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女职工幸福互助保险计划.doc
4页江西省女职工幸福互助保险计划为了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患了重大妇科疾病后能得到及时治疗,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推出女职工幸福互助保险计划.第一条 凡本省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在职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必须是城镇户口),身体健康(以前从未患过本保险计划所指的保险计划.第二条 本保险计划采取集体参加制投保单位符合本计划规定范围的女职工及男职家属(必须是城镇户口)应不少于60%的集体保(家属除外)第三条 保险范围本保险计划对会员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为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 、宫颈癌、输卵管癌、阴道癌第四条 交费参加女职工幸福险的职工可以选择以下二种投保方式:(一)每人每份交保险费1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每人最多可投保三份;(二)每人每份交保险费30元,保险期限为三年,每人最多可投保三份;会员可在以上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中一种被保险人不论采用何种投保方式,在有效保险期限内最多可投保三份,超出三份的份数不享受互助保险金 期满后不退本金第五条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须执行60天的免责期,保险期限向后顺延30天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期终止前七个工作日至后十个工作日内继续投保本计划的,不执行60天的免责期。
保险期满,无论是否发生理赔,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团体会员保单生效之日起60天(续保除外)后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为患有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 、宫颈癌、输卵管癌、阴道癌中任何一种或多种妇科癌症,可获得保险金额人民币10000元(每份),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七条 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计划所热量的六种原发性妇科癌,本会不负赔付责任;(一)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据实按60%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女职工人数投保;(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三) 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本计划所热量的六种原发性妇科癌;(四) 被保险人所患的妇妇科癌非原发性妇科癌;(五)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60天之内患本计划所热量的六种原发性妇科癌;(六)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 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九)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十) 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除发生上述情况外,被保险人身故,本会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赔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一量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上述六种疾病,可向所在地市 互助保险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 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的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 县能以上医疗机构确诊证明;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4、 医疗档案;5、 本会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收到被保险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所在地保险办事处在三十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互助保险金第九条 本保险计划解释权属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险计划(试行)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使不幸患重大疾病的职工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特制订《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取得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身体健康(以往从未患过本计划规定的特种重大疾病);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每个单位必须有占在职职工总数70%的职工参加)保险期限第二条 保险期限第一年为一期(或三年一期),于缴纳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 日的二十四时止首次投保须执行120天的免责期,保险期向后顺延60天缴费标准第三条 交费参加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以选择以下二种投保方式:(一) 每人每份交保险费35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每人最多可投保三份;(二) 每人每份交保险费100元,保险期限为三年,每人最多可投保三份一期结束后,在前七个工作日至后十个工作日内继续投保本计划的,第二期缴纳的保险费调减为80元。
会员可在以上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中一种第四条 被保险人不论采用何种投保方式,在有效保险期内最多可投保三份超出三份的份数不享受医疗互助保险金期满后不退本金重大疾病的范围第五条 本计划所热量的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系热量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20天以后首次确诊患下列各种疾病: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或施行肾移植手术二、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娄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三、再生障碍性贫血指骨髓中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微环境受到损伤后导致造血功能衰竭,使全血细胞减少,表现严重贫血、感染出血倾向四、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致使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特症:1、肝脏急剧缩小;2、肝细胞严重损坏;3、肝功能急剧退化;4、II度肝性脑病五、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并接受开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六、颅内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良性肿瘤旅行摘除手术七、非典型肺炎指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20天以后符合以下所列条件者,可向本会所在地办事处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险金:经本会认定县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本计划第五条所指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第七条 被保险人患本计划第五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险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险金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第八条 医疗互助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为: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本保险计划所属的保险范围第五条规定的疾病,可申请10000元(每份)的医疗互助保险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险金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每期的保险期终止前七个工作日至后十个工作日内续保,取消120天的免责期除外责任第十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各种医疗互助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在投保时未据实按70%以上在职职工人数投保;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五条所指的其中任何一种特种重大病症;3、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20天内被确诊患本计划第五条所指的其中任何一种特种重大疾病;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5、医院误诊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第十条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不属于本计划保险范围的,本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险金的责任医疗互助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三条 医疗互助保险金的申请应向所在地保险办事处提供以下材料:1、经投保单位审核盖章的“保险金给村申请书”;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附有本会认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险人的病史卡等;4、办事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收到被保险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所在地保险办事处在三十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险金第十五条 本计划的解释权属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附: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疾病种类范畴和标准(试行)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特各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疾病种类范畴和标准(试行)(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各种病因致不可逆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实验室检查:血肌酐(Cr)≥707.2Umol/L血内生肌酐清除率(Ccr)≥15ml/分必须接受定期血透或腹透治疗或施行肾移植手术者。
二)恶性肿瘤1、根据病理组织学或脱落细胞证实或确诊为恶性肿瘤的患者2、虽无病理依据,结合临床表现,症状及体征可诊断为晚期恶性肿瘤患者,已确属典型病症,但未能获取细胞学及病理组织学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也可以享受罢休特种重病医疗险补助3、皮肤恶性黑色素瘤患者(其它皮肤癌目前不属于团体特种重病互助保险计划保障的范畴)三)重型肝炎1、急性重型肝炎急性黄疸型肝炎起病后10天内迅速出现精神神精症状,按肝性脑病V度分类法,达II度以上,凝血酶原活动度低于40%而而排除其它原因者,肝功能明显异常,血清胆红素大于171Umol/L,黄疸急剧加深者2、亚急性重型肝炎急性黄疸型肝炎起病后10天以上,2个月以内同时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凝血酶原活动度低于40%,出现II度以上肝性脑病症状,黄疸迅速上升,数日内血清胆红素上升大于171 Umol/L,肝功能严重损害,血清谷丙转胺酶(ALT)升高或酶胆分离,血/球蛋白倒置,丙种球蛋血升高者,3、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同亚急性重型肝炎,但有慢性肝炎肝硬变或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史,严重的肝功能损害在6个月以上者四)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各种病因的心脏引起的瓣膜病变,根据临床表现、体症、心电图、X线、超声心动图,由三级医院明确诊断后,并施行心脏各种瓣膜置换手术者,或必须在体外循环下直视心脏瓣膜成形手术者(己作)。
五)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因心脏冠状动脉阻塞引起的供血不足,造成发作性心前区疼痛和胸症状,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和核医学检查揭示心肌缺血、冠状动脉造影,证实冠状动脉狭窄在50%以上,确认左、右冠状动脉主干有变,阻塞50%以上,或其它二支冠状动脉阻塞,或心梗后合并症(瓣膜关闭不全,室间隔缺损,室壁瘤等),已作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者主题词:修订 保险计划 通知抄报:省总张海如主席、郭学勤副主席、省总事业部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二00八年元月二十三日印发(共印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