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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的监管与法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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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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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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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的监管体系与法律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的监管体系与法律体系体系 ¡基本内容:基本内容:¡ 一、监管体系及政府监管体系的设置¡ 二、监管主体的权责界定¡ 三、信用信息的获取、使用和保护¡ 四、实现金融系统的稳定¡ 五、个人金融权益与公平的实现 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监管体系 信用管理监管的含义:信用管理监管的含义: 由于金融机构的信用管理活动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众带来一定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信用管理活动进行监管信用管理监管各主体:信用管理监管各主体: 主要包括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内部稽核部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功能 第一节 信用管理监管的基本理论 一、美国的信用管理监管体系一、美国的信用管理监管体系 (一)严格健全的法律体系 1933年,美国通过了“对金融业最严谨的监管”的《银行法》,(确立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立的制度安排); 1999年,《格莱姆-里奇一布莱利法案》(《GLB法》)通过,从立法上正式废除分业经营制度 2010年,《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签署,奥巴马称这项将代表着“历史上最有力的消费者金融保护”:让大银行“自生自灭”,纳税人不再为华尔街“买单” ;完善金融衍生物监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新成立专门机构 (CFPA),该机构的工作只有一项任务,即在金融系统中保护人民。

      第二节 国外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监管体系 (二)全面的监管主体 1、内设监管部门 2、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完全独立 3、双线多头的外部监管 联邦: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证监会、联邦保险署、期交会、储蓄机构监管署、国家信用合作社办公室等 州:银行厅 (三)量化的监管体系 1、骆驼评级制度(CAMALS)—美国银行信用评级制度 (1)资本充足率 capital adequency(2)资产质量 asset quality(3)管理能力 management(4)盈利能力 earnings(5)资产流动性 liquidity(6)敏感性 sensitivity 如将银行分5级:稳健、可控、关注、问题、可能破产等 2、细化风险控制程序 3、充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法进行信用风险监管 二、德国的信用管理监管体系二、德国的信用管理监管体系 德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全能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以银行为媒介的间接融资占绝对优势 (一)监管机构 德国金融市场主要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共同监管 (二)联邦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 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隶属央行,主要收集企业信贷和个人信贷信息,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借贷大户和银行风险的基本情况,主要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

      (二)联邦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 德国法律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对累计超过一定数目(150万欧元)以上的贷款必须每3个月向中央银行申报,客户在申报期内的任何一天的贷款余额超过150万欧元就必须进行申报,并在信贷系统登记 信贷登记系统基于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或企业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将各类指标予以量化,形成统一的可以进行比较的数值,以此进行信用管理包括: 1、企业资金投向以及期限是否匹配; 2、判断企业财务行为:保守型财务行为、激进型财务行为、中立型财务行为; 3、企业成立时间的长短; 4、流动资金的多少; 5、自有资产占资产的比例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管理监管体系我国商业银行信用管理监管体系 (一)我国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监管(一)我国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监管 1、建立健全贷款责任制 2、逐步实行信用评级 3、建立健全内部稽核 4、完善科技手段第二节 我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监管体系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外部监管(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外部监管 我国采取的是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 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 一、美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美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注重公众个人隐私的保护。

      分两类: (一)信用信息共享法律制度(一)信用信息共享法律制度 1、《公平信用报告法》: (1)征信机构 (2)信用报告使用者 (3)消费者权利 (4)征信机构的义务 (5)相关法律责任第一节 国外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信用信息共享法律制度(一)信用信息共享法律制度 2、《银行保密法》: 3、《金融隐私权法》: 4、《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 (1)为第三方提供服务所需要;(2)为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所需要 不属于禁止披露的情形: (1)为实施、管理或执行经消费者要求或授权的交易所必需的;(2)经客户同意的;(3)向保险咨询组织,担保基金或代理机构,评价该机构是否遵守行业标准的人,可由该机构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提供;(4)依据《公平信用报告法》向征信机构提供等 5、《联邦破产法》:消费者申请破产保护后,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催讨其欠款;消费者信用记录也彻底破坏,10年后才能重建信用 (二)授信业务法律制度(二)授信业务法律制度 1、《平等信用机会法》: 2、《电子资金转账法》: 3、《诚实信贷法》 4、《公平信用账单法》 5、《房屋抵押披露法》 6、《房屋贷款消费者保护法》 7、《信用卡发行法》 8、《公平信用和借记卡披露法》 二、欧洲主要国家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二、欧洲主要国家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德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无专门的信用管理法。

      《联邦数据保护法》《信息和电信服务法》《欧盟数据保护指南》严格规定了个人数据的获取、储存、使用、传播等 1、《银行法》:德意志联邦银行、联邦金融服务监督局为监管机构;联邦银行为唯一行使统计权机构,金融机构需向其报告 2、《联邦数据保护法》 (1)适用范围:联邦及州一级公共机构、私法主体、私营机构 (2)数据主体享有的权利 (3)公共机构收集、存储、修改和使用个人数据 (4)个人数据的特殊保护 (二)英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1、《消费信用法》:减轻信贷供求者间的信息不平衡 (1)从事消费信贷、租赁或辅助信贷业务,必须获得许可 (2)信贷提供者依据信用报告做出信贷决策时,应披露征信机构的名称地址 (3)征信机构在消费者要求提供信用报告请求时,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4)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信息 (5)提供信贷者应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特别是标明有效的信用成本 (6)消费者有相应的合同撤销权和取消权 2、《数据保护法》 (1)立法目的:强调保护个人权利 (2)数据保护原则 (3)信息采集的目的和范围:不得超过已声明目的所要求的范围,敏感数据不能在采集范围内 (4)信息的披露和使用:当个人数据向第三方披露时,必须经过数据主体的同意 (三)法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1、《银行法》:金融机构需向信贷登记系统报告单个借款人超过50万法郎以上的贷款信息。

      2、《消费者保护条例》:法兰西银行管理居民个贷信息 3、《消费者法典》:借款人违约信息会进入家庭信贷偿还信息库,信息保留5年,还款后可删除 4、《信息、档案和个人权利法》:信贷机构汇报个人信息时应口头通知客户,个人有权对自己的信用报告提出异议 5、《金融法典》:银行工作人员要对客户、第三方的非公开资料予以保密 一、我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法律规范现状一、我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法律规范现状 专门法律规范不多,散步在众多法律文件之中,凌乱庞杂,缺乏完整性,协调性差,甚至相互抵牾,不成体系 (一)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四)部门规章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节 构建我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二、我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法律规范现状二、我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法律规范现状 (一)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个人隐私权; 2、信息主体知情权; 3、异议权; 4、授信机构信息披露义务:授信机构应全面公开信用交易条件,应将信用审查结果反馈给消费者 (二)征信机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 1、目的性限制: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信息采集和使用合法性限制:范围、方法和程序 合法;加工和提供征信产品须符合对象、目的、标准和程序。

      3、信息质量要求:客观、完整、连续、时效 4、安全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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