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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页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word,word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Microsoft Word 文 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XX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 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 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 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 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 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 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 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 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 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 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 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 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 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 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 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 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 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 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 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 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 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 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 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 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 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 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 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 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 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 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 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 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 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 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 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 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 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 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 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 篇二:法定劳动合同 Word_文档 劳动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乙方:性别:居民身份 证号码: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 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_ _年__ __月__ _日起至_ _年_ _ 月_ 日止,共_ 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 _ _年_ __月__ _日起至__ ___ 年_ __月__ _日止,共 _ _个月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 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 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 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 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 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 ,劳动者 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 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 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 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 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 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 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 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 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 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 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 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 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 方协商安排 (二)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 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 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 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 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 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 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 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 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 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