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人情干扰执法及其排除机制研究.docx

16页
  • 卖家[上传人]:ji****81
  • 文档编号:215332947
  • 上传时间:2021-11-25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42.37KB
  • / 1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人情干扰执法及其排除机制研究 张桂珍 蒋娟摘 要:在深入推進依法执政的实践中,需要着力排除人情干扰执法的痼疾人情干扰执法具有普遍性、对执法者的情感缠绕性、利益交换的隐蔽性、对主体行为者的麻痹性等特点人情干扰执法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中国传统人际伦理的异化、人情关系缠绕下的“道德绑架”、法治体系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等要从有效界定执法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建立贯穿执法过程的监督、考核、问责追究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洁教育,培育全民法治信仰,建立良好法治环境等多方面探讨构建人情干扰执法排除机制,以切实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关键词:人情;行政执法;依法治国:D922.1 :A :1674-9170(2020)04-0069-07习近平总书记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指出:“共产党要承担起廉政建设的历史使命,任重道远我们必须过好‘两关第一关是‘自我关,第二关是勇闯‘人情关,以上这两关,不是要不要过,而是非过不可[1]这一论述充分说明了排除人情干扰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人情干扰执法就是在执法过程中一种被异化了的人情关系运用,是所有人情干扰中危害最为常见又较难治理的现象。

      人情干扰执法的产生有着深厚、复杂的原因想要过好人情关,就必须深刻认识人情干扰执法的特点及危害,下真功夫、花大力气构建人情干扰执法排除机制一、人情干扰执法的基本特点及其危害“人情”作为一个本土化的概念,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有着丰富的内涵人情干扰执法有其特定所指和类型划分,认清人情干扰执法的特点及危害,是有效治理这一现象的前提一)人情关系及人情干扰执法的类型一般而言,人情关系有三种:一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这种对关爱、温情、安全感、归属感等情感需要的感受和满足构建了一种较持久、稳定的社会关系二是指一套人与人之间交往互动的社会规范这种人情既有内心对交往关系的认同和渴望,又有被规范的被动成分三是指人与人之间社会交往时可以用来进行交换的一种资源,即人情作为交换资源这类人情关系既有情感因素,也有非情感因素,基本上取决于交往双方的价值观念、人格特质及个人地位和社会能量和价值等,一般都带有一定的功利性,工具性比较强[2]人情干扰执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合理地使用人情,如过分强调人情而被私情、私欲、私利所影响、代替和绑架从而放弃规则、制度和理性,是一种人情关系的异化,其实质是权力、情感、利益三者缠绕基础上的徇私枉法,必然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是必须被改造和去除的社会丑陋现象。

      人情干扰执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特权或强权衍生的人情干扰这种人情干扰主要存在于国家、政府由于社会发展的特殊要求而特批、特审、特行的项目工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深受相关管理系统和地方政府、公职部门等因利益、权力的相互冲突而衍生的多种形式的人情往来,包括打招呼、请吃喝、送礼品、拉关系等二是上级部门施压导致的人情干扰这种人情干扰主要是指在执法工作中,因上层领导(包括上一级、上上级等不同层次)通过公权力的威力而对各级执行部门采取的多种形式的干扰,这种形式的干扰是目前最难拒绝的人情类型三是源于亲缘、姻缘、地缘、学缘等人际关系的干扰这种干扰往往使得受托人不能、不愿、不忍拒绝这样的人情请求,出于感情和面子,内心很愿意促成其事这是一种最常见的人情干扰一旦遇事,亲朋好友、同学战友、老乡邻居等都会动用其各种关系对行政执法人员构成压力和干扰四是行业内部的人情干扰这类人情干扰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行业管理系统内部工作中,同行同级或者不同部门、不同级别工作人员因为自身社会关系网或自身利益诉求而衍生的在行业内部相当程度地人情交往导致的执法干扰,这类人情干扰是甚为常见、最难决绝的类型二)人情干扰执法的特点及危害现实生活中,人情干扰执法主要有以下基本特点及危害:1.人情干扰执法的普遍性。

      人情面子”历史悠久、根基深厚,渗透到了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成为当代中国人际交往的一种方式因此,人情的弥漫在执法过程中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孔不入、防不胜防无论是公检法的办案,还是城管执法、运输管理执法等过程中,可以说所有与公权力使用相关或者与稀缺资源配置有关的利益分配中都会存在打招呼、托人情或大或小、或轻或重的人情干扰执法现象2.人情干扰执法对执法者的情感缠绕性人情干扰执法的过程是借助人情实现利益与权力的交换,表面上是人情与公权力之间的交换,其实质是以人情为媒介来获得权力的交易,从而实现权力对相关利益的特殊照顾在执法过程中,情感作为一种用来交换的独立因素,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规则、法律与利益之间起着媒介、中介、纽带、润滑剂的作用权力在人情的包装和运作下,作为一种交换资源,往往对执法者形成情感驱使和压迫,构建出当下中国社会复杂、独特的利益交换结构网络3.人情干扰执法中利益交换的隐蔽性在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中,社会报酬分为两种:“内在性报酬,即从社会交往关系本身中取得的报酬,如乐趣、社会赞同、爱、感激等;外在性报酬,即在社会交往关系之外取得的报酬,如金钱、商品、邀请、帮助、服从等[3]当下人情关系披着一层温情脉脉的情感面纱,使得人情帮助与干扰执法、同情心与虚荣心不易分辨。

      请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是隐蔽在情感之下的,不像权钱交易那样显得直接、赤裸裸,有的留痕很轻,有的是延时回报学者茹斯蒂诺桑托斯提到葡萄牙有个词“amiguismo”,类似于“多个朋友好办事”,人们更偏向于一种受制于常识的保护,只有欠考虑的人才会依赖官方渠道和行政机构的法律诡计来实现急需得到的结果[4]179等到调查的时候,人们也很难发现任何能够证明裙带关系制度化的线索,因为不会出现任何作为对这些服务与恩惠回报的金钱交易,这些关系一直不确定,只有在相互往来于义务的关系网中才能找到这种帮助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利益关联者为了自身的现实或潜在利益而托人情、找关系,以求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有的人或许正因为有人情关系存在而特意从事某一行业或进入相关部门工作,进行关联性交易,以求得持续、安全、稳定的人情照顾,而提供帮助的一方也会获得持续、稳定、相对安全的收益,这些对双方来说都是心照不宣、心领神会的4.人情干扰执法对主体行为者的麻痹性我国是一个情理社会,人们在做人做事的判断上,不仅仅要从理性的、逻辑的和条文制度所规定的角度来考虑,而是要从具体的、情境的以及个别性来考虑,即所谓的合情合理,入情入理,通情达理”[5]。

      在现代社会人际关系连接与互动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产生了心理、情感与利益上的关系,也就是所谓的“人情”在谋取私利的过程中,由于其目的在于为家庭或组织(部门)谋利,内心承担的道德压力极易得到稀释和消解,一定程度上为自身解除了道德束缚人情利用者以感情开路,用温水煮青蛙、蚂蚁搬家、小回报等细水长流的办法让提供帮助者无法拒绝,形成长期的、相对稳定的默契,往往其主观上并不认为这是违规违法,执法者、违法者、旁观者等一般都认为很正常,并不能清醒地认识到危害性正如学者何家弘等在分析家族群体腐败利益链成因时所言:“追逐小群利益并不像追逐个人利益那样容易遭受内我与外我的谴责,行为的逆向压力不大一方面,小群成员共同获益;另一方面,小群成员共同担责众人皆如此,我何独清高?于是,人们就会心安理得甚至堂而皇之地为了小群利益而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大家利益[6]5.人情干擾执法对社会公正的危害性人情干扰执法对执法人员具有腐蚀性,对社会正义和规则具有破坏性,毒化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生态从表面上看,当事人和公职人员的确获得了短期的‘共赢,但从宏观来看,这种行为损害了因未付出额外报酬而利益受损的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使政府形象因个别公职人员的非法行为而被污名化”[5]。

      尤其是有一些执法行为在形式上合法,并不背离程序(比如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上,并不涉及违反程序),但是实质上,有人情关系托付的人与没有人情关系托付的人之间产生了一种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平等,受托人在正常的执法标准的执行上不严格甚至搞变通,轻则导致不廉洁行为,“微腐败”会潜滋暗长;重则导致“人情案”“关系案”等腐败案件的发生,严重地干扰政策、法规等的执行和实施,戕害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7]二、人情干扰执法的社会原因剖析人情干扰执法既与法治观念不强、人治色彩浓厚密切相关,同时也与中国传统社会的人际交往社会因素相关,更与当今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增多、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社会交往方式矛盾相关一)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治信仰受封建思想和封建社会传统制度的影响,人们普遍重视和依赖人情,渴望法治彰显,但一旦遇到问题时又会优先选择人情关系来解决和应对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立法司法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人们心中的法律地位、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但很多人仍不习惯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系社会的正常秩序,人治传统仍然占有一定的地位,人们打官司、办事情习惯于找关系、走后门,总认为凡事托人情、找关系都能解决,导致说情与接受说情的现象屡禁不止。

      有些执法人员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没有清晰的认识,或者人情难却,或者私利作祟,或者抱有侥幸心理,在执法时往往按照习以为常的方式来办事,使得规章制度被钻空子、打擦边球等现象屡见不鲜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权力机制造就了一种社会性的文化,体现在办事交往中,人们更倾向于通过“打点”才能获得基本的社会权力,当普通人仍旧被剥夺了正式参与决策及公共政策的权力时,他们就会试图通过私下行为来应对权利形式的改变,建立互利交往,并以道德的方式表达感激和尊重[4]30 “发达经济社会和关系网络使得民意产生这样一种心理:上学找工作都有捷径可循,这种心理使腐败行为框在了人们心理承受范围之内,也就使腐败具有民意默许的‘合理性,民众自身也成为‘腐败的推动者”[5] 二)中国传统人际伦理的异化中国人情关系暗含着一种交往伦理与人际伦理:即情在理之前,情在律之上,“法律不外乎人情”儒家学说中倡导“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的五伦关系,在这种以人伦为立国之本的社会里,社会活动的主体不是独立自主的人,而变成了由各种伦理关系构成的集体人便不是作为独立的主体而是作为特定伦理关系的体现者而存在着[8]可以说,就其发生学意义而言,人情赋予人们社会交往的情感性,其存在是合理的。

      然而,在中国的社会实践中,人情往往会超越单纯的情感范围,形成一种特殊的利益——情感型的人际关系这种人际关系在更大的关系网中根深蒂固,因此可以传递类似于专业尊敬与尊严,或从另一方面来说,怀疑或者蔑视之类的感情这种关系的特征就是通过互赠礼品来传递友情,表达共同义务并进行礼尚往来[4]50在建立起基于共同义务的互动之后,人们并不仅仅因为行政人员得到国家授权而把他们当成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相反,人们是透过具有超凡魅力的意识形态来看待他们的,将他们为人民解决问题的义务归结于他们个人的知识和技能,造成公权力异化为私权力其异化的脉络和轨迹大体为:公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家族化[9]同时在社会的某些方面,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一般群众仍不习惯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认为人情是解决自身问题的主要办法但当社会进入法治阶段后,如果社会治理中的人情依赖依然存在的话,一些掌握公权力的人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包括在选人用人过程中,往往因为人情而被私情、私欲、私利所影响,使得他们用人情代替和绑架权力拥有者放弃规则、制度甚至法律,形成熟人之间利益的交换圈那么,这种人情就会成为侵蚀现代社会各类组织、机构运行的法理基础。

      三)人情关系缠绕下的“道德绑架”费孝通先生在提出的“差序格局”中指出,人情交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纽带,同时通过血缘关。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