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海盗案例分析研究.pdf
33页山东大洋海事技术李可重大海盜案例分析研究国际间的海盗活动已经愈来愈猖獗,其势力与触角伸展至全球各地依据 1998年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的年度报告显示,海盗攻击案件为 210 件;而在其 1999的年度报告年更达 309 件,已达 1991 年的 3 倍以上;到了 2000 年甚至到达471 件,平均每天就有 1.3 件海盗攻击事件发生自由的海上俨然已成为海盗的犯罪天堂本研究主要藉由搜集汇整国内外相关海盗持械攻击事件之文献资料, 调查这批分布在各国领海和公海并各自策谋犯罪活动,及其在海上肆意杀人掠货的重大海盗持械攻击案件,分析海盗之犯罪现况、犯罪方式与型态本研究也同时分析探讨近年来国际间因应海盗之作为与策略, 并提出防范海盗攻击之有关建议海盗的行为以及海盗的历史典故,可能可溯至人类在航海历史的肇始不论是人类贪婪的掠夺与残暴的杀害,抑或是刻意的赋予政治、宗教、正义或是劫富济贫的美名,一样的暴行,固然大多数都是遭人唾弃的,却也有部分让人是非不分的歌咏流传从早期北欧的维京海盗,到目前拥有自动化武器以及高速船艇的现代化海盗, 海盗对全体海上从业人员性命财产的威胁与日俱增 近年来更在国际恐怖主义的气焰逐日抬头以及全球性的景气萧条与衰退的刺激下,跨国性犯罪集团的海盗行为,已不再是过去单纯的抢钱或勒索,而是劫货、劫船与杀人弃尸的骇人行径。
山东大洋海事技术李可本研究主要藉由搜集汇整国内外相关海盗持械攻击事件之文献资料, 调查目前分布在各国领海和公海并各自策谋犯罪活动, 以及在海上肆意杀人掠货的重大海盗持械攻击案件并藉由这些案例资料,分析海盗之犯罪现况、犯罪方式与型态本研究也同时分析探讨近年来国际间因应海盗之作为与策略, 并提出防范海盗攻击之有关建议 除了提供航运界与政府有关机关作为参考外,也希望能够引起航运界、政府机关与学术单位对于海盗问题的重视,期能共同打击海上的暴力抢劫行为,以达航运安全的最终目的二、海盗历史回顾自有船只航行于海上起,海盗的行为即告诞生在古地中海地区,许多国家为了展示自己的势力,而企图控制海上的航线,并且经常攻击航行途中的敌手海盗行为在越演越炽盛时,进而形成了伟大的海盗时代,比如说,维京、希腊、罗马及迦太基等诸国,都与海盗结下不解之缘在海盗历史上,曾经在不同时段出现过两批强大和慓悍的海盗,实力形同军队,令来往其控制范围的商船闻之丧胆, 而他们活跃于海上的历史, 长达数百年之久其中,早在西元十一世纪前,北大西洋地带出现一群来自北欧的维京海盗(Vikings pirate),专门在海上干起不法勾当,蛮横无阻的到英国、法国进行抢劫,有的移民到冰岛,又有人到俄罗斯进行买卖交易。
当他们回到挪威以后, 带回了宗教、教育等文明,结束了二百五十年之久,轰动一时的海盗时代山东大洋海事技术李可到了十六世纪,出现了位于北非的巴巴里海盗(Barbaric pirate),他们控制了阿尔及利亚、突尼西亚及摩洛哥等国,并集宗教、政治与盗匪身份于一身,以回教世界的名义,对抗欧洲基督教世界,也反抗欧洲殖民地主义为了持续反抗活动,这群极端份子靠打劫欧洲商船为生,以致欧洲国家对他们深恶痛绝,一些国家如西班牙、 英国、 美国及荷兰等海军, 曾试图铲除这群海上公害, 却功亏一篑、无功而返,直到法国人占领阿尔及利亚,并全权控制它的政治及经济命脉后, 巴巴里海盗才重返陆地,结束三百多年横行无阻的海盗时代除了北非的巴巴里海盗外,十六世纪尚有一群因为帝国主义的发展所产生的海盗当时,欧洲各海上强国为了增加国内财富与削弱他国力量,均颁予船只缉拿特许证而拥有缉拿特许证的船只就有权攻击、掠夺、击沉或俘虏敌国所属的船只 举例而言, 英国在当时即造就了两位私掠英雄—法兰西斯德雷克与亨利摩根两位私掠英雄均是成功地掠夺西班牙的运宝船与藏宝处所,因而获得丰富的财宝, 他们两位回国后皆因为海上的丰富战果而受封为爵士这些特许的船只一般被称为私掠船, 但是私掠船其实与海盗船无异,因为国家并无法有效控制私掠船的行为。
后来这些私掠船逐渐不受控制,转入地下成为海盗,反而成为欧洲国家的威胁帝国主义的向外发展, 除了造就私掠制度下的海盗外,尚提供了海盗极佳的生存背景因为当时各海上强国忙于与敌国交战,无力维持海上船舶的安全,因此,山东大洋海事技术李可海盗行为在十六世纪至十七世纪之间非常盛行 当时即出现了一位家喻户晓的海盗- 黑胡子(艾德沃提区), 他经常出没于卡罗莱纳州与维吉尼亚州附近,肆意袭击商船, 有一次甚至绑架了卡罗莱纳州州长,全盛时期还封锁了南卡罗莱纳州的查尔斯敦港由于黑胡子的恶名昭彰,维吉尼亚州州长重金悬赏他的首级,最后黑胡子终于死于罗伯梅纳上尉的追捕之下,结束了他两年多的海盗生涯在十八世纪帝国主义发展臻于成熟后,各国开始致力于发展海军铲除海盗,因此不管是私掠制度下的海盗, 或者民间自组的海盗,皆开始面临被海军歼灭的危险与恐惧各国海军势力的增长确实重挫了盛极一时的海盗,但不容置疑,无论如何,在人类贪婪的心态驱使下,仍旧无法使这项古老的“行业”绝迹在亚洲方面,明朝因为实施海禁政策,除了允许朝贡船入港外,禁止民间从事海上贸易因此,民间的海外贸易从明代以后才开始兴盛,而频繁往来于海上的贸易船,总会令人存有非份之想。
例如明朝时期,由琉球至福建的朝贡船即经常遭受日本倭寇的袭击日本倭寇骚扰中国与朝鲜沿海,起于元代,终于明末,前后四百多年 对中国东南沿海一带而言, 倭患最严重的时期是明代嘉靖、 隆庆年间隆庆之后, 当万历皇帝在位的四十八年内, 倭寇入侵危机始终存在, 而倭寇对闽、浙、粤等省沿海的骚扰,则持续了几十年直到明朝派出戚继光与俞大猷等名将大力围剿后,始趋绝迹乾隆年间的张初郎、 嘉庆年间的蔡牵皆曾经是令人闻风丧胆的海盗巨头,他们不山东大洋海事技术李可仅打劫商船、渔船,甚至强制航行的商船购买一种称做“打单”的通行证,船只若有“打单”则保证商船在海上的航行安全,没有则不许航海,加以攻击贩卖“打单”即是海盗收入的来源 蔡牵经过清朝政府的大力扫荡,于嘉庆十四年被歼除在蔡牵之后,势力壮大者为张保,张保以香港附近各岛屿为基地,劫掠沿海的外国货船的行径,也足以让过往船只胆颤心惊至今, “海盗时代”虽已走入历史,头系红巾、脸露刀疤的海盗形象早已远去不过, 海上世界从未因此安宁过,近年来在国际恐怖主义的气焰逐日抬头以及全球性的景气萧条与衰退的刺激下,反而一年比一年猖獗近廿年来,海盗更趋向国际化和更具组织性了, 他们的势力和触角伸展至全球各地,成群结队的小海盗则成为他们的喽啰。
这批分布在各国领海和公海的小喽啰便各自策谋犯罪活动,在海上杀人掠货,海上俨然成为海盗的犯罪天堂其中,亚洲海盗的行径更是全球闻名,他们虽不能如维京和巴巴里海盗般,勾划一个大海盗时代,却已经足以严重威胁在亚洲海域上航行的船只,进而使亚洲航线被喻为“国际黑色航线” 之一三、现代海盗的定义海盗行为的定义主要可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 狭义系指国际法对海盗行为所作的定义;广义则指国际海事局对海盗行为的定义兹分述其定义与内容说明如下:就国际法的层面而言, 海盗行为受国际社会普遍管辖,为公海自由原则(Freedom山东大洋海事技术李可of the High Seas)的一大例外公海上船舶原只受船旗国排他管辖,但若从事海盗行为,任何一国军舰均可以加以逮捕,并送交军舰所属国审判、处罚为免公海自由原则受到不必要的破坏,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界定采取严格的标准就现行国际法而言,1982 年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第 101 条将海盗行为定义如下:1. 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了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2. 明知船舶或飞机为海盗船舶或飞机之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3. 教唆或便利第 1.或 2.项所述行为之任何行为虽然较严格的海盗行为定义可以维护公海自由原则与船舶航行之权利, 但是近年来发生之许多海上暴力行为却不能完全符合其定义 这些海上攻击事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却严重危及国际航运安全,亟待处理因此,国际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IMB)把所有在海上发生的登船抢劫或暴力事件,皆归纳为海盗行为,而不论肇事的地点在公海或领海内国际海事局将当代海盗行为定义为 「意图涉嫌使用暴力以达窃盗或从事其他犯罪目的任何登船行为」7 以讨论较广泛的海上暴力事件惟因定义的不同,对海盗山东大洋海事技术李可案件的统计与定义即造成很大的差异以亚洲为例,如在马六甲海峡狭长的水道中发生之案件,几乎都在领海内,海盗案件统计下来,根据国际法的定义与国际海事局的定义可以产生个位数的案件与数十件案件的差异因此,许多国家要求重新检讨海盗的定义其中,马来西亚政府即是长久以来不断提出检讨的国家马来西亚政府一再强调在公海地带,抱持着攻击、偷窃及其他暴力目的,而蓄意登船/成功登船的行为,才是“海盗行为”(Piracy)至于,在领海中发生的偷窃及抢劫事故,应称之为“持械抢劫”(Armed robbery)。
这些国家在维护该国自身的声誉之余, 亦要求整理一个精准的海盗行为及持械抢劫 的 数 据 为 此 , 联 合 国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UN International MaritimeOrganisation,IMO)海事安全委员会,在其第 984 号公告(MSC/Circ. 984)中对“海盗行为”(Piracy)与“对船舶之持械抢劫”(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作出定义其中“海盗行为”采用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海盗行为”的定义; “对船舶之持械抢劫”的定义则指“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内,不同于海盗行为” 直接对于船舶、 船上之人员或财产之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或者因此之威胁行为目前国际海事组织所讨论及统计的海上暴力及持械抢劫案件皆来自上述 “海盗行为”与“对船舶之持械抢劫”两种定义,如此一来,不但定义明确,统计案件的山东大洋海事技术李可数据也比较令人信服, 最重要的是,它将目前最为严重之持械抢劫列入讨论的范围本文所探讨之海盗案件即采广义的定义,即包含“海盗行为”与“对船舶之持械抢劫” 四、海盗与持械抢劫案例统计依据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事安全委员会(MSC)的资料显示, 向国际海事组织报告并且登记有案的海盗攻击案件在 1998 年为 210 件;而在其 1999 的年度报告年更达 309 件,已是 1991 年的 3 倍多;到了 2000 年甚至到达 471 件平均每天就有 1.3 件海盗攻击事件发生,由此可见海盗活动已愈来愈猖獗。
复依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自 1984 年起至 2001 年五月止共计 2309 案;以最近二年的案例分析, 从 1999 年的 309 件大幅升高为 2000 年的 471 件,增加案例达 162 件,成长达 52%这类海盗攻击事件的急速成长,也可就不同的资料来源的统计图中发现(图一)山东大洋海事技术李可虽然上图所显示的海盗统计数目是从 1979 年开始,不过这并非代表之前没有发生过海盗案件,只是资料未能记录或保存使然而图中 1980 年代的统计数字只是大约的估计值 因为该时期并无官方的统计资料,只能依据文献与相关学者的统计资料作一粗略的估计值官方的统计上,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于 1984年开始统计海盗案件,并提供海盗案件的统计报告此外,1992 年国际海事局(IMB)的海盗案件报案中心(Piracy Reporting Centre, PRC)成立,也开始统计全球的海盗案件至此,海盗案件始有较正确的官方统计然而事实上,这一些数据还是经由正式报案与调查统计后的结果, 其他未经调查与正式报案的件数应较此数据超出甚多依据 1998 年,国际。
