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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管辖怎么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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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协议管辖怎么约 篇一:签署买卖协议时怎样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签署买卖协议时怎样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张 国 华  企业对外签署买卖协议,常常包括“约定管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的《有关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约定管辖”深入作出明确要求我们应重视了解和利用,合适约定较为便利、适宜的法院打官司,以节约诉讼成本,达成诉讼目标  “约定管辖”须符正当定规则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务活动中,发觉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  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某不锈钢制品企业和山东的某贸易企业签署供销协议一份,约定不锈钢制品企业向贸易企业供给不锈钢紧固件为保障货款回笼,不锈钢制品企业提议写出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协议签署、送出30多万元货后,贸易企业迟迟不付款为此,不锈钢制品企业向本市法院起诉但诉状送达被告时,贸易企业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无法判定谁才是协议约定的“不违约方”裁定将案件移交到被告即山东贸易企业所在地法院处理  案例二:赵某经好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企业的沈某,两人一见如故。

      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协议计划给对方签字时,沈某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指沈某企业)所在地法院裁定”赵某为了公平,要求把条款改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厂)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最终达成协议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企业,可左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货款,则一纸诉状送给本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看后告诉她,因为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须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例三: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企业和南通某贸易有限企业签署钢材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标的额不超出95万元,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承接法官查明事实后,将该案  依法移交  那么,到底应怎样有效地约定管辖法院呢?归纳起来,应把握“五个只能和不能”及“两个不得”  一是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依据中国法律要求,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根据等级管辖的要求当然确定一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上诉至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不得向其它法院上诉  二是只能约定有联络的法院,不能约定无联络的法院依据中国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选择的管辖法院,包含被告住所地、协议推行地、协议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络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超出该范围任意选择的,不含有法律效力。

        三是只能约定一个法院,不能约定多个法院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需确定、唯一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要求,双方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案例二中的管辖法院条款之因此无效,是因为赵某约定的法院现有原告所在地又有被告所在地,不符合明确、唯一的要求再比如在协议中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和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认定是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该约定无效  四是只能明确约定,不能模糊约定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必需是明确的如有的企业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根据协议法处理”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不过“根据协议法处理”的方法有多个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异议有效,则裁定移交管辖其实,该企业完全能够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只能以书面约定为准,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凭约定管辖法院是要式行为,中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协议管辖必需以书面形式,能够是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能够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假如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仅口头达成协议,即使对方给予认可,在没有签署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仍不能采取  “两个不得”,即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

      法院对于等级管辖是有硬性要求的某案件按性质或标的额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假如选择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无效案例  三就属这种情况我们应按其诉讼标的额选择对应的人民法院管辖至于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要求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许可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和其它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含有优先性、排她性和强制性如因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全部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还有涉外专属管辖案件,全部不得经过约定管辖而更改  当然,依法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约定无效,这仅是基础前提要使管辖约定既利于自己维护正当权益,又能使对方接收,还有不少策略、技巧有待探讨掌握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协议管辖要求  最高法院有关协议纠纷中怎样认定管辖法院的11条规则 2021-11-01 法官之家儒者如墨  整理: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提醒:协议推行出现争议诉至法院,首先要处理的是法院管辖的问题不论律师还是法务,在起草、审查协议过程中,对于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要慎之又慎最高法院会告诉你,怎样去处理该类问题  一、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企业、上海云洲商厦有限企业和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企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2021)民再申字第27号〕  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要求。

      但依据管辖恒定标准,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华建电子有限责任企业、华建机器翻译有限企业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企业、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21)民提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3期〕  裁判摘要:为达成合作目标,当事人签署多个协议,但仅在一个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包括该协议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它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协议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协议和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协议不一样,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包括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阿拉山口企业诉宁夏秦毅企业买卖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21)民二终字第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8期〕  裁判摘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  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交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四、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企业和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企业合作协议纠纷案〔(2021)民四终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  裁判摘要:涉外协议的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协议签署地法院管辖,随即又在其它地方就协议的未尽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协议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署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协议纠纷应该由协议签署地法院管辖  五、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企业和中企国际投资有限企业借款协议纠纷案〔(2021)民二终字第1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中,为了处理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今后基于协议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和债务人、确保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协议有关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要求,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六、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和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企业商品房预售协议纠纷案〔(2021)民一终字第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2期〕  裁判摘要: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要求,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

      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该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七、某某和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企业居间协议纠纷指定管辖案  裁判关键点: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本案原告要某某和北京市第(:.xIAocAofaNwE 小 草范 文 网:)二建筑工程有限企业第十一工程部签署的《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  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要求,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号《有关金利企业和金海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中认为:金利企业和金海企业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中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的情形符合该复函的情形,应该认定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21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31-132页。

        八、江苏省华星建设机械制造有限企业和湘潭市混凝土有限企业买卖协议纠纷指定管辖案  裁判关键点:当事人在协议中有关“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华星企业和九龙企业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于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九龙企业诉华星企业买卖协议纠纷一案,属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以不一样诉讼请求分别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案件,依法应该合并审理  导读说明:华星企业和九龙企业在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应该经过友好协商来处理,若达不成一致意见,供需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要求,应该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依据约定,全部能够作为原告向本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湖南混合江苏两地法院均本案均享受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21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0页  九、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企业和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企业、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协议纠纷案〔(2021)民申字第13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7期〕  裁判摘要: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  辖权。

      其它被告假如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该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交管辖二、协议推行地是指协议关键义务的推行地居间协议的关键义务推行地应该确定为居间行为地  最高法院认为,但经本院审阅一审卷宗,申请再审人创思企业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因管辖权已经确定,开封城管局是否为适格被告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即使人民法院查明开封城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了智扬企业对开封城管局的起诉,亦不影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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