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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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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其次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其次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运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缘由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运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全部权归承租人,并依据合同履行状况和租金支付状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峻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刚好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值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见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担当,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接着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恳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运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全部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见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赐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恳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行归责于双方的缘由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缘由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恳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因出租人的缘由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运用租赁物,承租人恳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恳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缘由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根据租赁物折旧状况赐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见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运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其次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无正值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值理由阻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运用; (三)因出租人的缘由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见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运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担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刚好供应必要帮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第十九条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其次百四十一条、其次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担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确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根据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见其系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担当举证责任 其次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拖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十一条出租人既恳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恳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其次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恳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恳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其次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说明第十二条的规定恳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恳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全部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其次十三条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峻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托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五、其他规定 其次十四条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运用人不一样,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运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运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干脆向出卖人主见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其次十五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其次十六条本说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本说明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说明;本说明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确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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