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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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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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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事指南填表单位:长沙市卫生监督所 填报时间:2010-3-26 事项名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事项类别新建□、扩建□ 、改建 □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项目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 类管理办法》4、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审查规定》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规范》受理机构 长沙市卫生局(长沙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承办)决定机构 长沙市卫生局办理条件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 设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 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2、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经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确 定 为 可 能 产 生 严 重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原 审 批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出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3、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建 设 单 位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评 价 结 论 为 轻 微 的 建 设 项 目 实 行备 案 ,评 价 结 论 为 一 般 或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

      职 业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应 当 尽 可 能 由 原 编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技 术 机 构 承 担 申请材料(一)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审 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 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 份); 3、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 份);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 份);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 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 份);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 份);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 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 份)   (二)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申 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的 公 函 (2 份 ); 2、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书 (2 份 ); 3、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职 业 卫 生 专 篇 (1 份 ); 4、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明 (影 印 件 ) (1份 ); 5、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批 复 (复 印 件 )(1 份 ); 6、委 托 申 报 的 ,应 提 供 委 托 申 报 证 明 (1 份 )。

        中 、高 能 加 速 器、进 口 放 射 治 疗 装 置 、γ 辐 照 加 工 装 置 等 大 型 辐 射 装 置 建 设 项 目 还 应当 提 交 卫 生 部 指 定 的 放 射 防 护 技 术 机 构 出 具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技 术 审 查 意 见 三)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完 成 后 ,由 建 设 单 位 向 原 审 批 职 业 病 危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或 备 案 申 请 ,并 提 交下 列 材 料 :1、申 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或 备 案 的 公 函 (2 份 );2、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申 请 书 (2 份 );3、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1 份 );4、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明 (影 印 件 )(1份 );5、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批 复 或 备 案 通 知 书 (复 印 件)(1 份 ); 6、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的 批 复 (复 印 件 )(1 份 ); 7、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工 作 委 托 书 (复 印 件 )(1 份 ); 8、委 托 申 报 的 ,应 提 供 委 托 申 报 证 明 (1 份 )。

      中 、高 能 加 速 器 、进 口 放 射 治 疗 装 置 、γ 辐 照 加 工 装 置 等 大 型 辐 射装 置 建 设 项 目 还 应 当 提 交 卫 生 部 指 定 的 放 射 防 护 技 术 机 构 出 具 的 职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技 术 审 查 意 见 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 职权范围, 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 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 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 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 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 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 范围,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 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均 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

      三)时限:即时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卫生监 督所初审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 见,交 长沙市卫生局法监处 分管负责人复审3、时限:5 个工作日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卫生局法 监处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 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 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 见, 报长沙市卫生局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 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3、时限:5 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卫生局主管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 审、复 审意见进行审 定;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三)时限:5 个工作日四、送达与公告(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卫生监督所初审人员和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 书交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许可 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 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说明理由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 归档三) 时限:5 个工作日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 20 天收费情况 不收费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12342) ;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88665078) ”咨询渠道0731—886651200731—85570352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办公地址: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乘车路线 118、603、405申报 正在建设中状态查询 正在建设中职业卫生审查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长沙市卫生局窗口申请登记长沙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接受申请材料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长沙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审核资料、审查现场1、材料接收凭证2、受理通知书是否符合规定行政许可决定书长沙市卫生局法监处审核长沙市卫生局主管领导审批长沙市卫生局窗口发证否是材料不全或不准确不符合是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符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定决定申请人补正材料填报人:喻亮军 审查人:黄东海 审核人: 签发人:补正申请通知书申请人整改限期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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