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动冷库项目卫生保护管理【范文】.docx
30页泓域/移动冷库项目卫生保护管理移动冷库项目卫生保护管理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内容和分类 2二、 岗位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 5三、 劳动标准的含义 5四、 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9五、 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10六、 集体合同概述 10七、 公司简介 15八、 项目概况 16九、 进度计划方案 19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20十、 经济收益分析 21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21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23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5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27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29一、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内容和分类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为消除、限制或预防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避免事故、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坏,防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技术标准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以下特点一)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刚性的法律强制性《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在技术、科学、经济和管理等实践活动的基础之上,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发布的标准的内容涉及多种学科和专业领域与所有生产过程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涉及劳动过程中的生产工艺、生产工具、生产设备,专用装置、用具,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卫生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按照具体功能划分,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可分为以下类别1、职业安全卫生基础标准,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术语、符号、代码、图形、标志等。
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危险和有毒有害因素分类标准、事故统计分析标准、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检测检验技术导则、安全系统工程标准等3、职业安全工程标准,包括安全装置与防护用具标准、机械安全标准、电器安全标准、防爆安全标准、储运安全标准、爆破安全标准、燃气安全标准、建筑安全标准、焊接与切割安全标准、涂装作业安全标准等4、职业卫生标准,包括防尘标准、防毒标准、噪声与振动控制标准、作业场所气温异常防护标准、作业场所异常气压防护标准、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等5、职业防护用品标准,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检验、安全认证制度及其配备等方面的标准二、 岗位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岗位安全卫生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教育为增强员工的安全卫生意识,提高员工安全卫生操作水平,贯彻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持续不断地组织实施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和考核三、 劳动标准的含义《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39351)关于标准的定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以及经过验证正确的信息数据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200001)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种规范性文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CO)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统一规定:“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将标准引入劳动关系领域,则为劳动标准,或称劳动基准、劳工标准所谓劳动标准,是指基于劳动领域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决定,或由有关方面批准,以多种形式发布的对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所作的统一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理解劳动标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标准是对劳动过程、劳动关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作出的统一规定,这里的“重复性”是指同一事物概念和行为反复多次出现的普遍性质;非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如偶然出现的单一现象、事物或行为,即使作出某种规定,也不是劳动标准。
因此,劳动标准是可以反复使用的,是针对重复性出现的同一类事物、概念和行为的共同规范第二,劳动标准的制定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劳动标准所规范的对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因而不能采用单一方式制定劳动标准,必须从劳动标准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出发,对不同类型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采取不同的劳动标准制定方式由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制定,存在于各类劳动法律中的调整劳动关系和附随劳动关系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为国家劳动标准,即国家劳动立法均为劳动标准,作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与此相联系,国际劳动立法为国际劳动标准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为地方性劳动标准;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制定并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集体合同,以及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且公示的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为企业劳动标准第三,劳动标准的制定以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的发展及其实践经验为基础第四,劳动标准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由于劳动标准对象和劳动标准制定主体的多样性,使劳动标准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劳动标准文件的表现形式划分,主要分为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地方性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集体合同、企业劳动规则等;以劳动标准制定技术划分,主要分为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等。
第五,劳动标准的作用方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并存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强制性劳动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化机构批准的强制性劳动标准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方面必须遵照执行,不允许当事人变更;除强制性劳动标准外,还有非强制性劳动标准,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国家标准化机构推荐的劳动标准等不具有强制性,只提倡、鼓励有关方面执行或参考执行集体合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中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因其依法制定,因而具有约束力,要求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执行第六,劳动标准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国家劳动立法规定的标准为最低劳动标准,劳动标准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权利、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对我国境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具有普遍遵守的法律强制性,政府负有保障其实施的义务其他形式的劳动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如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中规定的劳动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劳动标准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只在订立和制定的企业内具有约束力在各种形式的劳动标准中,国家劳动标准居于核心地位。
四、 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工作的称为加班,超过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称为加点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促进就业和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国家对延长工作时间是严格限制的法律规定,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条件有以下几个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内生产不能间断的2)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其他关系到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紧急生产任务,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的紧急任务等上述情形出现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措施的约束五、 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期限(一)集体合同的形式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主件和附件主件是综合性集体合同,其内容涵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附件是专项集体合同,是就劳动关系的某一特定方面的事项签订的专项协议。
现阶段,我国法定集体合同的附件主要是工资协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集体合同的期限集体合同均为定期集体合同,我国劳动立法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3年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可以在1-3年中确定适合本企业的集体合同期限期限过短,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而且加大集体协商的成本;期限过长,不利于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不利于劳动权益的保障在集体合同的期限内,双方可以根据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六、 集体合同概述(一)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根据协商、签约代表所代表的范围不同,分为基层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地区集体合同等我国集体合同体制以基层集体合同为主导体制,即集体合同由基层工会组织与企业签订,只对签订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一些地区中小企业较多且工会组建率较低的特点,我国一些省市在地区工会的指导下出现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这是一种很好的发展趋势二)集体合同的特征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约束性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集体合同是整体性规定劳动条件的协议集体合同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实质内容的关系,整体性地规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现存劳动关系的存在是集体合同存在的基础2、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不能是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中的其他团体或组织,而只能是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则由劳动者按照一定程序推举的代表为其代表3、集体合同是定期的书面合同,其生效需经特定程序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合同文本须提交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工会组织或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