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司法考试案例详解.doc
8页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详解(一)来源:考试大 2023年12月10日 【考试大:助你考试通关,掌握未来】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协议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协议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公司,借款协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公司,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告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批准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所有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
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所有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借款协议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协议无效考试大收集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补偿责任该过错补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半年,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批准,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过了半年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考试大收集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过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由于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去保证责任 5、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所有清偿考试大收集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故可向庚追偿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详解(二)来源:考试大 2023年12月11日 【考试大:天下考生的良师益友】 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历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假如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考|试/大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本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局限性,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消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先向补偿义务机关申请补偿,但郝某对补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补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补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补偿义务机关报补偿返还1000元罚款;②补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补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导致的损失1500元 现问: (1) 郝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 设郝某忽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 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补偿义务机关? (5)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解决方式与结果是否对的? (6) 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 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 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于法无据由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 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补偿义务机关 (5) 解决方式对的,但解决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6) 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 法理详解: (1) 对郝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
《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考试大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 依《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4) 郝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补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康某所实行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并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郝某的损害《国家补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导致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补偿义务。
"因此,对罚款所导致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补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导致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补偿义务机关 (5) 区人民法院合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对的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考|试/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补偿诉讼可以合用调解所谓合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考|试/大因此,区人民法院合用调解是对的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过法律规定的补偿数额《国家补偿法》第28条对侵犯财产权导致损害的补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对的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郝某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补偿 (6) 对康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家补偿法》第14条规定:"补偿义务机关补偿损失后,应当责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所有补偿费用"康某与赵某属于故意违法,对郝某所导致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详解(三)来源:考试大 2023年12月12日 【考试大:助你考试通关,掌握未来】 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
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 (1) 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 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 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 这些错误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 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 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人和重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 C法院的错误有: ① 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事实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② C 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事实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人权利,违反了两审终审制 ③ 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解题思绪 第(1)、(2)题均考管辖涉及拟定管辖权及划分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既考法律规定,又考法律原则第(3)题考察审判,具体为二独立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度及合议庭在审理案件中的作用,出题脉落较为清楚,考生在找出考察的知识点,便能得出结论 法理详解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所有,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场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诉48条》)第2条规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备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的刑事管辖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职能管辖;一类为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考|试/大《刑诉48条》的规定明确划分了公、检、法的职能管辖范围,故本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2) 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重要原则有:①有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②合理分工,充足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积极性;③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④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作为律师考试,答出其中的要点即可 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的拟定,应与人民法院之间拟定地区管辖的原则类似《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涉及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行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