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此讨价还价既丢人又不合法.docx
6页如此讨价还价既丢人又不合法 盼望借这篇小文,提示一下大家在国外购物肯定要留意,丢中国人的脸事小(丢脸的人已太多,虱子多了不觉咬),万一自身利益受损就不值得了 文中的宜修女士,在一家女性内衣店发觉一款胸罩标价$2.99,而其它同样的胸罩则标价$29.99讯问经理后被告知标价错误,但仍旧在结帐时坚持支付$2.99并以索要该经理的名字和顾客效劳部作为挟制手段,最终该经理让步,宜修女士终以$2.99购得此商品 咋看来这是一个消费者狡诘的成功,殊不知该消费者的做法并不受法律的支持,只是商家的实际对策让她占了点小廉价而已 读过国际商法的人都知道,法律规定,商家对于一件商品的标价只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购置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而不是最终的售卖价格,商家有权拒绝消费者的出价比方:一位消费者走入超市,观察一瓶水标价1元,这个1元是Invitation to treat;消费者拿着水到收银台,支付1元,是消费者对这瓶水“出价”(Make an offer);商家承受1元并把水卖给消费者,是“承受了出价”(Accept the offer);假如商家不同意以1元将水卖给消费者(理由可以是标签弄错或是其它),可以“拒绝该出价”(Reject the offer)。
这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即使告也是赢不了的 为什么国际商法会这么规定呢?其中一个缘由就是为了爱护商家的利益,由于只要是人就会犯错假如失去了这种爱护,假设一样原来标价10万元的商品少标了一个0,商家将不得不以10倍的折价将商品卖给消费者,商品的实际价格越高,商家的损失就越大 说到这里有人要问了,商家犯错为什么要消费者来担当?这个问题本身就有些不讲道理首先,消费者并没有担当什么假如消费者不买这样东西,也不会有什么经济上的损失而商家则不同,所以需要担当的是他们假如有人非要说诸如“错误的标价铺张了我的感情啊!”之类的话,我无语,这不是一个正常人(Reasonable person)该叫的真儿英美法系由于是以Common law为主的系统(在此不做解释,有兴趣的可以去查相关资料)所以特殊注意Reasonable person,由于法官必需以Reasonable person的标准去审判 那么,有人又要问了,假如法律这样爱护商家,那么商家就可以肆无忌惮地犯错了不是吗?答案固然是否认的由于好的商家都特殊注意“商誉”(Goodwill),所以为了维护自己好的商誉,商家也会特殊当心地、尽量避开犯错,以免毁了自己的商誉,得不偿失。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常常会在每天早上看到商家们在报纸上登载的“更正告示”,告知消费者他们发出的广告中哪些价格标错了这就是商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商誉而做出的努力,尽管他们已经在标价问题上受到了法律的爱护 回到上面的那个例子中来,宜修女士之所以最终能够以错误的价格购置到商品,完全是商家出于维护商誉的考虑,并不是商家可怕宜修女士在法律上可以告得赢自己20几美元的差价对商家来说是九牛一毛,所以一般都不会抓着不放的但是还是要提示大家肯定要懂得这项法律,由于一旦有消费者不懂法,与商家在价格昂扬的商品上产生纠纷,或许会觉得自己受到法律的爱护,试图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就有无谓损失金钱的可能法律诉讼可不是免费的呦! 受宠若惊没想到这篇文章吸引了这么多的点击,以及传奇中的“马六甲” 对于白痴人群,我一向主见给他们关爱,而不是置之不理所以,我需要回复你们中的一些人 1、首先我要向大家澄清一件我忽视的事情,我所说的国际商法,是以英文写成的,英语国家普遍通用的,英美法系的商法该法律并不包括以大陆法系为主体的国家,比方法国、德国和中国。
它的书籍,大点儿的书店都有,那些让我写出条款的,恕我不想花那个时间自己去看吧,但是记得要看英美法系的(Commnon Law)注:这条回复不都是给白痴的,请某些人别自作多情 2、我认为,书读得少可以说你无知,但是不能说你白痴而白痴的人书读得再多也想不清晰如下问题:你在哪个国家就受哪个国家法律的制约本文评论的宜修女士,她是在美国购物而不是中国,那些叫嚷我媚外的人,质疑假如此事发生在中国会怎样的人,我只能说我可怜你们,对于你们的谩骂我一点儿不生气白痴的人常常歇斯底里,这个在中国、在外国都常见,正常人都不生他们气的 3、说我双重标准的人,请问我哪句话里面表达出了双重标准?由于我不确定你们是白痴、还是阅读障碍、还是视力有问题,所以我也不确定是否要可怜一下你们 4、假如在中国购物遇到这种状况,该怎么办?答案就是,根据中国的法律办白痴的朋友们,这个答案够简洁明白么? 5、说我中英文夹杂的,请问,我给出的法律依据就是以英文写成的商法,为了便于大家查阅,我给出英文的解释(而且我是先写中文,英文只作为注解)这有什么问题呢?那些人家一写英文就不分青红皂白地贬损一通的人们,你们是不是白痴啊?我还真不能确定这事儿。
6、说遇到同样的事情商家也同样低价卖给你商品的(仅限于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我在文章中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商家这么做是在维护商誉,并不是怕你把他们告倒而且那样的商品价格都不高你假如不信,可以努力查找一个不在乎商誉又不有意标错价格的商家(仅限于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告一个试试啊 7、说让我看DELL、IBM案例的,对不起,我不想铺张那个时间但是我要说一点,既然你提到了案例,你就必需清晰,案例有简单的有简洁的即使DELL它们的判决结果不同,也很可能是由于那些案例有很简单的主观或客观因素比方(我只是猜想):商家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有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发生时,就不是邀请与出价的范畴了,明白吗?此时消费者是受爱护的一方固然,肯定要有确凿的证据才行 8、那些说我不许讨价还价的白痴们,我哪里说不许了呢?在这个案例里面,宜修女士已经超出了讨价还价的范畴我本人在生活中也是讨价还价的,而国际商法里的“邀请与出价”正是为了讨价还价而效劳的商家标价对我邀请,我假如觉得这东西不值这个价钱,就给出低于标价的价格,然后就是拉锯,最终敲定一个双方都满足的价格在国外买房子买车都要这样讨价还价的,有什么问题吗,白痴们? 9、那些说我认为国外商家有商誉、国内商家没有商誉的白痴们,首先我没这么说过。
另外,你们在国内购物的时候,商家标错价格就按错的卖给你吗?反正我是没遇到过,也没听身边的人遇到过听说的全部是国内商家肯定不会根据标错的价钱卖给你(在他们意识到标错的前提下)我不去评价国内商家的商誉问题,却是你们的叫嚣在说明国内商家没有商誉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