寿保险,保费缴交年限为20年,受益人经妻子同意后只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免费论文3年后该对夫妇离婚,两人没有儿女,离婚后丈夫作为投保人持有这份人寿保险单,并继续续交保费又过了2年,前妻在一次交通意外中死亡,丈夫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作为收益人获得了30万的人寿保险理赔金额前妻的父母得知前女婿发了女儿的“死人财〞,向前女婿索要理赔金额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前女婿和保险公司免费论文首先这份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法律规定投保时丈夫作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其妻子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受益人虽然只是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但这也是经得被保险人同意的;其次,新?保险法?明确了虽然离婚后该分合同中的丈夫不再对妻子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丈夫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并不因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改变,合同效力也不应因此受到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向丈夫给付死亡保险金也是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理赔的合法行为;再次,前妻的父母可以主观上认为前女婿发了女儿的“死人财〞,但是以女儿死亡时夫妻已经离婚、想独享或者分割前女婿单独获得的高额保险金额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结果必定是失败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在实务中,上述案例中的保险合同虽然合法,但是不合情理,值得商权的地方有:首先,受益人只是写丈夫一个人容易发生道德风险,无论谁是投保人,现实中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额而谋害被保险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受益人多写几个;其次,离婚后妻子可以提出修改保险合同,比拟合符常规的做法是与前夫商量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为自己,自己支付给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缴交的保险费〔二〕财产保险的案例简介与分析一租客与房东签订了一份租期为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了防止房子受到破坏〔人为的或者不可抗力的〕,合同中要求租客付款作为投保人给租住的房子购置一份保险期限为一年〔也就是刚好是租客的租住期〕的财产保险合同,租客考虑到租住期内自己对房子具有保险利益〔因为房子受到破坏要赔偿〕,所以被保险人写了租客,受益人当然写了房东可是租客住了10个月就离开了,并且很大方地把还有两个月保险期限的财产保险合同送给了房东一个月后,房子发生火灾全损,房东见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然在保险期限内,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房东不是被保险人而拒绝理赔,房东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不履行合同这份财产保险合同由始到终都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新?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我们知道房东因为不是被保险人而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那么谁有权呢?当然是仍然是被保险人的租客,虽然租客没有住满一年,但具有理赔申请的人按照合同约定只有租客有权比拟合情理的做法是租客决定要离开时房东要求一起去保险公司作合同变更,把被保险人改为房东自己,而房东就向租客支付剩下两个月保鲜期的保险费四、结论保险利益原那么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原那么而对于人身保险来说,“投保容易理赔难〞、承保时热情似火、百折不挠,理赔时绞尽脑汁,百般推脱可以说,这是很多被保险人〔这里的被保险人按广义的理解,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下同〕都有的切身体会,也是被保险人集中反映的问题,使得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受到诸多质疑;而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新保险法对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躲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2] 陈柳. 论新?保险法?修订及影响——基于保险利益条款的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22,(2).[3] 李茂.新保险法更重视被保人利益[J]. 沪港经济,2022,〔9〕.[4] 徐炳倩.新?保险法?如何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J]. 今日科苑,202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