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doc
4页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 导游的权利与义务 教学目标: 1、掌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2、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3、通过学习,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以及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 教学重难点: 重点:导游人员的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 难点:导游人员的权利 教学时间: 课时 教学过程: 一、引入 利用多媒体课件展示热点案例深圳导游邬敬民曝光行业黑幕而被追捧,同时也被旅行社封杀,遭人身威胁的事件,并巧妙设置悬疑,该导游曝光黑幕是否合理?而他被旅行社封杀甚至人身威胁,又侵犯了邬敬民的什么权利?他又该怎么做?从而引出导游人员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将学生带入情境,从而引入新课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其规范的法律主体“导游”,有其特定的内涵 二、讲授新课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学生自读这一部分内容,然后从人身安全权、人格权及享有的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及起诉权这四方面入手,讲概念,举例分析,理论联系实际 ①人身权 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案例分析: [A]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性骚扰,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B]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 表演脱衣舞 [C] 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②调整变更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个条件即: A、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 B、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C、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 D、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案例分析: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 ③诉权 诉权,是指起诉和诉愿的权利,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诉权是导游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力保障 复议权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依法可以申请复议 起诉权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为不服时,享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的权利 ④其他权利 导游人员的其他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为了更好的履行职务而应当享有的参加培训的权利以及获得升级的权利 2、讲完新知识之后,通过多媒体课件展示真实案例:导游小李在带团时被游客要求讲黄段子拒绝后遭刁难寻求法律保护的经过,我提出引导性问题:小李拒绝讲黄色笑话,是否属于服务缺陷,为什么?游客为寻找失物,强行搜包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小李应该怎么做?引发学生思考,然后进行分组讨论并归纳综合意见 3、总结讲评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1、学生自读完这一部分的内容后,有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佩带导游证,经旅行社委派,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接待计 划、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权、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权益等9个方面做全面的讲解然后引入案例学习“阳光导游阳光导游阳光导游阳光导游”李静娜李静娜李静娜李静娜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诚信、爱岗、敬业、奉献、爱海南、把游客当作亲人”的“阳光精神”。
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以及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 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9S”的要求) A、导游基础:学识 + 技巧 + 规范 B、接待过程:微笑 + 诚恳 + 服务 C、合格标准:速度 + 安全 + 满意 ②佩带导游证 实施佩带导游证,便于旅游行政管理和游客的识别性违者,第一次责令改正;第二次罚款500元以下; ③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违者,责令改正、处1000元—3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况严重者,吊销导游证并公告 案例分析:“遭遇非法旅行社,旅游者怎么办?”(案例库22) 2.2.4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违者,不但导游遭到处罚,而且旅行社也应承担“管束不严”之责任 2.2.5 遵守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生活习惯在讲解中,为活跃团队气氛,可讲笑话,但应把握“度”,切忌掺杂淫秽语言和故事 2.2.6 严格接待计划,不得擅自中止导游 “中止导游”不同于“终止导游”,也不同于“中断导游”。
案例分析:“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案例库10) 2.2.7 真实说明和警示义务 案例分析:“游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是否赔偿?”(案例库18) 2.2.8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 2.2.9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遵守“小费”的“四不”原则,既“不索要、不暗示、不讨价还价、不拒绝 服务” 4.2.10 不得欺骗和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串通经营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案例分析:“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案例库6) 回顾总结 作业 课后练习1、3、4、6、7 4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