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docx
15页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由中庙碧桂园滨湖城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第三条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中庙碧桂园滨湖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和谐社区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中庙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接受中庙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待定)二、物业类型:住宅、商业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在中庙街道范围内的中庙碧桂园滨湖城碧波环城、碧湖翠柳、翠堤春晓、凤鸣芷岸、凤栖湖畔、湖光翠色、蓝湖郡、林风沐渌、林溪苑、玉树琼林、云林水岸共11个苑区。
一)项目名称: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二)占地面积:2331亩(三)总幢数:909栋(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819120.74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用14套,1523.99平方米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九)对违反物业管理规约及侵害广大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在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十一)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有关共有或共同权利的重大事项涉及(五)、(六)、(七)事项的决议,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信息化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工作小组)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业主代表所代表的权限为受托代表权限之和第八条业主大会的通知: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和电子信息化等形式进行通知,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1、当面送达,业主本人当面领取,或专人送达,交由业主签收;2、按照业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或投入本物业所在地各户业主的信箱或者房屋内;3、小区内各出入口宣传台;4、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业主平台文字形式推送投入信箱或者房屋内时,由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两人以上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证明会议通知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7日并报中庙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信息化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在15日内收集业主签名的书面意见或通过电子平台业主发送的文字形式意见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工作小组)汇总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15日。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由业主/业主代表当场签名表决,经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第十条不愿参加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的处理:已送达通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业主大会,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参加会议表决的多数票业主不按规定缴存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只有表决权、没有被选举权第十一条业主投票权数的计算: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拥有专属部分数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业主代表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权数按业主获得的房产证或其他政府认可的建筑物面积数计算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讨论召开的,业主大会参会人数以表决签名的业主数计算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参会业主以实到业主和业主代表所代表的表决权数确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具体召开时间以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为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三)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中庙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应在表决日期15日前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小区内书面公示,以便业主了解并表决四)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依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五)通报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应在3日内将征询意见和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通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报业主大会决定;(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四)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再次筹集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九)对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其他细则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1名,候补委员9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得票相同的,业主委员会经征询得票相同的候补委员本人意见后决定递补方式及最终递补人选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一) 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应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二)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由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由半数以上的成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三)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应按要求列席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参加会议事项的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但没有事项的表决权;(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七)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八)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本届业委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七)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同;(八)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下列事项应当在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2 、业主委员会决定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在发生此种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二)丧失履行职责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五)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经审议可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不履行委员职责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立即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