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电科工程师(设备采购维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docx
3页Word机电科工程师(设备采购维修)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参与机电设备检查,并帮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平安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 负责公司矿制度规定需机电科选购的设备的考察、招标文件的起草并牵头起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相关设备的招标 第4条 负责矿全部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的市场调研、招标组织、合同及技术文件的签订、修理质量跟踪 第5条 负责机电科全部合同、技术协议的管理 第6条 负责相关业务范围内的发票挂帐、付款等业务 第7条 常常深化现场了解设备修理使用状况,把握修理供货质量信息准时反馈领导参考 第8条 乐观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平安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平安生产科研攻关 第9条 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10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平安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13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平安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消失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准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依据实际状况准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 电科长提出详细看法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按规定常常深化现场,或未准时发觉和解决现场的担心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