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2020年8月整理).pdf
34页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布日期 XXXX 年 8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XXXX 年 3 月 1 日 修正次数第 1 次,XX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XXXX 年 8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XXXX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XXXX 年 8 月 28 日 根据 XXXX 年 10 月 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9 次 会议通过、XXXX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7 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 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2 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本决定自 XXXX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重新公布 目录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权利、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3 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 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 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 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 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4 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 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 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 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 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 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 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 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 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 侵害人的, 登记造册, 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5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 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 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 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 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 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 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 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6 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 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 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 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的;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7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 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 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 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 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 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 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8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 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 违反规定, 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 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 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 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 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9 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 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 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 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 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 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 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10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 的; (二) 违反国家规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 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 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 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 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 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 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 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