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合同违约起诉状.doc
6页交通运输合同违约起诉状篇一:合同纠纷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书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 :………… 被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 :………… 诉讼恳求:一、被告立即返复原告车牌号为的别克汽车一辆和随车车辆行驶证原件二、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当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某于20年2月雇佣我开车,20年3月9日1时25分,我驾驶被告所有的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博罗往深圳方向行驶,行至博深高速公路南新潼湖收费站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重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原、被告于20年6月24日就原告的医院费、检查费、补偿款达成协议其中协议约定的住院医疗费,检查费被告已支付,而双方约定的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八万元,被告只支付了三万元,仍欠五万按协议规定被告应将欠款在20年1月31日付清,原告曾屡次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但被告均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准予我的诉讼恳求为盼!呈某县人民法院起诉人:年 月 日 1篇二: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原告:邹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邹某某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徐某某之夫。
原告:梁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梁某某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徐某某之母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 伦,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民建乡……王某某系贵EM12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驾驶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兴仁支公司 住所地: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王某超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 讼 请 求1、恳求人民法院依法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徐某某死亡产生的总损失484822.12元〔不含被告王某某已支付的30000元〕,其中: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兴仁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当1220元,其余362822.12元由被告王某某承当2、由被告承当案件受理费事 实 及 理 由原告邹某某之妻、梁某某之女徐某某系清洁工人,负责清扫ХХ大道局部路段20年11月9日,被告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贵EM12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仁城区方向往陆关园区方向行驶,14时20分,当车行驶到兴仁陆关园区大道〔小地名:检测站西方向门口〕处时,碰撞正在路上正常作业的清洁工人徐某某肇事,造成原告亲属徐某某受伤严重,后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兴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年12月1日作出仁公交认字〔20〕第00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承当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亲属徐某某无责任事后,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经查,被告王某某于20年5月27日,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兴仁支公司为其所有的贵EM12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合同期限为:从20年5月28日至20年5月27日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兴仁支公司承保的交强险期限内综上所述,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并导致原告亲属徐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王某某依法应当承当全部责任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兴仁支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范围〔即1220元〕承当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支付原告30000元外,至今未能妥善处理好相关损失赔偿事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兴仁支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赔付责任,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望判决支持原告所有诉请为谢!此 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20年1月7日篇三: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原 告: 苏州科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 告: 南京科技,住址:……,法定代表人……诉讼恳求:1、恳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2022年5月24日、2022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332250元货款2、恳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当938587.50元的违约责任3、判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24.4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0524〕,约定被告向原告供给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2022年7月20日原告、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2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LFT100720〕,约定被告向原告供给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上述两份《销售合同》文本除合同总价不同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第1款中均约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消费厂家消费的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责任界定”第1款中均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由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的一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工程总额的0.5/每日计延期天数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该两份销售合同附件《售后效劳承诺书》中,被告承诺: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点:“1、全系列产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DID液晶屏……”2022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2022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2022年8月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提供工程开工验收报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2022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32250元〔占两份合同总金额的91.2〕,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50000元的发票。
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缺乏三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50000小时相差悬殊2022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况进展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反面标签所示型号为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PD46N2经查核,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PD46N3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8500元故此我们认为: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成心,原告恳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332250元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460AA04-V、价值25000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货时货物外表显示的型号是三星PD46N3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成心以“PD46N3”标签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PD46N2”〕,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远低于应交付货物单价。
从被告成心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成心,从而使原告在违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恳求撤销上述两个销售合同,要求被告退复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33225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当938587.5元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25000元的货物,而实际交付货物单价仅8500元,交货不符局部的货款占到两份合同标的总额的82.3,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于严重违约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由于被告在出卖液晶拼接屏时成心掩盖其真实型号,即被告交货时已明知其所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货物的使用寿命期内皆有权提起质量异议和交货不符的异议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发现被告交货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当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说明,但被告回绝接洽,也不予函复两份销售合同皆约定:被告收到首付款后10个工作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按照两个合同的约定,分别支付了122250元和60000元的首付款,被告应依约最迟于2022年8月1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但交付不符合约定,且至今没有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至今〔2022年12月28日〕逾期交货已达515天,故应承当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0.5/每日延期交付天数要求被告承当延期交货违约金938587.5元〔=364500元.5/天515天〕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致苏州市人民法院具状人:苏州科技 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吴晓 律师 2022年12月28日第 页 共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