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组织制度比较研究(2).docx
6页公司组织制度比较研究(2) 2.我国公司组织制度沿袭大陆法系的分权原则,但又与德国的公司组织制度有较大的不同我国公司股东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平等的地位董事会与监事会是两个独立的部门,分别行使其职权,彼此间不存在控制关系,都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拥有日常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对外代表公司权监事会是公司的重要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业务的执行监事会不能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与监事会不能相互交叉任职这种相互独立的组织结构能够在公司内部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3.为了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并体现职工参与公司管理,保障公司职工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而监事会中则必须有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此来监督董事会 (二)我国公司组织制度存在的问题 1.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持股比例较高,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失去独立性我国的股份制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转变而成,因此国有股持股比例较高,“一股独大”的状况较普遍公司组织制度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国有持股比重过大造成的。
在股份制公司中,特别是上市公司,国家所持股份占很高的份额,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就占有较大的权力许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国家或政府委任,因此多数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听命于大股东,使董事会失去独立的经营和决策权,使监事会失去独立的监督权,在公司内就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和监督机制,从而难以形成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 2.董事会权力较大,监事会权力有限,缺少有效监督我国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权力较大,而监事会的权力则很有限董事会掌管着公司的人财物,运作公司资产,拥有公司的实权,而监事会的实权则很少,难以实现其作用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的首要条件是熟悉公司的运营状况,也就是拥有知情权;但公司财务报表等重要资料掌握在董事会或管理人员手中,董事会为了隐瞒事实就可能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也就不能真正实现监督职能虽然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但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处于管理层之下,工资、职位都由经理人员任命,加之大部分职工代表都不具备财务、经营方面的专业知识,使得职工代表也很难实施其监督权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监事会只停留在形式上,而不能真正实现监督作用 四、西方公司组织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从我国公司组织制度的特点及暴露出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组织制度在实际运作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而股权结构不合理、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等是形成这些缺陷的重要原因。
我国应不断借鉴西方国家在公司治理中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逐渐建立起适合我国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制度 (一)优化股权结构,建立较合理的股权制度 我国公司组织制度的许多问题是由股权结构不合理引发的,因此优化股权结构是当务之急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分散持股的经验,减少国有股的持股比重,分散股权,允许法人持股、机构持股以及个人持股等多元化的股权结构限制每个股东所持有的最高份额,使董事会和监事会经多数股东选举产生,而不受少数股东控制,避免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同时也可以借鉴德国的银行持股的经验允许银行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既可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又可以使公司受到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职权,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正确处理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尤其要调动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因为公司经营的成功需要一种团队精神为此,在我国公司治理机构中,必须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工人代表参加,实施对经营者的监督同时,为了调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应允许他们通过公司股票持有方案购买本公司的股票 我国应借鉴德国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法中赋予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与其他成员相同的权力,并且应注重对职工代表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培训,使职工代表更好地运用监督权。
(三)提高监事会的地位,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监事的职责观念 监事会具备经常性、事后性与外部性监督三大特点我国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是公司组织制度中的重大缺陷因此当务之急是解决监事会虚设问题,使监事会在公司组织制度中发挥有效的作用为提高监事会的地位,可考虑赋予监事会对董事及经理的任免权如果发现董事或经理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拒不改正的,监事会有权对董事或经理进行罢免监事会以此来约束董事会的权力,避免董事会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 合理的激励机制是促使监事努力工作的动力但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监事的薪酬和持股比例都低于董事及经理,监事缺少监督的利益激励机制因此提高监事的薪酬是激励其更好行使监督职权的保障但如果只通过薪酬来激励监事,只会产生短期效应,即监事会中的监事只监督董事会或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损公司的短期利益,并不会重视高层管理者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因此除了提高监事的薪酬,还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提高监事的持股比例为激励手段,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监事的个人利益衔接在一起这样既有利于监事积极的履行其职责,又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设立独立董事,监督董事会业务的执行 我国公司的董事会中存在着两种不利的因素影响董事会良性运行:一是董事会由大股东选举,听命于大股东,而失去了独立性:二是董事会的权力过于膨胀,往往出现权力滥用。
这两种不利因素的产生要归因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独立董事具有监事会无法具备的事前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密切结合的特点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以弥补监事会监督职能的不足,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内部监督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这样既可以消除董事会完全听命于大股东的情况,又可以在董事会中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约束内部董事的行为独立董事人选可以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由多方人士担任,如有经验的企业家、会计师、律师、学者及专家等,并且独立董事的人数要在董事会中占半数以上,从而增强其在董事会中的作用 2001年我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来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阶段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其职责,应该把独立董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用立法的形式来明确其职责,规范其行为,在社会中成立独立董事监督会,用来监督各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执行情况,对不称职的独立董事应取消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同时声誉效应也将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如果他们较好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就会给他们带来良好的声誉,有利于自身事业的发展反之,则会使他们声誉扫地,失去其发展的机会。
(五)引入中介机构,加强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 在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方面,尤其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外部监控作用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市场对经营者的外部监控变得比内部监控更为有效我们必须通过完善市场体系来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在设立独立董事的同时,我国还应该借鉴美国利用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做法,在公司外部聘请专业的审计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核查,同时也可以聘请其他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加强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内外监管完善监督职能,从而保障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更新,西方国家在不断探索中完善本国的公司组织制度,我国也应紧跟时代的潮流,在学习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进行自我创新,使借鉴与创新相结合,尽快建立起我国较完善公司组织制度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