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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举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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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9;美心
  • 文档编号:166461348
  • 上传时间: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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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文章《煤矿举报制度》一、凡矿员工、家属均可将准确掌握的隐瞒事故和各类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等信息随时通过、信件等形式向矿安监部门举报二、举报人要准确反映所举报内容的发生时间、地点、表现形式和责任人等要素三、矿对经确认有价值的举报,每条给予现金奖励50-200元对保证安全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给予奖励500元四、举报内容:1、发生重大事故(未遂),向矿隐瞒未报的;2、瓦斯超限作业,无风、微风作业;3、出现循环风、老塘风、不合理通风,措施不落实的;4、巷道贯通无措施或不兑现措施的;5、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6、不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7、风门不联锁或甩联锁的;8、人为损坏、损毁通风设施或造成通风设施失效的;9、人为造成监测失效损坏的;10、井下煤尘严重超标的;11、带电作业,明火操作的;12、不按规定设检漏或检漏失灵的;13、不按规定设置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14、随意停风停电造成瓦斯积聚的;15、升降人员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或不按规定设置保护的;16、未经批准开风开焊的;17、巷道贯通未兑规施工的;18、明火放炮、放糊炮、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不按规定处理残炮、瞎炮、反向装药的;19、违反规定处理煤仓堵仓的;20、其它严重危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和行为。

      矿设立安全举报,号码为※※※※※※※第二篇:新版煤矿安全举报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矿调度室和安检科举报举报6000、6001第三条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矿安检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经安全矿长、矿长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第四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一)举报瓦斯检查员脱岗、弄虚作假、空班漏检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者二)举报擅自停风停电、敞开风门不关、损坏通风设施、安全仪器者三)举报瓦斯超限不停电、不撤人、强行生产的责任者四)举报通风设施、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五)举报机电设备失爆或甩掉漏电保护的六)举报超前钻探不按规定施工,超前距不符合矿相关规定的七)举报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的八)举报隐瞒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九)举报违规违法组织生产的十)举报其它事故,经矿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条矿调度室、安检科值班人员认真接听举报并做好记录,安检科负责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次举报得到及时办理,促进安全生产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七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检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第八条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的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因举报人按程序举报事实属实,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矿保卫严肃追究责任第三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调度〔xx〕126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所属三级煤矿企业第三条各三级煤矿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二章举报原则第四条举报原则上使用实名举报制,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五条举报原则上适用同级举报制,遇有重大安全隐患、违法事件或同级举报事项得不到及时处理的,可越级举报第六条实行有奖举报制对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物质或精神奖励第三章举报受理内容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三级煤矿企业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制度等的行为例如单位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严重违章作业以及不按照规定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xx〕133号文件)中列举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被煤矿企业认定的其他重大隐患第九条各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不积极履行部门安全检查职责,工作敷衍了事;对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视而不见或避重就轻;处理违章行为不当;收取施工单位现金、贵重礼品;严重失职,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不跟踪落实等。

      第四章举报受理程序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受理举报第十一条接受举报后,受理单位要做好人员举报、举报、信件举报以及来访记录工作,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意见核查可以以举报的事项为线索,但不限于举报范围内的事项调查可以采用书面调查的方式,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第十二条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有关整改措施的意见,根据本部门程序报负责人,由其决定是否批准经批准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还应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第十三条受到举报的单位,经调查确认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第五章举报途径第十四条各级单位应采用尽可能多、尽可能大众化的举报方式,为举报提供方便和支持,同时,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四篇:运河煤矿安全举报制度运河煤矿安全举报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特制定安全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向运河煤矿安全监察处、矿长、工会及其他上级安全监察机构举报举报程序原则上按以上程序逐级举报,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及领导举报第三条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矿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500元至3000元的奖励第四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一)举报本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资格证擅自进行施工的;(二)举报本单位或其他单位非法生产的,即本单位已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三)举报本单位及其他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四)举报隐瞒本单位伤亡事故的;(五)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五条安全监察处、工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一)公布举报运河煤矿安全质量监察科:0537-2593545运河煤矿工会:0537-2593089济矿集团安监局:0537-2379015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值班室:0537-2980916济宁市煤炭局安全科:0537-3151612任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537-2366017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2350,0537-2907728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认真、负责地进行落实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统一归档备查二)对争议较大或双方确有难以协调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人《运河煤矿安全处罚复核办法》予以处理解决三)对举报人的举报,无论其是否需要答复,在有条件通知的情况下,都应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凡因违反本条规定的,一经查证,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七条核查处理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运河煤矿负责受理本矿区域内单位的举报事项;济宁能源发展集团负责受理运河煤矿的举报事项。

      二)矿与上级单位在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之前,相互沟通,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三)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矿及时转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四)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经矿批准后报济宁能源发展集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五)矿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第八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第九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上级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十一条本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五篇:安全举报制度安全举报制度15.1举报范围15.1.1矿井生产中重大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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