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收养关系证实书.docx
21页解除收养关系证实书 篇一: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XXhao.lawtime 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以下: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关键包含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和是否有《收养法》 第29条要求的情况,并给必须的财产赔偿 养父母和未成年儿女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实、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关键包含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和必须的财产处理); 养儿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 注:养父母提出和未成年儿女解除收养关系,须经送养人同意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须经养父母或养儿女同意从福利院收养的,在其成年并含有独立生活能力以前,养父母通常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019765458fafab069dc0244?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f880d03b5f2f93d58b66f8a7f50efa69&sign=0d8c158bb6&zoom=&png=11065-&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知识延伸:下列情况不予办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收养人和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一样意的;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其生父母死亡并无其它监护人的; 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一样意的;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篇二:孩子过继证实书 1、怎样认定农村过继的法律性质案例: 原告和被告的祖父系弟兄,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1996年8月 ,原告为嗣后 在家邀请亲朋挚友和被告及其父亲签订《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负责 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1998年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风俗办理丧事并负担费用,后被 告迁至原告的房屋处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2021年起原告住院被告负担其部分医疗费 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料2021年原、被告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诉 至法院,要求解除和被告的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事实简单,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一样的了解和法律意见,也有不 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意见认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 意见认为是收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个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认为本案的收养关系无效有的认为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 评 析: 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个陋俗,“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 子的人以弟兄﹑堂弟兄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个做法,是一个封建的亲属关系。
它 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个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后,我 国已经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中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认可的过继和收养是有区 其余,收养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要求领养她人作为自己的儿女的一个法律行为1991年12 月29日经过立法,颁布的《收养法》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和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过 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儿女关系,不能一概而 论,应详细情况详细分析 一、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假如过继后和父母脱离了父母儿女关系 在过继后和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她和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能够 认为过继子和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能够根据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 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落实实施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 “亲友﹑群众公认,或相关组织证实确以养父母和养儿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正当手 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假如过继的目标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 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和过继父母 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 种过继子和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早在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 院针对当初中国没有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机构,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 在她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儿女出境的增加,及无明文要求过继和收养儿女是否须经过批 准的情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涉外的过继或 收养儿女做出要求 就本案而言,双方是在《收养法》施行以后所签订的过继字约,因此不存在实际上的收 养关系 二、在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学习、宣传、落实实施的通知》收养法明确要求了公民 能够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1999年 5月25日民政部公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儿女登记措施》,深入明确了办理登记手续或公证 手续的要求收养是变更父母儿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儿女的抚育费等均 由养父母负担,养父母应负担养儿女的全部监护职责因此收养和过继有不一样的区分;1、目 的不一样:收养的目标是设置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儿女之间形成和生父母儿女之间相同 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标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 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
2、范围不一样: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 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儿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 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3、法律效力不一样: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假如 自愿过继,实际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确实认,其权 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同居住但未共同生活,未办理相关法定的手续即使相关于 生养死葬的约定,但其实际目标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扶养的事 实,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为解除某项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变更的前提是有既存的 某种正当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存在的或非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无需解除 变更 应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依据中国的详细国情,在中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 展起来的它综合了遗赠和扶养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含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又不是商品 交换的产物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第31条要求,公民能够签订遗赠扶养 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所签订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即受扶 养人 亦是遗赠人 和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负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 养人将自己全部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全部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和 公民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和集体全部制组织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 、赠和、收养及通常协议相比,有自己的独创性判定是收养还是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应该把握它们之间的区分 1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其设置、变更和终止全部适用协议的通常要求 收养是一个单方的法律行为,适用收养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主体的特殊性协议的遗赠人通常全部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的鳏寡孤独或 者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原因不愿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公民,也有不愿将遗 产无偿赠和她人的公民即为了充足尊重遗赠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使其欢度晚年 许可其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仍可和她人签署遗嘱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 围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和继承财产的权 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无须以协议形式来确定依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 扶养人的公民应该具有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 只能是自然人,包含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集体或组织送养人能够是自然人或是组织 如孤儿院 。
3 标的的特殊性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个有偿的双务协议,依据协议的约定,一方取 得对方供养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死后让和自己的财产;另一方负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 人死后享受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关系是财产契约关系和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的结合收养 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父母儿女关系 收养人必需推行抚养监护的义务,并教育被收养人收养的对象通常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 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和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 自协议生效时起,遗赠人 享受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扶养人只能尽扶养的义务,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可取 得遗产收养是一个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父母儿女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继承,适 用继承法的要求 5 遗赠扶养协议在四种遗产继承形式中有最强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产生于协议 签订之时,即在遗赠人死亡前即已发生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效力的发生 全部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能够发生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但不可能发生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 6 遗赠扶养协议签署后 ,遗赠人和其儿女,扶养人和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 所以而解除。
遗赠扶养人在和遗赠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扶 助的法定义务遗赠人如还有儿女,其儿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也不应所以而免去同 时,其儿女对遗赠人协议以外的财产也仍享受继承权遗赠人还可设置遗嘱,处分遗赠扶养 协议指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并不所以产生法律上的收养后果,扶养人 和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儿女关系仍然存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和其生父母及其它 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可不再赡养亲生父母,也无继承权但二者有相同之处;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均可协议解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 一方已推行义务的可要求另一方给合适赔偿 就本案而言,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详细的扶养内容,还有详细财产赠和的内容和方法 本案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过继字约,只有负责生养死葬的安排,没相关于财产的约定, 也没有实际扶养和扶养的事实因此双方所签订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是一个 以嗣后为目标的过继行为 2、儿媳称丈夫被过继侵占婆母赔偿金 年近八十的老母亲吴某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又添新伤,其儿媳及孙儿女四人以死者 早已过继给她人为由,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全部占为已经有。
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 法院郑路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老人赔偿金1.6万元七十多岁的原告吴某共有四子一女,两子早已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