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doc
7页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方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效劳人员在所承当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 〔1〕重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2〕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3〕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可分为四类: A、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 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 C、教学管理类; D、教学保障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第六条 对本例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那么,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分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七条 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归口负责,并报人事处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由学院党政或部门负责第八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调查取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定性;查实后,需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表二〕,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教学事故发生后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各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核定其中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人事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教学的校长核定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交教务处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对已发生教学事故而成心隐瞒不报者或成心拖延时间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追究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第十条 教学事故经核定后,将初步认定以书面通知下达责任人〔附表三〕。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的时效期为三年〔违反C1、C2等事故类型除外〕,教师调离本校或退休后不再追究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与处分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一般教学事故〔Ⅲ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2、对严重教学事故〔Ⅱ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3、对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岗位津贴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处理;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处理第十四条 处理结果交学校人事处执行并备案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称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第十六条 假设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申诉的程序如下∶1、依据书面处理通知,书面向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及申诉理由2、校教学委员会指定调查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做出认定与处理意见,报教学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复议结果由教务处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第六章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含国教学院〕、天目学院全日制本科、专升本学生等各层次的普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与管理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教学单位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学校颁行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浙江林学院教学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表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A、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 序号事 故级别A1在教学、实验、实习、、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或出现违背教师根本职业道德标准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ⅠA2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ⅠA3并非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擅自停课、缺课4节(含)以上/擅自停课或缺课3节(含)以下Ⅰ/ⅡA4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请不具有该课程任教资格的人代课ⅡA5未经开课学院同意,舍弃该课程大纲规定教学内容〔按课时计〕四分之一以上ⅡA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有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者ⅡA7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使用 等通讯设备ⅢA8非场所、教学设施等特殊或紧急的原因,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含考试〕ⅢA9并非不可防止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ⅢA10整个学期未布置一次作业,或一次批改作业三合班少于1/3,二合班以下少于1/2ⅢA11教师上课时间不在课堂讲课或指导,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ⅢA12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做好实验/实习准备,导致教学无法进行ⅢA13在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或辩论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或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ⅢA14其他经校教学委员会认定为教学事故的Ⅲ/Ⅱ/ⅠB、考试与成绩(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管理类 序号事 故级别B1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ⅠB2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或协助考生作弊ⅠB3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ⅠB4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成心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分数,并造成恶劣影响ⅠB5教师或工作人员丧失学生答卷,导致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或需要重考ⅡB6因保管不善造成试题泄露ⅡB7考试时发现试卷短缺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改期进行ⅡB8试卷命题不及时,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延期进行ⅡB9试卷命题与近年已考试卷中的试题严重重复〔相同题目按分数计>40%〕,致使考试不公或造成严重影响ⅡB10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偏差5分以上〔含〕的试卷〔成绩单〕1份以上〔含〕或按单个班级统计偏差在2—5分的试卷〔成绩单〕4份以上(含)/成绩偏差2—5分的试卷〔成绩单〕2—3份Ⅱ/ⅢB11监考人员监考未到/未按时到岗Ⅱ/ⅢB12监考教师未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ⅢB13教师或工作人员丧失个别学生答卷,导致其没有成绩ⅢB14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那么或者不按评分细那么进行评卷的ⅢB15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造成不良后果ⅢB16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中出现严重偏差ⅢB17其他经校教学委员会认定为教学事故Ⅲ/Ⅱ/Ⅰ C、教学管理类 序号事 故级别C1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ⅠC2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ⅠC3教学管理人员丧失学生原始成绩,并造成严重后果ⅠC4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事有意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影响ⅠC5由于开课院〔部〕未及时向教材管理中心报送教材需求情况,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ⅡC6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教学方案ⅡC7由于工作失误,或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妥善解决,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致使课程考试改期ⅡC8学科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对试题审查不严,出现重复卷等致使考试不公或造成影响的ⅢC9试卷保管不当,导致试卷丧失,造成影响的ⅢC10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学生未及时得到通知,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ⅢC11其他经校教学委员会认定为教学事故Ⅲ/Ⅱ/Ⅰ D、教学保障类 序号事 故级别D1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全校性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0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ⅠD2接教室、实验室报修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中断/无法进行〔正常停电除外〕Ⅲ/ⅡD3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翻开教室,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ⅢD4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而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ⅢD5多媒体教室设备未能正常维护或及时维修,影响教学ⅢD6各部门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影响正常教学ⅢD7其他经校教学委员会认定为教学事故的Ⅲ/Ⅱ/Ⅰ 附表二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事故工程 事故发生时间 责任人 责任人所在部门 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认定处理意见 事故情况、级别及处理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处意见 人事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校长意见 主管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初步认定通 知 院〔部、处〕 同志,经调查发现,你在 过程中发生 〔事故〕,按照?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初步认定为 级教学事故。
假设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进行申诉事 故责任人姓名 部门 事故核定情 况时间 地点 事故等级 事故序号 类别 事 故 经过、原因及 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