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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海 事 组 织 IMO 7378 防污公约 MARPOL 7378 综合文本 2002 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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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 海 事 组 织IMO73/78 防污公约MARPOL 73/78综合文本2002中 国 船 级 社林祯快引言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 年议定书议定书 I (包括修正案)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 II 仲裁(按照公约第 10 条的规定)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1997 年议定书附则 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第 I 章总 则第 1 条定 义第 2 条适用范围第 3 条等 效第 4 条检 验第 5 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第 6 条他国政府代发或签署证书第 7 条证书的格式第 8 条证书的有效期限和有效性第 8A 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①第 II 章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第 9 条对排油的控制第 10 条防止船舶在特殊区域内营运时造成油污的方法第 11 条例 外第 12 条接收设备第 13 条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及原油洗舱第 13A 条对设置清洁压载舱的油船的要求第 13B 条对原油洗舱的要求第 13C 条从事特定贸易的现有油船第 13D 条具有特殊压载布置的现有油船第 13E 条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第 13F 条防止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第 13G 条防止现有油船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措施第 14 条油类与压载水的分隔和首尖舱内载油第 15 条将油类留存船上第 16 条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第 17 条残油(油泥)舱第 18 条油船的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第 19 条标准排放接头第20 条油类记录簿第 21 条对钻井装置和其他平台的特殊要求第 III 章关于将油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第 22 条损坏的假定第 23 条假定的流出油量第 24 条货油舱的尺度限制和布置第 25 条分舱和稳性第 25A 条完整稳性第 IV 章防止油污事故造成的污染第 26 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附则 I 的附录附录 I 油类清单附录 II IOPP 证书和附件格式附录 III 油类记录簿格式附则 I 的统一解释附则 I 统一解释的附录附 录 1附录 2附录 3附录 4附录 5附录 6附录 7附录 8附录 9附则 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73/78 防污公约附则II(包括修正案)第 1 条定 义第 2 条适用范围第 3 条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清单第 4 条其他液体物质第 5 条有毒液体物质排放第 5A 条泵吸、管路和卸货设施第 6 条例 外第 7 条接收设备和卸货站设施第 8 条控制措施第 9 条货物记录簿第10 条检 验第 11 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第 12 条证书的有效期和有效性第 12A 条化学品液货船的检验和发证第 13 条将意外污染减至最低限度的要求第 14 条类油物质的运输和排放第 15 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第 16 条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附则 II 的附录附录 I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指南附录 II 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附录 III 其他液体物质清单附录 IV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格式附录 V NLS 证书格式附则 II 的统一解释附则 II 统一解释的附录附录 A 液货舱、泵及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附录 B 预洗程序(1994 年7 月1 日前建造的船舶)附录 C 通风程序附录 D 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附则 III (包括修正案)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73/78 防污公约附则III第1 条适用范围第 2 条包 装第 3 条标志和标签第 4 条单 证第 5 条积 载第 6 条限 量第 7 条例 外第 8 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附则 III 的附录附则 III 的统一解释附则 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73/78 防污公约附则IV第1 条定 义第 2 条适用范围第 3 条检 验第4 条证书的签发第 5 条他国政府代发证书第 6 条证书的格式第 7 条证书的有效期第 8 条生活污水的排放第 9 条例 外第 10 条接收设备第 11 条标准排放接头附则 IV 的附录生活污水证书格式附则 V (包括修正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73/78 防污公约附则V第1 条定 义第 2 条适用范围第 3 条检 验第 4 条证书的签发第 5 条他国政府代发证书第 6 条证书的格式第 7 条证书的有效期第 8 条生活污水的排放第 9 条例 外第 10 条接收设备第 11 条标准排放接头附则 V 的附录垃圾记录簿格式附则 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第 I 章通 则第 1 条适用范围第 2 条定 义第 3 条一般免除第 4 条等 效第 II 章检验、发证和控制手段第 5 条检验和检查第 6 条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签发第 7 条他国政府代发证书第 8 条证书格式第 9 条证书的有效期限和有效性第 10 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第 11 条查明违章和实施第III 章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第 12 条消耗臭氧物质第 13 条氮氧化物(NOx)第 14 条硫氧化物(SOX)第 15 条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第 16 条船上焚烧第 17 条接收设备第 18 条燃油质量第 19 条平台和钻井平台的要求附则 VI 的附录附录 I附录 II附录 IV附录 V补 充 资 料1 73/78 防污公约附则I、II 和III 的统一解释清单2 相关文件清单3 MEPC 决议清单4 73/78 防污公约、修正案和有关文件的现状5 附则IV 的实施6 73/78 防污公约经修订的附则IV 的文本第 1 条定 义第 2 条适用范围第 3 条例 外第 4 条检 验第 5 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第 6 条他国政府签发或签署证书第 7 条证书的格式第 8 条证书的有效期限和有效性第 9 条生活污水系统第 10 条标准排放接头第 11 条生活污水的排放第 12 条接收设备7 附则I 的未来修正案8 附则I 经修正的第13G 条①的状况评估计划9 对世界范围内船用残余燃油的平均硫含量监测指南·1 ·引  言《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系由国际海事组织在1973 年10 月8 日至11 月2 日召集的国际海洋污染会议通过。

      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II(仲裁)在同一会议上通过随后该公约经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在1978 年2 月6 日至17 日召开的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TSPP 会议)通过的1978 年议定书的修订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该公约,称为《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或简称《73/78 防污公约》涉及船舶造成污染各种成因的规则包括在本公约的五个附则内该公约还经1997 年议定书作了修订,即通过了第六个附则,但接受此议定书的国家的数量尚不足以使其生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 EP C)自其1974 年成立以来,已审议了《73/78 防污公约》的许多规定,其中有些被认为需要澄清而有些则难于付诸实施为了统一解决这些模棱两可和难以实施的问题,M EPC 认为最好制订统一解释在某些情况下,M EPC 认识到有必要修正现有规则或引入新规则,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减少船舶造成的操作性和事故性污染M E PC 做了许多工作并已为该公约制订出相当数量的统一解释和修正案本出版物的目的是使其便于查询《73/78 防污公约》的条款、议定书和附则的最新规定和统一解释,包括由M EPC 通过并已生效的修正案,直到并包括(由M EPC .89(45)决议通过的)2000 年修正案。

      然而应注意,秘书处无意在编辑方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正式文本为法律上的目的,应查阅《73/78 防污公约》各项规定的正式文本上述情况的一个例外是附则I 第13 G 条和IO PP 证书附件的修正案(在2001 年5 月16 日以M EP C.95(46)决议通过)这些重要修正案的默认接受日期为2002 年3 月1 日,如在此日期被接受,将于2002 年9 月1 日生效到这一综合文本的出版日期为止,这些修正案的生效条件还未满足然而这些修正案可能在《73/78 防污公约》现综合文本下次修改前生效所以,在现版本的补充资料7 中刊载了M EPC .95(46)决议文本由M EP C.94(46)决议通过的相关文本(状况评估计划)列入该补充资料8 除将适用的修正案编入《73/78 防污公约》议定书I 和附则I 至V 的文本外,秘书处还通过增加1997 年议定书和附则VI 的文本更新了1997 年版综合文本附则I 统一解释的附录还增加了M EPC 批准的一条关于附则I 第13 G 条的静压平衡装载的统一解释关于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 的M E PC .88(44)决议和该附则的修订文本被收作补充资料5 和6 。

      为提供一致性资料,已在IM O 另一出版物上刊载并且未被适用的附则定为强制性要求的指南已从2002 年综合文本中删去议定书I———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本议定书于1973 年11 月2 日通过,以后作了下述修正:·2 ·———1985 年修正案(M EP C.21(22)决议)用经修订的文本取代该议定书:1987 年4 月6 日生效;和———关于修正II(1) 条的1996 年修正案(M E PC .68(38)决议):1998 年1 月1 日生效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I 于1983 年10 月2 日生效并在《73/78 防污公约》缔约国之间替代早期生效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及其1962 年和1969 年修正案附则I 的一些修正案已由M E PC通过并已生效,现归纳如下:———关于油船的排油控制;将油类留存船上;油船的泵、管系和排放布置;分舱和稳性的1984 年修正案(M EP C.14(20)决议):1986 年1 月7 日生效;——— 关于指定亚丁湾区域作为特殊区域的1987 年修正案(M EPC .29(25)决议):1989 年4月1 日生效;——— 关于引入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的1990 年修正案(M E PC .39(29)决议):2000 年2 月3日生效;———关于指定南极区域作为特殊区域的1990 年修正案(M EP C.42(30)决议):1992 年3 月17 日生效;———关于附则I 新的第26 条“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991 年修正案(M EPC .47(31)决议)和附则I 其他修正案:1993 年4 月4 日生效;——— 关于附则I 排放标准的1992 年修正案(M EPC .51(32)决议):1993 年7 月6 日生效;———关于附则I 新的第13 F 条和第13 G 条及对附则I 相应修正的1992 年修正案(M EPC .52(32)决议):1993 年7 月6 日生效;———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的1994 年修正案(《73/78 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1994 年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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