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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之第三章 调查取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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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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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之第三章 调查取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50问第三章 调查取证18.证据包括哪些类型及对证据有何要求?(1)证据种类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二)证据特性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1)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3)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4)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5)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6)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20.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书证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  (2)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4)收集评估报告的,应当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有效证件或者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5)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  (6)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7)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拒绝确认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1.收集、调取物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取样、摘要汇编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3)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  (4)物证不能入卷的,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拍摄该物证的照片或者录像存入案卷22.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并由证据提供人在原始载体或者说明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2)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收集复制件的,应当由证据提供人出具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说明文件,注明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内容一致;  (3)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复制视听资料的形式包括采用存储磁盘、存储光盘进行复制保存、对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打印固定、对所载内容进行书面摘录与描述等。

      条件允许时,应当优先以书面形式对视听资料内容进行固定,由证据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5)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存储光盘存入案卷,并标明光盘序号、证据原始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及转录的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复制件进行确认23.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收集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电子数据复制件,但应当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存储介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3)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  (4)收集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恢复或者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24.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2)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3)《询问笔录》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  (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5)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25.勘验、抽样、鉴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制作《勘验笔录》;  2)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3)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抽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三)鉴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26.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7.如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2)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1)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3)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

      28.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执法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  2)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单个证据的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得采信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  2)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  3)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29.如何对证据进行认定? (1)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2)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2)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4)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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