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课件.ppt
38页1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第一节、进出口商品免验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的特别准许一、适用范围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但有些进出口商品除外:1、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2、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3、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4、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2(二)管理机构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2、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三)企业申请的条件需符合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有自己的品牌、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等条件四)申请程序1、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2、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33、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文件4、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予以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5、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6、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2)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4五、有效期及监督管理1、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2、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3、对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4、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5、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6、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57、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期限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
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8、对不符合免验条件、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等情形的注销免验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6第二节、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国家对列入法检目录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出口质量许可)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主要有: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烟花爆竹等(商品种类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公布的为准)为避免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质量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本节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为例,对有关质量许可方面的内容进行介绍7一、申请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二、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2、直属检验检疫局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对申请单位进行生产现场考核4、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8三、监督管理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2、企业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质量许可证:(1)一年内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者,或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2)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连续二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9第三节、强制性产品认证一、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涵盖的商品范围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凡列入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10(二)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重点)1、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物品)(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符合以上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11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重点)(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9)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符合上述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申报用途使用。
12(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同一个H.S编码项下的产品并非都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因此报检员在办理报检手续时,要了解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适用范围问题,对于在范围内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认证证书或免办证明;对于不在适用范围内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无需提供认证证书13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一)主管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14(二)认证程序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重点)(1)认证申请和受理;(2)型式试验;(3)工厂审查;(4)抽样检测;(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15(三)认证的申请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2、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有关的规定(了解)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16(四)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3、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4、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可以注销、责令停止使用和撤销认证证书17单选题: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认证标志是(),其名称是()ACCIB,中国强制认证BCCIB,中国安全认证CCCC,中国强制认证DCCC,中国安全认证答案:C18(五)后续监管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2、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193、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4、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5、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20第四节、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一)检疫审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进行检疫审批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1)动物检疫审批(2)植物检疫审批(3)特许审批(4)过境动物检疫审批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21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安排装运进口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2(二)申请及审核(了解)1申请单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